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需方单位: 供方单位: 编制时间: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及地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商品混凝土的购销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工程总面积:房屋建筑 面积();工业建筑 面积();公共建筑 面积();道路、桥梁 面积();水利工程 面积()。二、技术要求及价格混凝土强度等级
2、浇筑部位特殊要求抗渗其 他用混凝土期限计划方量约 立方米(按实际方量结算)预计总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商品混凝土单价表(本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人民币以下简称:RMB)产品名称等级单价及数量市检测中心下达砼比重值备注普通砼泵送砼塌落度(cm)单价(元/m3)数量(cm)塌落度(cm)单价(元/m3)数量(cm)混凝土C10混凝土C15混凝土C20混凝土C25混凝土C30混凝土C35混凝土C40混凝土C45混凝土C50混凝土C55混凝土C60(有特殊要求的按下列条款商定价格执行)1、抗渗P6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2、抗渗P8混凝土,在原品
3、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3、加膨胀剂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4、加早强剂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5、水下桩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6、抗折4.5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7、抗折5.0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8、加瓜米石混凝土,在原品种标号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RMB) 元/m39、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双方另行商议。三、供货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验收(一)供货期限:合同供货期限按下列第 款执
4、行。1、拟自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2、自 年 月 日始至本合同所涉工程封顶完工止。(二)交货地点:施工地点的工地现场,即: 。(三)交货方式: 乙方生产符合甲方需求的混凝土,通过专用的混凝土搅拌车经公路运输至甲方的施工现场。乙方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数量以随车“交货验收单”为凭证,以便甲方查验签收确认。甲方须在混凝土卸载完毕时及时签收“交货验收单”。 “交货验收单”经甲方验认人签字后,该混凝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至甲方。(四)验认方法:甲方指定 名验认人,分别是:1、 同志: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 同志: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甲方指定的验认人代表甲方负
5、责办理乙方混凝土运至后的查验签收确认及办理签证工作,签认的“交货验收单”作为乙方实际向甲方供应商品混凝土数量的结算凭证。商品混凝土供应总量以各“交货验收单”上载明的数量累计核算。 甲方将指定验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验认人的签字样本签章确认后,报送乙方备案。甲方指定验认人缺岗时,应由甲方及时书面授权的补缺人员代为查验签收确认和办理签证工作。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办验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乙方备案。四、质量检验(一)坚决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乙方提供的混凝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相关规定规范执行。混凝土强度结果评定以GBJ10
6、7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为准。(二)在交货地点,标养试件应由甲、乙双方检验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取样,制作试件标识明确后,由施工方暂时保管,试块在工地静置二十四小时后拆模。试块由工地送至标准养护地点养护,混凝土养护龄期到达时,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及监理单位,派人员到检测地点共视检测、签认,其运输费、养护费及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条件的拆模试件制作由甲方承做,但须通知乙方现场质检员到场,其运输费、养护费及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三)判定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坍落度、拌合物质量等外观指标以进场验收结果为依据;混凝土强度及抗渗试件在第三方见证取样后送至甲、乙双方认可的有资质试验室,以该试
7、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甲、乙双方根据技术标准确认。(四)当甲、乙双方对混凝土质量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双方应协商消除争议,因现场抽样强度检验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用抽芯、回弹等方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甲方验认人对混凝土方量有异议的,可采用过磅过方量的方式进行核查,如抽查供应量超出国家允许误差范围2%时,则该批混凝土全部按抽查的实际量计量。(六)甲、乙双方对混凝土质量的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当地质量检验监督部门裁定。五、使用泵送(一)使用乙方泵车施工的,泵车由乙方负责操作。甲方应提供泵车使用场地、水源、电源,组织人员负责泵车的接管、拆管等协助工作。
8、(二)因泵送管道的水平、垂直输送及泵(非泵)送坍落度增加的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六、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一)货款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签认的“交货验收单”编制当月一式 份的“对账结算单”, “对账结算单”经甲方复核确认后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甲方对“对账结算单”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对账结算单”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视为甲方已确认。(二)乙方汽泵一次泵送混凝土量不足 m3的,按 m3向甲方收取泵送费。(三)乙方供应砂浆均按单价(RMB) 元/m3向甲方收取。(四)泵送费用:地泵的泵送费(RMB) 元/m3;37m泵车的泵送费(RMB) 元/m3;45m泵车的泵送费(RMB) 元/m3。(五)运输费用
9、:运输间距在 公里内的,乙方负责将混凝土运至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超出运输间距 公里的,乙方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向甲方另收取运输费(RMB) 元/m3,合计(RMB) 元。(六)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给乙方混凝土备料款(RMB) 元。合同履行中实际发生的货款(包括:砂浆货款及泵送、运输费用等)执行下列第 项第 、 款付款方式。1、甲方先付货款,乙方按预付款金额供应商品混凝土。2、乙方先供货,甲方后付货款。(1)供货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甲方则应在乙方供货结束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2)供货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按月结算。 即: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日为
10、当/次月 日,以此类推。结算日起 日内,甲方据实付清该结算周期内的货款。(3)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价格调整 %(含 %)以上时,供应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3、其它付款方式: (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履行完毕最后一次供货后,甲方在 日内未要求乙方继续供货的,乙方则视为本合同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甲方应在收到“对账结算单”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货款。(八)甲方预付的备料款在尾款结算中予以冲抵。(九)甲方支付货款所开具的支票抬头必须正确填写乙方公司全称。甲方以现金付款的,比须凭乙方财务出具的收款凭证和乙方授权委托书方能支付,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十)货款的收款凭证由乙方提供;泵送
11、、运输费票据,乙方可委托第三方提供给甲方。七、甲方履约责任(一)严格遵照合约准时足额的支付乙方各项货款。(二)每月 日前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对混凝土的需求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次月的月份混凝土供应计划书,并准确填写计划中的栏目内容,负责因填写错误的责任承担,。(三)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前 日(至少提前 小时),向乙方报送生产联系单,最终确认所要求供应的混凝土浇筑部位、数量和各项技术参数,该单作为乙方生产供应混凝土的依据;若不能填写生产联系单,则须以致电或传真方式告知乙方,或对首车混凝土“交货验收单”内容进行确认作为乙方继续生产和提供质量保证资料的依据;若需更改原计划须在生产前 小时内告知乙方。未及时
12、通知乙方的,且乙方已按原计划生产出的混凝土,甲方应全部签认。(四)每次供货前,提前通知乙方混凝土送达时间。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双方应在 分钟内实测或目测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 分钟内做完试块, 分钟内卸料完毕。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卸料造成的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对超时未卸完的余料有处置权。(五)指定专人负责查验签收确认,在核对“交货验收单”内容与实际供货无误后应在“交货验收单”上签认。无故拒签的,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卸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六)应正确引导乙方搅拌车驾驶员在预定的位置卸料。因指挥失误造成混凝土浇灌部位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在混凝土浇筑进程中,若需改变混凝土技术性能
13、,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调整混凝土生产配合比。(七)新工地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开盘时,应派人参加开盘鉴定,并在鉴定书上签字确认,逾期未参加即视为已确认,每批混凝土浇筑到最后 m3时,应准确提供尾数用量并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已拌出未用的混凝土由甲方签认。在每次浇筑时,允许有一车次不足 m3,若超过,乙方加收(RMB) 元/m3的空载费。(八)因工地的供水、电或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待工时间超过 分钟,导致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损失太大不能使用的,甲方应予以签认,其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在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泵车等机械设备所引起的扰民、民扰等问题的,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14、赔偿责任。(九)承担房屋建筑搭外架管道责任。因不执行有关标准、规范,不参照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及自行在混凝土中加水、外加剂、掺和物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十)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进入现场的乙方搅拌车、泵车及操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工地道路畅通,满足重车行驶要求及卸料条件,协调好城管、交通等部门的关系;危险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在卸料现场为乙方车辆提供冲洗的场地、设备、水源及电力照明等设施;车辆出入口要设置交通指挥人员,保证工地进出道口安全、文明、卫生;甲方未提供以上条件而造成不利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非泵送现场,甲方应设置规范
15、的卸料台,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货物供应,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十一)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施工养护执行力度,以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若对混凝土性能有疑问时,应及时会同乙方加强抽样检测。(十二)在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要特别做好混凝土板面抹压、覆盖、浇水等保湿、保温的工作,确保混凝土构件表面湿润、内外温差在规定范围内。凡一次浇捣 m3及以上或特殊混凝土浇筑,应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乙方依此编制混凝土生产方案,该生产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八、乙方的履约责任(一)严格建立健全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依
16、照甲方提供的混凝土订货单和供货联系单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二)严格建立健全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三)按订货要求提供合格产品,乙方“交货验收单”应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等级、数量、浇注部位和签发时间。若所供应的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四)当甲方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疑义时,应及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见证取样要派质检员参加。(五)当甲方对预拌混凝土的数量有疑义时,应及时配合甲方人员进行抽检,其供货数量的抽检方法按GB14902-2003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计
17、算,即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现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密度值由乙方提供,或由双方在搅拌楼的出料口实测,以实测值为准。每次抽查(或抽检)车数以不少于三车为一个单位,其累计误差值允许在2%。(六)应主动向甲方提供所浇筑工程部位的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九、合同解除及终止(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解除合同:1、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供货,经催告后的 日内仍未供货(甲方拖欠货款除外)。2、乙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的除外)。3、乙方利用非本企业的人力、设备等资源生产供应商品混凝
18、土、做假资料、短斤缺两及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自行选择第三方实施供应,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余下部份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非乙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供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开工供货。2、甲方破产或清偿的(但机构重组成联合为目的的除外)。3、甲方不按设计图纸要求,擅自改变混凝土标号,致使乙方无法实施,催告后仍未修正或更改的。(五)合同一方根据本合同解除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六)本合同履行至货款支付完毕且无违约责任后终止。 十、违约责任(一)甲方预付的备料款在合同
19、中亦具备定金性质。(二)甲方未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付各项商品混凝土的技术资料,且停止供混凝土,并遵循司法程序清收货款。(三)因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价格波动而调整的,价格调整的幅度由甲、乙双方协定,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暂停供货。(四)甲方未依照本合同足额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混凝土,甲方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逾期货款总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每日的付款违约金,直至货款清偿完毕。逾期货款清偿后,本合同继续履行。在甲方未足额支付货款,乙方依约停止供应混凝土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供应商要求供应混凝土。如需其他供应商供应混凝土时,甲方应将其拖欠乙方的货款于 日内一次性
20、清偿,并按照甲方剩余工程所需混凝土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价表计算,向乙方支付总价款10%的赔偿金。(五)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 日以上的,则从停工第 日起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已供应混凝土的全部货款。(六)任何一方在对方守约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的,以尚未供应混凝土总量价值的10%向对方支付合同违约金。(七)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小时内,向对方通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十一、补充条款 (一) (二) 十二、特别提醒(一)本合同是甲方在对混凝土市场环境、商业风
21、险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和全面的分析后,自愿与乙方签订的。(二)本合同约定的混凝土供销价格是由甲、乙双方根据混凝土行业特性和惯例等情况,平等协商一致后约定的。(三)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甲方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醒理解一致。十三、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往来函件、资料、单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如确有必要修改,须经双方在修改之处盖章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擅自修改的行为无效。十五、本合同如需提供履约担保的或有未尽事宜的,甲乙双方另立履约担保书或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条款不符,以补充协议为准。十六、本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现场施工员: 生产订货电话: 电话: 投诉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