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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渠河中心小学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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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渠河中心小学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单位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单位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  逐步提高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逐步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条  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一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和妇科保健知识讲座。      第十二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文体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从事科研、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单位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九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天;       二、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可给予休假1天。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息(15天以内)。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 证》者,增加产假30天;      (五)产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14天;产后90天内放 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7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产假;      (二)怀孕2个月至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30天产假;      (三)怀孕3个月至7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四)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 90天产假;      (五)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者,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产假;      (六)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镇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五、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及所辖镇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 二十五条  单位按照襄樊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单位按照襄樊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在职女职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负担。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三十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五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   年2月28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教育工会备案各一份。         教 师                            工会方代表       (签字)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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