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紫薇嘉园二期园林工程
发 包 方; 湖南华宇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长沙广宇建筑工程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紫薇嘉园二期园林合同
发包方:湖南华宇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方:长沙广宇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紫薇嘉园二期园林景观工程。
1.2 工程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与马王堆路交界处。
1.3 工程范围:紫薇嘉园二期园林景观工程的绿化、铺装、小品、绿化灌溉系统、水景给排水、庭院道路、景观照明、大树、组合式围墙、大门、花钵、水钵、石材的反碱处理、所有外露钢构件及热浸锌防锈处理、各单体室外的明沟和暗沟、各类井盖(包括升井加高)、种植土和微地形土方等部分。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变更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招标通知函、施工方的最终投标文件为准。其中灯具、水泵、垃圾箱、成品桌椅、户外运动游乐设备设施、特色雕塑和其他特色成品小品等,由发包人自行采购,由承包人安装。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成立后,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发包人书面通知进场,以监理的开工令时间为准,总工期 天。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承包人承诺本工程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方式
4.1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施工承包造价为: 万元(园建 元,绿化 元,水电 元)。大写: 。
4.2 本承包合同的合约形式是根据招标施工图、招标变更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技术交底纪要、招标通知函、承包人的最终投标文件为基础的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包干价款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并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技术措施费(如施工围档及标志照明)、试验费、检验费、二次搬运费、临时道路、机械进出场费、机械台班费、保险费、政策性文件调整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等风险费、建筑垃圾暂放外运、调试费、成品保护费、验收费、保修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4.3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工程水电费,现场水电计量按实际发生情况发包人配合承包人按单独设表计量,在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扣除 。
4.4 合同总价中已包含竣工图编制费、施工归档资料的编制费。
4.5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必要时进行清理及洒水等措施处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6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1)发包人对铺装、材料苗木品种、规格的自行调整;(2)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必须有工程部经理签字方为有效文件)。其余情况下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均不允许调整。
4.7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1)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等有合同单价的按相应合同单价执行;(2)无合同单价的双方参照湖南省06消耗量执行,计日工为50元/工日,新增项目套取湖南省06消耗量统一计取12%费用,不优惠,其余各项费用不再计取。
4.8 本合同价款为包干价款,除4.6条款、4.7条款规定外,不得调整结算款、结算数量、苗木规格、型号、品种、单价均以投标书为准。
4.9 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100000元(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本合同范围所有工作内容。
4.10 乙方提供的大型乔灌木不能满足甲方及设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指定产地、价格,但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只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苗木进行选苗和付款,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包人鉴定苗木的优劣及起苗、运输、栽植、保活等一切工作及相关风险,且在报价中已充分考虑。所有以平米计算的灌木及地被均必须保证不露黄土,不少于括号内标注的每平米株数,且形状优美。在图纸范围内承包人承诺不因每平米株数的增加而提出综合单价调整。
4.11施工期内,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使用临水、临电接入点事宜,之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施工期内,承包人应自行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发生其他单位施工造成干扰破坏,由承包人与其他单位协商解决,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无论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先按发包人的规定时间修复。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支付10%预付款,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于每月底前报量经审核后,次月10日前支付完成工作量的60%作为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后,建安部分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种植部分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5%的建安工程质保金和10%的种植部分质保金于质保期一年满后支付,剩余10%的种植部分质保金于植物两年保活后支付, 如有死亡花木补植,补植部分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第六条、图纸
6.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套数: 3 套
6.2、工程竣工图:按国家和长沙市建委、档案馆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须提交竣工图叁套,交发包人存档,其相应编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驻工地代表
7.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 职务:_____ 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合同所约定的相关现场管理事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现场经济、洽商变更的签认等
7.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合同所约定的相关现场管理事宜,有关经济签证必须有工程部盖章或黄剑波签字方为有效文件
7.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_ 职务:
第八条、发包人工作
8.1、提供准确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其文本经发包方盖章签字后交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8.2、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向承包人分段提交工作面。
8.3、协调施工用水接口,施工用电电源接口、施工临建搭设场地。
8.4、组织施工场地的交验工作。
8.5、园林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其他各专业工程按园林施工进度如期交验场地。
8.6、协调和处理承包方与其它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及现场施工衔接。
8.7、发包人提供场地标高应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达到设计标高+-30CM以内,超出部分根据现场情况按时签办理结算。
第九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进行施工准备,保证按期开工。
9.2、开工前提供相关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
9.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设置施工围档及标志照明,确保安全(充分考虑分期分段交工应发生的围挡费,临时道路修筑费、文明施工费用)。
9.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确保已有地下管线安全和临近建筑物安全,费用自理。
9.5、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长沙市现场施工文明要求执行。
9.6、施工过程中的隐蔽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必须要有相应的影像资料支持及承担发生的相应费用。
第十条、进度计划和质量检查
10.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如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费用。
10.2、因发包人代表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10.3、为保证工程如期完工,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同时,需按合同要求提供不少于承包范围内的50%的施工场地,在承包人进场30日内提供完整的场地。
第十一条、材料及工艺标准
11.1、进场材料必需与承包人投标封样样品一致。
11.2、除甲供材料外的全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确保质量。材料、设备进场后须向监理公司和工程部进行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涉及到外观效果(如石材、苗木等)材料必须于进场前10日提交样品或报图片到工程部,监理认可后方可采购,否则损失由承包人自担。所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均需在进场前提供样品。
11.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乔木部分、主要灌木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苗圃考察看样,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才能运至现场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种植。
11.4、硬质景观中的主要成品(如:花钵、水钵等),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定做厂家考察看样,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才能运到现场进行安装。
11.5、硬质景观施工工艺必须等同于或优于绿城桂花城的硬质景观施工工艺。
11.6、承包人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专业才能、对设计中不合理的工艺处理提出自己的改进方式,并征得设计、监理、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12.1、工程部分或分阶段竣工后,发包人将组织设计、监理、专业人员及承包人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条件整改。整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工程进入保修阶段,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种植工程保活养护期为两年,并负责为发包人辅导养护知识和培训相关维护人员。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壹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保修保活工作,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3天内不维修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工作,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该项费用的20%的罚款。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和不可抗力
13.1、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的地段,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施工,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2、由于承包人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3.3、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6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 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没有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
14.2 、本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每天的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超过15日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按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如因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造成工期拖延和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因拖延工期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14.3、 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则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最高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如:
(1)、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后3天内没有进行施工。
(2)、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仍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3)、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班组及施工设备。
(4)、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去、替代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后不执行通知或指令。
(5)、不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14.4、设计变更不能成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理由;工程量增加超过原设计工作量的20%时,方能双方协商顺延工期,发包人除承担增加的相应工程费用外,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4.500 14.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足以成为延长工期的理由,只有在一天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影响施工4小时以上时,方可延长工期,并且在发生的当天取得发包人的签证。
14.6、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每天驻守工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请假,并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且请假不得超过3个自然日并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如有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1‰/天的违约金。
14.7、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硬质铺装施工班组,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请假,并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有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5‰每例的违约金。
14.8、承包人如果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文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文件后三日内书面回复并阐述自身的观点,但不得拒收。如果承包人拒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可以、邮递、将文件留置在承包人办公室并拍照等方式送达承包人。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承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工程质保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所有工程款后终止。
第十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7.1、中标通知书
17.2、施工合同书
17.3、招标施工图纸和招标变更图纸
17.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文件及其附件、招标通知函及其附件
17.5、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凡材料设施等在招标时己报品牌的,均径作为合同附件)
17.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7.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8、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合同壹式陆份,承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其他未尽事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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