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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宣贯-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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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宣贯 1、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相关概念(1)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2)特种设备的分类按照各类特种设备的特点,可将特种设备划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氧舱)、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特种设备的功用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备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4)特种设备的特点

2、高温:部分压力管道工作温度高达1000高压:超高压容器P100MPa高速:部分游乐设施速度达5m/s高空:过山车最大高度达30m易燃易爆腐蚀有毒 2、特种设备的种类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型游乐设施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而安装在特种设备上的一种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3、,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1.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强化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二是实践依据。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

4、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工作机制1.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2.政府监管是关键3.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4.社会监

5、督是保障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6、、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落实党中央对于安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体现。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释义】【释义】本条款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

7、理方法的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作用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释义】本条是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

8、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释义】本条是对生产单位的资源条件、内外部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定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源生产单位的资源条件主要是指与其生产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等情况。目前,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源条件的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和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

9、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二、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合格的产品(工程)是保证使用环节安全的基础。因此,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中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执行。三、特种设备生产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一般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修)许可。许可范围以特种

10、设备安全法的设备目录和新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四、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所制定、颁布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能效要求及其措施。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政府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反其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安全性能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主动性能和被动性能。主动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自身避免产生故障、

11、事故的能力,即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是由特种设备自身的材料、结构、参数等决定的。被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出现异常或者发生事故后,减小后果,特别是保护相关人员安全的能力。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保证其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件。六、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的安全性能是重要的质量指标。第十条第十条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建筑物、构筑

12、物的要求一、建筑物和构筑物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规定,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前者如,车间、住宅、会堂、亭台楼阁等,后者如,烟囱、水塔、冷却塔、变电站、栈桥、筒仓等。二、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的需要从使用功能上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首先,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满足特种设备安装的需要。有足够的空间,满足设备及安全(监控)装置安装、安全排放等需求;有满足设备

13、(含工质)及试验(如水压试验)等需要的强度;其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满足特种设备运行的需要。应能承受设备运行时的附加载荷,有满足操作、观察观测和巡回检查要求的空间、通道;第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满足特种设备检修和检验检测的需要;第四,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设置有效地安全防护设施。如动静区分离,必要的栏杆等;第五,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与特种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与索道吊篮的距离,产生明火的建筑与有防爆要求的设备间的距离等;第六,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上应考虑发生事故时人员的逃生和尽量减少损失。如,逃生通道上的门开向逃生方向,部分结构采用安全泄压设计等。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

14、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释义】本条是关于缺陷产品处理的一般规定一、缺陷产品召回特种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特种设备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特种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特种设备缺陷召回的责任主体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理应是特种设备缺陷召回的责任主体。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缺陷的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15、、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

16、明。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义务的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是保证其接收到合乎要求的设备,落实内部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特种设备文件资料齐全是其顺利进入安装使用环节的基础。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追溯的重要保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

17、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义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

18、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释义】本条是电梯配置的规定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必须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标记应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按要求申报定期检验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对其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负主体责任。对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实际

19、上是“消费者”,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其运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在发生事故、故障等情形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另: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的使用环节,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安全负责。提出使用安全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宣传贯彻法律法规,落实使用单位责任实施使用活动相关人员考核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开展动态管理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提出重点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使用活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

20、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根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

21、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设备安全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七个环节,由于特种设备自身的特点,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事故风险呈上升趋势,其中使用环节是事故率最高的一个环节,约占特种设备事故总量的80%左右。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全部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并将这些内容细化,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地得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结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

22、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6个方面。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性质和所承担活动的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一般包括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二)建立隐患治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23、理上的缺陷,称为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建立应急救援制度针对特种设备引起的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而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预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恢复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设备危险性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应急队伍及装备、应急演练及救援修订等。三、制定操作规程三、制定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

24、定的具体作业指导文件和程序,是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的操作技能的技术性规范,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具体实施步骤。操作规程的制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要求,根据设备的结构运行特点,以及安全运行等要求,对操作人员在全部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程序及动作等作出规定。四、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四、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隐患主要有三种形式: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事故占很大比例。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

25、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给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为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消除不安全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也同时进行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知识的教育。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出了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员工的培训义务,加强作业人

26、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及时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确保日常检查、维护,依法定期检验、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认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规定了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五、规定了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以及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均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

27、责。所列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危险性相对较高,安全性更加重要,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一定管理能力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制订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及其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等。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

28、最基本的条件。一、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使用单位的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安装、改造设置了许可规定。使用单位在采购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产品时,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看生产单位是否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提供的产品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29、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是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对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的,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本条中的“生产”涵盖“设计、制造、安装、改装、维修”。二、关于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报废制度,如在检验中发现了严重缺陷并无法修复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估无法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报废。对于已经报废的产品,为确保

30、安全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对于销售、出租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于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三、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实行特种

31、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通过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可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再次投入使用,新使用单位能够避免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安全隐患。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细化。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停用、重新启用的有关规定。一、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

32、上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告知使用单位应将拟报停设备的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设备注册登记代码以及停用期限以书面形式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停用。该设备的使用证一并上交(停用不满一年的,属于季节性生产停用的,不适用本条例)。使用单位应做好设备停用后的安全处理措施并进行妥善封存保管。二、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应当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设备长期停用闲置后,会产生锈蚀、电气元件的老化或失灵,传动部件的生锈、卡滞,密封元件的失效,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缺陷将会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通过进行检验可以及时发现这些缺陷和隐患,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周期

3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确定的报废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不仅强调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即报废,而且要求报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关于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主要包括:非法生产的

34、特种设备;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指的是:改造、维修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虽能修复、改造,但成本太高,失去意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释义】本条是对影响公众安全的客运索道、大型

35、游乐设施和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规定。配置使用监控系统是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采用技术手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体现,实现相关单位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电梯运行状况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远程诊断、处置事故隐患,实现像电梯困人等事件的及时报警和最快救援等,提高科学预警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相关要求。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具体体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

36、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对移动式压力容

37、器充装活动实施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充装过程中和充装后的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重要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要求(一)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的要求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车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二)检查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三、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安全追溯管理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对充装过程进行记录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氨制冷压力管道

39、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释义】本条是关于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特殊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提出特别要求,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严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对达不到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

40、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释义】本条是关于压力管道的有关要求。一、关于压力管道(一)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长输管道,连接油气生产、加工、分配、销售等环节的纽带,用于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输送石油、天然气,具有运量大、密闭性好、成本低和安全系数高等特点。201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公用管道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国家质检

41、总局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二、有关工业管道的建设工程及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工业管道的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

42、员资格证书,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接受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三、有关工业管道的使用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

43、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进行演练。(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内容包括: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1、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

44、的管理;2、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3、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4、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5、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6、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7、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8、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9、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10、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三)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内容包括:1、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

45、度;2、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3、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的有关规

46、定。电梯的使用管理往往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往往相互推诿,责任权限不明晰,致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47、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及轿厢、机房、井道使用管理的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又称电梯五方对讲,五方是指电梯对讲系统中的对讲主机(一般设在值班室)、电梯轿厢分机、电梯机房分机、电梯轿厢顶部分机、电梯底坑分机五方之间进行的通话,其中与电梯乘坐人员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轿厢与对讲主机(值班室)之间的通话。当电梯出现故障困人时,被困人员只需按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按钮,值班室里的对讲主机就会响铃,这时值班人员拿起听筒即可与被困人员进行

48、对讲沟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运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

49、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释义】本条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释义】本条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一般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201160号)明确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特别是在非注册地开展此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设立办事场所、

50、配置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等,认真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职责,特别要保证满足“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的要求,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异地注册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首先到工作的当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书面告知、备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质监特字2014156号),在我省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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