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次性经销协议
协议号码:
本协议于2014 年5月28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供应商: 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富士施乐”),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2号楼5层501-507单元;
经销商:北京恒德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销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155号迤西1幢-260
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 定义和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协议中:
1.1 “起始日”系指本协议签署日。
1.2 “产品”系指本协议附表一中所具体列明的、且可由富士施乐不时经书面通知修改的富士施乐的产品。
1.3 “潜在用户”系指附件一所列明的富士施乐产品的潜在最终用户,即经销商本身以外的、由经销商依据本协议正式确认后通知富士施乐、并由富士施乐接受的潜在最终用户。在本协议中,潜在用户包括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获得产品的某一公司、政府部门或自然人。
1.4 “关联公司”指与一方有关的、控制该方、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被控制的公司。
1.5 “控制”指通过资产所有权、合同或其它方式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能力。
2. 经销商的义务
2.1 经销商必须:
a) 积极寻找潜在用户,并及时向富士施乐提供潜在用户的信息,以便获得一次性的经销权;
b)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经销商从富士施乐处获得一次性的,在附件一所规定的潜在用户、产品和数量范围内的经销权。该经销权将随本协议的终止而立即终止;
c) 在富士施乐要求时,向富士施乐提供销售和最终用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富士施乐:与最终用户成交的价格和装机时间,向富士施乐提供最终用户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地址等;
d) 除经富士施乐书面同意,最终用户的服务合同必须由富士施乐和最终用户签署;
e) 不出售任何其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产品(包括任何部件和耗材);
f) 支付或确保支付富士施乐销售产品的全部价款;
g) 采取合理行动以便适当地接收交付的产品;
h) 获取一切为在本协议领域内采购、销售和经销产品所必需的执照或许可;
i) 保证其控制或被控制的第三方完全符合本协议的第5条和第6条以及有关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
2.2 经销商不得:
a) 代表富士施乐同意、承诺或承担任何义务或就富士施乐或其任何产品或服务作出任何陈述、担保或保证,但富士施乐向经销商提供的富士施乐的营销情况,或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b) 做出可能导致任何第三方有理由认为经销商是富士施乐的雇员、合伙人或代理的陈述或事情。
3. 订货和交付
3.1 经销商向富士施乐购买经销的产品须通过双方另行签署《器材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而完成;
3.2 在买卖合同所订产品未超过附件一所述范围,且经销商遵守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富士施乐应当自主根据其运输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处理经销商的订货;
3.3 富士施乐应当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被其接受的订货交付给经销商或其指定人员,交付地届时由买卖合同确定;
3.4 每笔订货的合理运输费用由富士施乐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 经销的价格
4.1 富士施乐和经销商应事先就每一件经销产品的价格进行商定。富士施乐无义务向经销商支付任何款项。经销商无权因本协议的终止而退机或要求任何其他补偿,并按本协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2 经销商的付款方式届时由买卖合同确定。
4.3 尽管有上述规定,富士施乐在下述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以取消经销商的经销权:
a) 经销商存在拖欠富士施乐或其关联公司的货款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本协议所涉及产品的款项;
b) 经销商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
5. 商标和广告
5.1 富士施乐可向经销商提供数量合理的营销展示品(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由经销商承担费用),以协助经销商进行产品的营销和促销。
5.2 经销商不得在本协议期间或以后主张任何权利、财产或利益或在世界任何地区注册或使他人注册:
a) 富士施乐及其关联公司附带在产品(或任何其他附带标签、容器或纸箱)上的任何商标名称、商标标志、标识、式样或识别条幅;
b) 与产品有关的所有其他商标标志、商标名称、标识、式样、版权、专利和设计及富士施乐就此提供的宣传品;和
c) 与其相似的或含有其仿制的任何专利、商标标志、商标名称、公司的或非公司的名称、版权或设计。
5.3 经销商必须遵守富士施乐不时颁布的使用富士施乐和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标志、商标名称、式样和标识的所有指示,且必须为本协议项下产品的营销和促销获得富士施乐对任何广告、促销材料或营销活动的事先书面批准。
5.4 经销商不得在外形上损坏或去除任何产品或包装上的任何商标名称、商标标志、标识或编号。未经富士施乐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产品或包装上添加任何名称、标志、标识或编号。
6. 禁止不合法行为
如果经销商的任何行为触犯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富士施乐承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该经销商应该采取所有行动使富士施乐免责并对富士施乐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人或富士施乐员工)从事商业贿赂或其它非法行为。
7. 本协议的期限和提前终止
7.1 本协议自起始日开始,在经销商履行了附件一所述范围内的经销事项及富士施乐收到所有货款后自动终止,除非经销商在起始日起3个月内仍未能与最终用户实现成交的,本协议亦将终止。
7.2 如果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情形发生,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a) 另一方或针对另一方提出了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法律申请,或另一方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数目可观的转让,或另一方的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已被指定接管人或行政接管人管理,且该等申请、转让或指定在三十(30)天内未撤销或失效;
b) 另一方违反本协议,并未能在守约方发出该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
7.3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经销商在本协议第6条、第7条项下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终止授权后的经销商将不能继续沿用富士施乐经销商的名义处置该产品或对外宣传。
8. 管辖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双方同意服从富士施乐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的司法管辖。
9. 其他条款
9.1 未经富士施乐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其任何部分转让。富士施乐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其任何部分转让给富士施乐的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而且,本协议项下富士施乐的权利和义务可由一家或多家富士施乐的关联公司行使或承担。
9.2 经销商必须为在商业上或在富士施乐认为是保密信息和/或商业机密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价格,客户的信息、其他数据信息进行保密。
9.3 本协议的构成为双方就本协议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和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备忘录、谅解和协议。除非经本协议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正。
9.4 未经富士施乐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在本协议期间和以后,就本协议或其主题事项发布任何新闻、做出任何公告、进行任何否认或确认,亦不得宣传或刊登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9.5 本协议所含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在本协议双方之间创建任何合伙关系或合资企业。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理解,任何一方或其人员不得被视为为另一方所聘用。
9.6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法令或规定,或被任何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无效,则该无效不应影响未被认定为无效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代表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接受并同意
代表 北京恒德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接受并同意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2014年6月2日
日期:2014年6月2日
附件一
经销产品明细及一次性经销授权:
潜在用户的名称:宜阳县司法局
预计销售日期: 2014年6月
授权期限:从 2014年6月 起三个月内对指定产品,数量和客户有效。
授权经销产品清单:
产品 数码复合机(黑白) 型号 2060DCPL 数量 7 价格
产品 黑白激光打印机 型号 2550F 数量 7 价格
产品 型号 数量 价格
产品 型号 数量 价格
产品 型号 数量 价格
富士施乐
有限公司
(盖章)
7
Ref.: 11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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