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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公园1号19#楼
工程地点:蓬安县城东大道
工程内容:同工程承包范围;总面积不含地下室及顶上坡屋面部分约为22500m2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内容除下列项目按约定外,其余均按施工图施工。
1、桩基础暂按6米的挖孔桩计算。
2、门不在发包之列,但补烂在发包之列;窗及空调护栏在发包范围,窗必须是合格的钢化玻璃窗;
3、排水按图或甲方需要接至主管,给水不发包;
4、室内穿线管、强电、弱电预埋在发包范围;公用部分按照图纸施工,公用部分的主线穿线管预埋在发包范围;
5、外墙保温不计算;
6、消防器材及安装不在发包之列,但预留及补烂在发包之列;
7、室内地面为结构层找平但必须保证平整度,如不能达到平整度要求所需,材料及人工甲方概不负责;室内天棚在保证平整的前提下,可用腻子刮缝,如不平整需抹灰的由乙方负责;
8、楼梯间及公用部位墙面及天棚仿瓷涂料,做两底两面(房屋竣工前做两底一面,待保修期满时再做一面);
9、楼梯间做豆石地坪,踢脚线做水泥踢脚线,其他部位地面(楼面)贴高级防滑地板砖,踢脚线贴成品瓷砖线条;
10、电梯门洞均贴花岗石门套,控制器挖洞补烂均在发包之列;
11、厕所洁具不在发包之列;
12、厨房内及没有窗的卫生间,均按要求设置烟道;
13、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均按图做防水处理;
14、厨房的设备设施不在发包之列。
15、增加的地下室,即利用基础-2.2米的部分加上正负零提高1.5米,再做一层现浇板及四周墙体,组成地下室,并做好防水、防潮层,地下室不计算面积,增加工程量根据招标文件及原设计与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确定;
16、18层上漏空部分除留一楼梯洞外,其余均用现浇板覆盖,但不计算面积。
17、进户电缆沟在发包之列。
三、合同工期
1、基础:50日历天(2010年1月1日——2010年2月20日)
2、主体:160日历天(2010年2月21日——2010年7月30日)
3、装修装饰及安装:160日历天(2010年8月1日——2011年1月10日)
4、其他及初验:30日历天(2011年1月11日——2011年2月10日)
5、整改及正式验收:30日历天(2011年2月11日——2011年3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力争优良,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一经指出不合格的地方必须立即整改,保证每一道工序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总价承包方式:19#楼总价175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何仲明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并负责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凡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报经发包人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唐仕勇、戴晓明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核实增减工程量。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雷仁成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放线记录为准。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010年2月8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二套,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报送工程进度表及各种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境卫生和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1.(8)条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2小时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13.1.(5).(6)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每层须经发包人、监理、设计、质监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操作规范办事,保证绝对安全,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 方式确定。
本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本价格±工程量增减价款±材料价格调整价款±各项奖惩价款 。
(一)基本价格:按照施工图及前面的发包内容要求,按总价承包,即总价1750万元;
(二)工程量增减价款:
1.工程量增减采取签证的方式,签证由现场代表唐仕勇、戴晓明审核,罗泽民最终审定;
2.能够据实签价的则采取据实签价的方式;
3.不能够据实签价的则采取签量,待工程完工后按2009年定额下调15%计算(取费按下限)。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1.缴纳保证金100万元。
2.付款方式:同26工程款的支付。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在该分项工程完工后,下涉分项工程施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机械进场后预借工程款50万;
2.分段按形象进度拨付所做工程款的70%(基础分两次借);
3.工程竣工后付至基本价款的90%并退还保证金;
4.工程全部交给住户并双方结算后付至总价款的97%,其余3%待保修期后且全部履行了保修义务后一次性付给。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价格的调整 :
1.除钢材、水泥、外墙砖为可调材料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砖和商品混凝土为定价定点采购)
2.可调材料价格涨跌在基准价格±5%以内均不作调整,超过±5%的部分据实调整,可调材料价格按使用期内平均价格计算。
3.基本价格(按南充市造价信息2009年9月份蓬安市场价格执行)
钢材:4000元∕吨;
水泥:430元∕吨;
外墙砖按20元∕㎡计算
砖基价按0.25元∕匹、空心砖按130元/m3计算,若有浮动,按信息价确定;
商品混凝土按C20-310元∕m3、C25-330元∕m3、C30-350元∕m3、C35-370元∕m3(泵费在外),由科建建材公司提供。
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二套完整的竣工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延迟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近期损失费5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1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人员。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通用条款第40.4条执行。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两份,副本肆份。
47、补充条款
各项奖惩:
1、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人员配置等设立专门的奖金。
2、各项奖金的确认由现场代表唐仕勇、戴晓明及售房部拿出初步意见,罗泽民最终审定。
3、质量、人员配备的奖惩;在保证质量全部合格,且人员配备合理经认可(施工员3人以上,安全员及资料员2人以上)的基础上,按照10元/ m2计奖,否则按下列方式计减:
如果总的验收一次性不能通过,则减2万;
在发现施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扣减1000元,累加计算;
在交房过程中每发现一个单项不合格(按处计算,含外墙漏水、屋顶漏水、窗漏水等),每个单位每处扣减1000元。
在每户交房验收过程中,被业主发现质量问题不能一次性交付,按每户800元扣减。
人员配备每少一人,按每人每月6000元计算,累计计减。
4、进度的奖惩
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基础上,按5元/ m2计奖。如不能按工期完成,则按每延一天1000元计减,累计计减。
5、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奖惩
在保证整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范化施工且按标准化工地计分原则计分,如果计分达到85分以上的基础上,按15元/ m2计奖,否则按下列方式计减:
发生大小安全事故均按事故金额等额计减;
施工现场不按规范化工地施工被甲方批评一次扣减1000元,被监督部门批评一次扣减3000元,累计计减;
评分达不到八十分者,每少一分扣减5000元,累计计算;
外脚手架及防护不按规范搭设,每一处按1000元计减,累计计算。
6. 税费:税费由甲方代收,按工程造价的7.5%收取,直接在工程款里扣除。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公园1号19#楼(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下水管线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5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2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供热及供冷水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1 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此约定期限击剑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证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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