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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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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层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多层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厅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其他公共建筑 特别说明:体育馆、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开敞楼梯间的一般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有直接开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除楼梯间的门窗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其他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包括高层塔楼主体下的裙房楼梯); 7、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 防 烟 楼 梯 间 公共建筑 1、一类高层建筑; 2、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1、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具有防、排烟功能的前室,或设置阳台、凹廊; 2、前室应设有防烟、排烟设施(自然或机械);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前室的面积: 公建、厂房≥6㎡ 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 公建、厂房≥10㎡ 5、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其可开启外窗面积为: 每层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2㎡ 每层合用前室≥3㎡ 楼梯间每5层的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2㎡ 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7、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口外和规范规定的住宅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并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10、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其他 6、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7、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等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其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一层数为1~2层,但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 8、人防工程的电影院、礼堂;建筑面积>500㎡的医院、旅馆;建筑面积>1000㎡的商场、餐厅、展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1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10m时,应设封闭楼梯间); 9、封闭楼梯间不具备靠外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 10、在高层塔楼主体下的裙房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11、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 12、高层病房楼。 剪 刀 楼 梯 间 塔式高层建筑 1、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间; 2、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4、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1.2. 允许只设一个疏散楼梯或一个安全出口的建筑 公 共 建 筑 单层 S≤2000㎡,ΣP≤50人(托、幼除外)——《建规》5.3.2(1)强条 n≤3层 每层S≤500㎡,P2+P3≤100人(托、幼、老、医、疗除外)——(同上) 公建顶层局部升高部位 局部升高的层数≤2层,ΣP≤50人,每层S≤200㎡,则可只设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应另设1个直通主体建筑屋面的安全出口(《建规》5.3.4强条) 1.3. 楼梯设计细则 1、楼梯间一般不宜占用好朝向 2、楼梯间不宜采用围绕电梯布置的方式。 3、楼梯间应在各层的同一位置(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除外)。 4、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距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5、楼梯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得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 6、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7、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8、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每股人流按0.55+(0~0.15)m计算),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9、人员通行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外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2.20m. 10、正对楼梯平台开门的门扇当90°角开启时宜保持0.6m的平台净宽。侧对楼梯平台开门时,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m,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和平台的净宽。 11、每梯段的踏步数,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弧形楼梯及使用人数少、不经常用或专用楼梯可除外。 12、楼梯窗台高度低于0.90m时,不论窗扇开启与否,均应设防护措施。 13、弧形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其踏步应符合规范相应的要求。 14、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表10.3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专用疏散楼梯 0.25 0.18 其他建筑物楼梯 0.26 0.17 老年人公共建筑 0.32 0.13 15、楼梯净宽系指建成墙面至扶手中线或扶手中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同一个梯段内每级踏步的高、宽尺寸应一致。 16、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1.4. 共用楼梯的规定 1、商住楼中的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商场共用。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出入口及疏散楼梯均应独立设置,不得与裙房共用出入口。当必须共用出入口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4、高层建筑标准层的两部疏散楼梯到达首层时,不得合二为一共用门厅的同一个出口,而应保持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应≥5m. 5、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6、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7、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 楼梯出屋顶的规定 1、多层建筑: 5层及5层以上的办公、旅馆、厂房、库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均应出屋顶。 5层以上的商场宜设置两座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顶。 2、高层建筑: 裙房至少应有两座楼梯通至裙房屋顶。 塔楼(标准层)通至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18层和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除外)。 3、出屋顶的楼梯间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4、出屋顶的楼梯间,其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屋顶完成面的标高,否则设置的门应开向屋顶并设挡水门槛。 5、当无楼梯到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拴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2.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1. 电梯 2.1.1. 应设电梯的建筑(表11.1.1) 应设电梯的主要建筑 表11.1.1 类别 层数 备注 办公 ≥5 超高层办公建筑乘客电梯应分区分层停靠 商店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厂房、库房、仓库 多层 可设置载货电梯或自动提升机、输送机 2.1.2. 电梯设计 1、电梯的设计要求 1)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深圳市规定:住宅电梯的额定速度均不得低于1.0m/s). 2)多台电梯组中,至少有一台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得小于1000kg. 3)在公共建筑物中,应配置能使轮椅使用者进出的电梯。 4)电梯井道内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超过11m(三层左右)时中间应设安全门,安全门应在井道外闭锁。井道内能手动开启,安全门的开启方向不得朝向井道内。 5)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6)残疾人使用的电梯候梯厅深度≥1.80m. 2、电梯数量、容量、速度的选择与确定 1)在方案阶段,各类建筑可按表11.1.2-1初步确定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深圳市规定)。 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 表11.1.2-1 标准 建筑类别 数量(台) 额定载重量(kg) P(人) 速度v (m/s) 经济级 常用级 舒适级 豪华级 办 公 按建筑面积 5000㎡/台 <5000㎡/台 4000㎡/台 <4000㎡/台 15 20 24 v≥H/30(m/s)或 v≥(0.1~0.12)n(m/s) H——电梯行程高度(m) n——电梯行程总层数 按办公有效使用面积 3000㎡/台 2500㎡/台 2000㎡/台 <2000㎡/台 按人数 350人/台 300人/台 250人/台 <250人/台 注:本表的电梯台数不包括消防电梯和服务电梯。 2)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台数宜按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可按表11.1.2-2“电梯交通计算格式”进行。 电梯交通计算格式 表11.1.2-2 项目顺序 代号 办公楼 计算使用电梯总人数 (第三层起计) P(人) P=办公有效使用面积(㎡)/10=0.055×总建筑面积 确定乘客集中率 (即5分钟输送乘客率) K(%) 同时上班K=25%~16% 非同时上班K=16%~12.5% 确定电梯总行程高度 H(m) H=Σhini(hi——层高,ni——层数) 确定电梯额定载人数 R(人) R=15,20,24 确定电梯速度 V(m/s) v≥H/30或v≥(0.1~0.125)n(n——电梯行程总层数) 计算每班电梯预计停站数 F(站) F=n 1-[(n-1)/n ]0.8R 计算电梯往返一周总的运行时间 T(s) T=2H/v+1.25(F+1)(v+3.5)+2R 计算所需电梯台数 N(台) N=KPT/240R 计算电梯间隔时间 Rt(s) Rt =T/N 评价电梯服务质量(以发 梯间隔时间为准) [Rt](s) [Rt]≤30~60 注:(1)按上表计算得出的电梯台数不包括工作服务电梯和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的速度V≥H/60(m/s),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 (3)候梯厅的最小深度,见表11.2.1-3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候梯厅最小深度 表11.1.2-3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候梯厅深度 公建电梯 单台 ≥1.5B 多台单侧排列 ≥1.5B*,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m 无障碍电梯 单台或多台 ≥1.8m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供轮椅使用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m.本表规定的深度不包括穿越候梯厅的走道宽度。 3、电梯的排列形式 电梯排列可分为单侧排列和双侧排列。单侧排列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总数不宜超过8台。 4、电梯垂直运行分区设计 当建筑物的层数超过25层或建筑高度超过75m时,电梯宜采用垂直分区设计,见图11.1.2-4 5、电梯的隔声、防水及通风采光要求 1)电梯井道、机房不宜与居室、办公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无法避免时应作防震隔声处理。 2)电梯附近应有楼梯配套,以备临时不乘电梯者就近上下楼。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3)电梯机房的直接顶板上层上部不宜设置水箱间,水管、蒸汽管和烟道等不应穿越电梯机房。 4)电梯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隔热保温,避免西晒,机房屋顶应做保温。 5)通至人防地下室的电梯,均应设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6、载货电梯的设置要求 1)载货电梯应靠近货流入口,并与人流分开设置。有需要时方可考虑前后开门的轿厢,以减少安全隐患。 2)载货电梯应下到地下室、仓库。电梯厅应布置人防地下室防护密闭门外。 3)载货电梯参数、尺寸,见表12.1.2-5 载货电梯参数、尺寸表 表11.1.2-4 载重量 kg 速度 (m/s) 轿门(mm) 轿箱尺寸(mm) 宽×深×高 井道尺寸(mm) 宽×深 机房尺寸(mm) 宽×深×高 底坑深 (mm) 顶层高度 (mm) 宽×高 1000 0.63 1300×2100 1300×1750×2200 2400×2300 3100×3800×2200 1500 4100 1.00 1600 0.63 1500×2100 1500×2250×2200 2700×2800 3400×4500×2400 1700 4300 1.00 2000 0.63 1500×2100 1500×2700×2200 2700×3200 3400×4900×3400 1700 4300 1.00 注:(1)本表为设计时参考数据 (2)施工图设计以实际选用电梯型号样本为准。 7、餐梯、杂物梯、汽车电梯 1)餐梯、杂物梯的荷载为100~300kg,轿箱高度不大于1.4m.不准乘载人。垂直运输的餐梯应生、熟分设。 2)汽车电梯轿箱面积较大,分有顶轿箱和无顶轿箱。 3)餐梯、杂物梯,汽车电梯的参数、尺寸数据表,见表11.1.2-5 餐梯、杂物梯,汽车电梯的参数、尺寸数据表 表11.1.2-5 类别 型号 载重量 (kg) 速度 (m/s) 轿门(mm) 井道尺寸(mm) 宽×深 机房尺寸(mm)宽×深×高 底坑深 (mm) 顶层高度(mm) 形式 宽×高 餐梯 — 200 0.4 中腰 (门离 地700) 700×760 1100×1400 300 3000 3000 800×860 1150×1500 — 250 0.4 平地 800×1250 1350×1500 1000 3500 3500 900×1250 1350×1600 杂物梯 — 100 0.4 直分 700×1000 1200×900 1000 3000 3000 — 200 0.4 直分 950×1200 1450×1150 汽车 电梯 标准型 2000 0.50 0.75 中分或旁开 2350×1800 3300×5800 3300×5650×2400 (2500×2800×2000) 3850×6650×2400 (2500×2800×2000) 4400 (3700) 1200 (1400) 2500 2750×1800 3750×6800 贯通型 2000 0.50 0.75 中分或 旁开 2350×1800 3300×5800 3300×5740×2400 (2500×2800×2000) 3850×6740×2400 (2500×2800×2000) 4400(3700) 1200(1400) 2500 2750×1800 3700×6800 注:(1)汽车电梯表中括号内数字用于液压型汽车电梯,其机房宜贴邻井道布置,但可布置在首层离井道10m范围内的任意地方。 (2)本表为设计时参考数据。 (3)施工图设计以实际选用电梯型号样本为准。 8、观光电梯 1)观光电梯的类型 a.开敞型——轿厢壁外不另设防护罩,直接暴露在外。应用较多。 b.封闭型——在透明轿厢壁外加设玻璃防护罩,防水保温较好。 2)观光电梯轿厢的几何形状 a.半圆形;b.切角形;c.圆形 3)观光电梯设计注意事项 a.开敞型的观光电梯应特别注意防水和保温,其井道底应设排水设施。 b.应对直接暴露在外的井道壁进行妥善处理,使它与主体建筑统一协调。 c.电梯井道内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超过11m(3层左右)时,中间应设安全门。安全门应在井道外闭锁,井道内能手动开启,安全门的开启方向不得朝向井道内。 9、无机房(小机房)电梯 1)由于空间或其他条件所限,不便设电梯机房时,可选用无机房或小机房电梯。 2)无机房电梯的额定速度、提升高度和停靠层不宜太大。顶层净高>3。8m. 3)小机房电梯的机房面积一般只等于井道横截面积。高度不大于2.30m. 10、消防电梯 1)应设消防电梯的建筑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b)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且设电梯的高层厂房和仓库(不包括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和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丁、戊类厂房)。 注:在考虑消防设置时,建筑层数应按自然层计算。地下室、架空层(含绿化架空层),均应计入建筑层数。 2)消防电梯的数量 (a)民用建筑: 每层建筑面积≤1500㎡,设一台; 每层建筑面积1500~4500㎡设二台; 每层建筑面积>4500㎡设三台; (b)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合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3)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b)消防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公共建筑≥6㎡。合用前室时,公共建筑≥10㎡。 (c)消防电梯应从地下室直通屋顶,且应每层停靠。 (d)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布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且在登高面范围内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e)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f)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800kg(11人),速度V≥H/60≥1.5m/s(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g)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h)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井宜布置在电梯井底坑之外处,并用暗管连接。 (i)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及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设消防专用的操作按钮。 (j)电梯井道底坑和顶板材料应为非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电梯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2.1. 自动扶梯 1、自动扶梯的分类 梯级常用宽度分类,见表11.2.1-1 梯级常用宽度分类 表11.2.1-1 名称 宽度 名称 宽度 名称 宽度 1 600mm 2 800mm 3 1000mm 2、自动扶梯的主要参数,见表11.2.1-2,11.2.1-3 自动扶梯主要技术数据 表11.2.1-2 提升高度(m) 速度(m/s) 最大倾斜角度 提升高度(m) 速度(m/s) 最大倾斜角度 H≤6 0.50 35° H>6 0.50 30° 0.65 30° 0.65 30° 0.75 30° 0.75 30° 自动扶梯理论输送能力 表11.2.1-3 宽度(mm) 速度 (m/s) 输送能力(人/h) 宽度(mm) 速度 (m/s) 输送能力(人/h) 宽度(mm) 速度 (m/s) 输送能力(人/h) 600 0.50 4500 800 0.50 6750 1000 0.50 9000 0.65 5850 0.65 8775 0.65 1170 0.75 6750 0.75 10125 0.75 13500 2.2.2. 自动人行道 1、自动人行道的特点 1)用途:适用于大型交通建筑、多层超市等。 2)按倾斜角度分:水平型(倾斜角为0°~6°);倾斜型(倾斜角为6°~12°)。 2、自动人行道主要技术参数及其输送能力 自动人行道主要技术参数 表11.2.2-1 速度(m/s) 倾斜角度 踏板宽度(mm) 备 注 V≤0.75 0°~6° 800~1000 1200~1400 自动人行道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75m/s 0.75<V≤0.90 10°~12° 800~1000 当踏板(或胶带)宽度<1.1m时,运行速度最大0.90m/s 注:踏板宽度1000mm的自动人行道,较多用于购物中心及交通建筑。 自动人行道理论输送能力 表11.2.2-2 宽度(mm) 速度(m/s) 输送能力(人/h) 宽度(mm) 速度(m/s) 输送能力(人/h) 倾 斜 型 600 0.50 6750 水平型 800 0.50 6750 0.65 8775 0.65 10150 1000 0.50 9000 1000~1400 0.50 9000 0.65 11700 0.65 13500 2.2.3.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设计注意事项 1、自动扶梯应布置在建筑物入口处的交通流线上。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不得计作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 3、自动扶梯有自动人行道尺寸应以生产厂家的产品样本为准。 4、当上下贯通的两层建筑面积超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按防火要求设防火隔断,或用复合防火卷帘封闭自动扶梯井。 5、自动扶梯的底坑应做好防火防水处理。 6、自动扶梯扶手中心线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中心线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m,并应在楼板开口的两长边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离扶梯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7、每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进出口通道宽度必须大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宽度,并大于等于2.50m(进出口通道的净深必须大于2.50m,当通道的宽度大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宽度的2倍时,则通道的净深可缩小到2m)。 8、自动扶梯的梯段和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9、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进出口通道必须设防护栏杆或防护板,其高度≥0.9m,并能防止儿童钻爬。 10、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与水平楼板搭接时,应保证其空隙的安全防护措施。 11、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相互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m时,应设防附落安全设施。 12、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13、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度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3. 卫生间 3.1. 公共卫生间 3.1.1. 位置要求 1、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2、饮食建筑的公用厕所应隐蔽,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餐厅相对。 3、办公建筑的公用厕所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厕所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学校建筑的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3.1.2. 通风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3. 设计要求 1、公用男女厕所应分设或合用前室,设置洗手盆、污水池;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2、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位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 3.1.4. 厕位数量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 3.1.5. 各类建筑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参见下表 办公、商场、其他公用建筑卫生设施 表12.1.5 适合任何种类职工使用的卫生设施 其中男职工的卫生设施 数量(人) 大便器 洗手盆 男性人数 大便器 小便器 1~5 1 1 1~15 1 1 6~25 2 2 16~30 2 1 26~50 3 3 31~45 2 2 51~75 4 4 46~60 3 2 61~75 3 3 76~100 5 5 76~90 4 3 91~100 4 4 >100 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25人的比例增加设施 >100 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50人的比例增加设施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12.1.6的规定。 12.1.6 类 别 平面尺寸(净宽度m×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20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40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 1.10×1.40(门朝外开) 无障碍厕所隔间 1.40×1.80(改建用1.00×2.00) 外开门的淋浴隔间 1.00×1.2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1.00+0.60) 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 盆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 3.2. 管道井 1、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见表12.1.7 管道井断面尺寸(单位:mm) 表12.1.7 管道井名称 断面尺寸(宽×长) 位 置 水表井 700×1200 电梯间 排气井 700×1200 卫生间 强电井 1000×1500 电梯间 弱电井 800×1200 电梯间 排烟井 400×1500 前室、合用前室、地下室通风排烟机房 送风井 单用400×200,合用400×2500 栏杆、阳台 阳台、走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各种栏杆高度见相应规范要求; 3、栏杆距楼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栏杆高度应以楼地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可踏部位,高度也从可踏部位顶面计算; 7、外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4. 超高层建筑屋顶停机坪 4.1. 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旅馆、办公、综合楼等),宜设置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 4.2. 形状与尺寸: 圆形或矩形。圆形停机坪的直径D≥D0+10m(D0为直升机旋翼直径);矩形停机坪的短边b≥直升机全长。 4.3. 设计安全措施: 1)必须避开突出屋顶的机房、楼梯间、水箱、避雷针、共用电视天线及其他障碍物,与这些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条件许可时,宜将停机坪与屋顶分层设置,停机坪放在最顶层。 3)应在停机坪的周围设置高800~1000mm安全护栏。 4)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5)在适当位置设置消火栓、导航灯、着陆灯、泛光机。 6)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 7)在停机坪的适当部位设1~2个消火栓。 4.4. 停机坪标志符号: 停机坪着陆区地面应设置明显标志符号。标志符号可为三角形或花形,颜色可为黄色或加黑边以利醒目。停机坪还应设风向标志。风向标志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一致,并涂以白色油漆。 5.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 5.1. 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旅馆、办公、综合楼等)。 5.2. 数量和面积: 从首层算起,宜每隔15层设一个。净面积按5人/㎡(或0.2㎡/人)计算。 5.3. 避难层的类型: 敞开式、半敞开式(设不燃百叶窗)、封闭式(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5.4. 设计要求: 1)避难层可与设备层同层毗邻,且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2)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3)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 4)避难层应设置疏散指标标志、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均必须经避难层才能上下。 6)避难层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 办公及配套建筑设备用房 6.1. 消防控制室(中心) 6.1.1. 设置条件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3、消防控制室(中心)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又是消防扑救的指挥中心,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道路便于到达的地方。 6.2. 变、配电室 6.2.1. 室位置的选择应满足 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且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2、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4、地面、电缆沟应考虑防水措施,如贴邻为设备专业用房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变电室地面或设置门槛等防水措施。 5、变配电室之间、变配电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隔开,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6、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可分设在中段、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7、当配、变电室与居住、办公的房间,上下及贴邻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室内应采取屏蔽措施。 6.3. 水泵房和水池 水泵房不应设在有防振或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之处,宜设在地下室或独立单建。 6.4. 锅炉房 6.4.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1、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在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在该季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2、锅炉房应布置在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位置,但不应设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两旁。 3、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6.4.2. 附建式锅炉房 1、允许附建的条件及设计要求: 1)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 2)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4)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5)当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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