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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书样式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卢非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金某。
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裁决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内容、安置房屋的情况等的确定,符合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执行人对拆迁双方之间的拆迁争议作出的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被执行人户的被安置补偿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裁决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局申请执行沪卢房管(2018)拆裁字发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第一项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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