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滨区2017年度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合同书采购单位: 演出单位: 剧(节)目名称: 一、购买场次: 场二、演出时间:(2017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三、演出地点:四、演出单位责任:1、严格按采购标准演出,演出时长、演员阵容、演出质量不得自行变更。如出现自行变更,或未按采购标准进行演出,取消该场次被采购资格,扣除采购补助。严禁给群众演“地摊戏”。2、每场演出须给区文广旅游局和各镇办文化站提供:现场正面全景、观众观看演出现场照片一张、演出节目单一份。3、每场演出均需填写汉滨区2017年度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备案表,由演出现场10名观众代表签字、演出场地所在镇办及文化站确认后盖章
2、,按季度上报区文广旅游局。4、负责落实安全责任,无安全保障不得演出,确保院团往返及演出期间的安全。5、在汉滨区约定的演出场次不得与市级财政购买场次重复计算。6、凡不履行合同约定、弄虚作假者,取消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演出服务资格。五、采购单位责任:1、负责采购本辖区内演出的剧(节)目;2、负责与演出单位联系,并签订汉滨区2017年度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合同书;3、负责本辖区内演出场地、用电、灯光、音响、安全等事项的综合协调处理工作;4、负责对采购剧(节)目的演出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演出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和汉滨区2017年度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备案表填报工作。会同有关面对演出效果进行评估。5、负
3、责处理演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及安全事宜。采购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盖章)演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年 月 日(盖章)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
4、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
5、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
6、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