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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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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装工程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第1条 定义和解释3第2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5第3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6第4条 图纸6第5条 文件版权8第6条 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8第7条 发包方工作8第8条 发包方的权利8第9条 发包方代表9第10条 工程监理9第11条 监理工程师10第12条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1第13条 承包商工作13第14条 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6第15条 设计人16第16条 进场开工16第17条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第18条 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17第19条 进度计划17第20条 发包方原因的延误18第21条 承包商误期责任1

2、8第22条 承包商误期赔偿18第23条 提前竣工18第24条 工程暂停18第25条 长时间暂停19第26条 复工19第27条 延长工期19第28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20第29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1第30条 样品22第31条 工艺检验22第32条 试车23第33条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4第34条 材料代换25第35条 进口材料和设备26第36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27第37条 计量及计价28第38条 合同价格29第39条 支付30第 40条 竣工结算32第41条 变更33第42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34第43条 索赔37第44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38第45条 不可抗力39第46条 保险40第4

3、7条 保函41第48条 转让和分包41第49条 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42第50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43第51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44第52条 保修45第53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47第54条 文明施工47第55条 发包方违约责任48第56条 承包商违约责任49第57条 争议50第58条 知识产权51第59条 保密义务51第60条 贿赂51第61条 紧急情况处理52第62条 地下文物52第63条 合同文件的修改52第64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52第65条 合同附件53第66条 补充条款53第67条 合同非关联性53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

4、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1.3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是发包方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4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5、的条款。1.1.5合同图纸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发包方依据第4.3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1.1.6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发包方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1.7投标书附件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1.8中标通知书是指发包方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9发包方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0承包商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发包方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

6、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1发包方代表是指第9.1款中提及并由发包方指定履行本合同的合法代理人。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13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4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1.1.15设计人是指发包方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1.1.16设计人驻工地代表是指第15.2款中提及的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1.1.17独立分包商是指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从事承包商

7、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1.1.18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发包方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1.1.19保修书是指第51条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修协议。1.1.20保修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1.1.21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1.1.22竣工验收整体工程完工并

8、按第49.2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四方”验收。1.1.23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49.4款由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1.1.24竣工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款由发包方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承包商已向发包方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发包方接受的文件。1.1.25保修责任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1.1.26合同价格是指第37.1款中提及的合同价格,包括暂定金额。1.1.27保修金是指发包方根据第38.9款约定留存

9、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1.28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1.1.29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30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但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1.1.32材料、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33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

10、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1.1.34现场是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35总承包服务费 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1.1.36资金保证措施费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2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

11、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书面形式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联系方式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发包方:1. 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2. 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3. 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12、4. 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5. 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第2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

13、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用条款5. 发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6. 投标书及其附件7.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8. 合同图纸9. 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

14、如下: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发包方的解释和澄清为准;第3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8.3款执行。第4条 图纸4.1合同图纸发包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承担。4.2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合同中约

15、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发包方批准。除此以外,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0.3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发包方。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49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批准的责任发包方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4补充图纸和指示发包方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4.5图纸的理解及风险针对发包方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承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

16、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发包方接纳承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4.6图纸中的问题承包商应在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发包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

17、必须按发包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如果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发包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4.6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承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承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发包方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承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2. 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 后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方审批。3. 发包人对任何

18、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包人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承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5、承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第5条 文件版权5.1发包方使用承包商的文件由承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承包商所有,发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承包商同意之前,发包方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

19、供给第三方。5.2承包商使用发包方的文件发包方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方所有。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6条 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6.1发包方的一般责任和义务发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按照工程进度及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3.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4.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7条

20、 发包方工作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发包方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承包商移交现场。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项遗留问题:1. 水源接口;2. 电源接口;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发包方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7.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发包方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承包商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发包方将按

21、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第8条 发包方的权利8.1解除项目经理权利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商物色新的项目经理,前述新的项目经理须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认可。 8.2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发包方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承包商应当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8.3变更权利发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8.4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

22、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供应合同,承包商必须遵从发包方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方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内相应扣除。第9条 发包方代表9.1发包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方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发包方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发包方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发包方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

23、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发包方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发包方代表应是发包方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发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发包方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发包方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发包方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方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发包方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2.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9.2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委托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监理工程师

24、和承包商收到由发包方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第10条 工程监理10.1委托监理发包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发包方将在签约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发包方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第11条 监理工程师 11.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发包方委托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方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

25、期、合同价格、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发包方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发包方可直接向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方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11.2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

26、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发包方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已获取发包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11.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发包方和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1.

27、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2. 如果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11.4口头指示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4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承包商可在监理工

28、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2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11.5监理工程师的批复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承包商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最少不少于7 天,最多不超过28 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

29、,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11.6通知改正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约定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第12条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2.1承包商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 总承包方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2. 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3. 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4.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

30、督、劳务、工程设备、材 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发包方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3.1款;5.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发包方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承包商应将发包方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0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6. 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7. 提供

31、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8. 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9. 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10. 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11.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

32、。配合发包方召开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12.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13.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14.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孔洞、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15.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惟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16. 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影城开业之前,

33、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发包方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17. 项目竣工后,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提报项目施工后评价,内容涉及施工经验分享,施工中问题、不足总结。12.2承包商对分包工程及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开工日期至项目竣工日期承担本项目工程(包括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内的各项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

34、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承包商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单位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3) 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单位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4) 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承包商缴

35、付有关的费用。 7) 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8) 向分包商提供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9)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10)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1) 承包商安排及指定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指定地点的堆放垃圾与废料。12) 其他未尽事宜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等工作。12.3遵照合同工作承包商严

36、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涉及该项工程任何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等事项指令只能是发包方发出。12.4消防责任和义务1. 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1)承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承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包商依

37、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2. 承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承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2)不论业主是否在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是否对承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承

38、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3. 承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1)承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承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承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

39、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承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继续追偿。(4)承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发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承包商拒绝接受业主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

40、直接扣除。4. 承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1)承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承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承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4)承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

41、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5)如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承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继续追偿。(6)分包商应遵守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

42、,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5. 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1)承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2)承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承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承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

43、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4)承包商还应遵守业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业主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业主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承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承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继续追偿。6. 承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第13条 承包商工作13.1定位和放线 承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

44、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承包商须派员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发包方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承包商须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承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发包方复核确认。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商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正常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监理工程师的复验和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商的责任。 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13.2

45、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发包方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13.3组织机构和人员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承包商不应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服务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事先获得发包方书面批准除外,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发包方可要求承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1. 违法行为;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商应在发包方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13.4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不违反第13.4款约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等,除此以外,承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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