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单位(盖章): 集体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企业区域行业 首次签订 续订变更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企业性质:职工人数:地址:会员人数:法定代表人:代表产生方式: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现任职务:现任职务: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送件人签名:收件人签名: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职务:收文编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送达日期: 年 月 日收件日期: 年 月 日集体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在集体合同送审时提交。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职工人数: 会员人数:集体协商双方情况: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协商代表人数
2、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法定/委托代表产生方式法定/选派/推荐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协商代表姓名岗位或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岗位或职务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职代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采取民主方式在企业全体职工中产生,代表全体职工利益。工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工会组织有关人员
3、任首席代表。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适当的形式产生,代表企业的利益。第三条企业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不得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企业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第四条企业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五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
4、定的标准。第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工作,按本企业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拨交工会经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在2个月内建立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八条职工自担任基层企业工会委员、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职期内,如果其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非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第九条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讨论,与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第十条企业职工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支付清单
5、,每月最少支付一次。第十二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变化,与工会组织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第十三条企业工会组织协商代表每年向企业组织协商代表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当积极配合。工资协商专项协议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第十五条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十六
6、条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不受本条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第十七条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本县相关规定执行
7、,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第十九条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企业对特殊岗位职工每年进行专项健康体检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
8、当参加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上报,同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参加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企业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企业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二十四条企业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体检。第二十五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直至诉讼,工会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第二十六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出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时,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表述。第二十七条企业双方
9、协商代表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经生效,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内容的,须按照程序重新协商签订。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重新订立新的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
10、工会一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11、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五条 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行政出资。第六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第七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个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第八条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第九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以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单胎顺产者,给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12、产后休息八十三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三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第十四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费用(每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
13、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企业双方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14、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均须遵守本协议。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4、 安全操作规程。5、 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6、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7、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8、 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9、 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八条企业应不断
15、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16、。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凭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
17、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
18、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19、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忙报警。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
20、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第三十
21、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行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
23、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
24、(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
25、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