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目录一、环境保护法解读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四、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2一、环境保护法解读(2015.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3第一章总则(一)n立法宗旨n保护和改善环境n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n保障公众健康n推进生态文明建设n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n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n立法原则n保护优先n预防为主n综合治理n公众参与n损害担责4第一章总则(二)n环保责任主体n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n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n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
2、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n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5第二章监督管理n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n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n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n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n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n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n现场检查制度,可查封、扣押设施、设备n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6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n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n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n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n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n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n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n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n城乡
3、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n鼓励和引导再生资源利用7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n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n三同时制度:设计、施工、投产n排污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n排污企业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审议环保税法)n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n排污许可证制度n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n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8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n公民、法人、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n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提供便利。n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
4、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n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n公民有权举报破坏环境行为n环保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和通知,筹措组建团体)9第六章法律责任(一)(59条-69条)n行政责任n罚款,责令改正n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n责令停业、关闭n行政拘留(结合兵希一企业案例讲解)n昆山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n期间:2016年1月3月n数量:81起n处罚金额:483.19万元n其中违反环评、“三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占全部处罚的90%。10第六章法律责任(二)n民事责任n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进行损害赔
5、偿。n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n污染者就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n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n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n以下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n环境影响评价机构n环境监测机构n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11第六章法律责任(三)n刑事责任n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及司法解释n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后果特别严重的
6、,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刑法第346条n对单位判处罚金;n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12第六章法律责任(四)n按日连续处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3案例一: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按日连续处罚n违法情况:2015年11月19日,昆山环保局依法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设施排水样一只。经检测分析,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32mg/L,针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015年1
7、1月25日环保局下达了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12月3日,环保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设施排水样一只,经检测分析,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0.70mg/L,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n处罚结果:2016年1月13日,环保局就该公司2015年11月9日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77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从2015年11月26日到2015年12月3日按日连续计罚,处罚款人民币8777元/天*8天=70216元。14处罚依据n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n环境保护
8、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n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n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n提醒n超标排放是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增加了超标排放企业违法成本。n另外对于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制裁措施。n排污企业应当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做到达标排放。15案例二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
9、华龙热点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2015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华龙公司外派废气依旧超标。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公司依环境保护法第59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期间为2015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16案例三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局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
10、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自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5日期间共计11日,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17第六章法律责任(五)n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8案例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11、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被责令停产并处罚款。n违法情况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昆山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CNC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车间共有CNC加工中心17台,生产产生的的废铝屑堆放与车间外西侧,铝屑堆场有切削液流入雨水管道内,现场取生产车间西侧雨水排、车间东北角雨水排、雨水总排口等水样,经检测分析:生产车间西侧雨水排水样的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3.84*10mg/L、石油类浓度为11.4mg/L,车间东北角雨水排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2*10mg/L、石油类浓度为13.7mg/L,雨水总排口水样的化学
12、需氧量浓度为37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n处罚结果n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n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该公司停止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的生产,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总计罚款人民币10万元。19处罚依据n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n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n通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n水污染防治法n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n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处罚理由n并罚理由:n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n建设项目未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是两个违法行为,需要分别作出处理。根据本案的违法程度,故对该公司实施并罚。n提醒:n“先照后证”之后,环保局查处了不少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就擅自建设投入生产,同时也未落实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n企业在陈述申辩中提及: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不再需要提供环评文件,因此以为不需要做
14、环评。n在此特别提醒,“先照后证”并不免除污染项目的环评责任和企业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责任,企业获得营业执照之后因及时办理环评手续,获得批准之后方可投产。21第六章法律责任(六)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
15、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2案例五:非法设置暗管排污被罚款,责任人员被移送行政拘留n违法情况2015年11月25日,昆山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原水池管道处有一个三通管、使用阀门控制,可连接软管,现场有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从排放口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有向废水处理设施-沉池加注自来水的现象。现场采集设施排处软管排放水、三通管出水水样,经监
16、测,以上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36*10mg/L和1.30*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n处罚结果:n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管道,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n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实施暗管排放的污水操作工郝某做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23处罚依据n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n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
17、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n提醒:n暗管排放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查实的暗管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将进行严厉处罚。n将未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管道外排的,除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行政拘留。24案例六南京市环保局严厉打击篡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案例2014年7月,南京市环保局发现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传输到监测平台上的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为23.37毫克/升,是达标的,但实际排放却达到2
18、10毫克/升(国家最高排放标准为200毫克/升);氮氧化物监测平台上的数据为3000毫克/升,实际排放达到8810毫克/升(国家最高排放标准为8000毫克/升)。南京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补交排污费260万元。同时,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处于行政拘留5天。25案例七杭州市环保局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2015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出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环境管理及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
19、天行政拘留。26案例八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2015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27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范围n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n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n误工费n护理费n营养费n住院伙食补助费n交通费n残疾赔偿金n被扶养人生活费n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20、n精神损害抚慰金等n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n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n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n恢复费用,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28举例说明水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民事赔偿n甲工厂排污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鱼塘,造成鱼死亡,需赔偿以下损失:n直接经济损失:即是死亡鱼的价值。n间接经济损失:因为鱼尚未到捕获的季节,还可以继续长大,则长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预期收入,该预期收入即为间接经济损失。n恢复费用:将
21、鱼塘恢复到污染以前的状态需要花费的费用。29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2016.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30第一章总则n立法宗旨n保护和改善环境n防治大气污染n保障公众健康n推进生态文明建设n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n立法原则n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n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n转变经济发展方式n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n调整能源结构n综合防治31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n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n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未达标城市的政府编制大
22、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32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n环境影响评价制度n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n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n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n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n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n公众有权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33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n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n工业污染防治n清洁生产、技术改造n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n工业涂装企业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
23、产原、辅料,台账保存不得少于三年。n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n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物防治处理。n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n扬尘污染防治n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34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n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n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n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重点区域新建用煤项目的,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n联合执法、夸区域执法、交叉执法35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n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n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n大气环境质量预报n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n责令有关企业
24、停产或限产n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n禁止燃放烟花爆竹n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n停止露天烧烤n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户外活动n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36第七章法律责任(一)(98条-127条)n行政责任n罚款n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n责令停业、关闭n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n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n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37第七章法律责任(二)n下列行为之一,罚款2万-20万元(98条)n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n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n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万-100万;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99条)
25、n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n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n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38第七章法律责任(三)n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罚款2万-20万;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00条)n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n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n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n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n未按照规定
26、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9第七章法律责任(四)n造成大气污染事故(122条)n对单位罚款:n一般或较大事故,按直接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n重大或特大事故,按直接损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n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n按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以下罚款40第七章法律责任(五)n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23条)n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n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n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
27、气污染物的;n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41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n宗旨n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n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n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n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n环保部门n发改委n人民银行n银监会n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42基本概念n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定义n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n企业环境行为定义n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
28、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n企业环境行为包含:n企业自身实施的环境行为n企业通过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机构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4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范围n哪些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n污染物排放总量大n环境风险高n生态环境影响大n目前昆山占排污量85%以上的近500家企业全部纳入评价范围44评价指标n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及权重100%n污染防治n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15%n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5%n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5%n噪声污染防治4%n生态保护n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2%n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1%n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2%n环境管理n排污许可证6%n
29、排污申报2%n排污费缴纳2%n污染治理设施运行6%n排污口规范化管理3%n企业自行监测2%n内部环境管理情况5%n环境风险管理10%n强制性清洁生产3%n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15%n社会监督n群众投诉4%n媒体监督2%n信息公开4%n自行监测信息公开2%45评价等级n企业环境信用等级n绿色(环境行为优秀)n蓝色(环境行为良好)n黄色(基本达标)n红色(环境违法)n黑色(严重违法)46负面评价时如何应对n被评为黑色、红色对企业影响n目前江苏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n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n银行信贷受到影响n被评为黑色、红色是否不能改变?n不是的。n2011年,昆山环保局和人民银行昆山支行联合制定了昆山市
30、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年度评为黄色、红色、黑色但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实行环境信用修复,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47环境信用修复n如何申请企业环境信用修复?n按照昆山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规范n完成整改存在的问题n提出修复申请(附相关证明,如监测报告等)n各区镇环保办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修复的意见n各中队开展现场检查,并开具现场监察情况说明n最后提交环保局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n经审核,对已整改到位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予以环境信用修复。48环境信息公开n哪里可以查询评级结果、评级标准n昆山日报n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路径:n污染源监管n监察执法n环境信用评价结果49守信加分
31、激励措施n根据最新评级标准,企业提供以下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后可以加分:n完成环境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n编制并分级向社会公示向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信用报告,且环境信用报告的编制机构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施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08)19号)要求n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n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表彰的50四、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n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n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32、期徒刑,并处罚金。51两高司法解释(一)n第一条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33、、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4、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52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实施刑法第338条、339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六)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35、碍的;(八)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53两高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隔、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
36、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54案例九倒垃圾把自己倒进了班房淀山湖危废倾倒案n案情回顾: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向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倾倒化工垃圾,其中2013年3月至5月期间,共倾倒铁桶装的化工残渣100余吨,经鉴定,上述化工残渣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值达人民币388.17万元。2013年11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林某、朱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n法律依据:2013年6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
37、染环境罪”作出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n宣判结果:n3位被告因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n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n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n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n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5案例十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3年3月起,宋某
38、、李某、轧某、赵某、杨某、张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宋某等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56案例十一 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2014年,浙江省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9、,及相应罚金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罚金,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57案例十二猎捕203只青蛙被刑拘野生青蛙非法狩猎案n案情回顾:2012年9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潘某、沈某携带猎捕工具从浙江省嘉兴市开车至昆山市某村一菜场附近,非法狩猎野生青蛙203只,后被查获。经鉴定,上述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国家保护动物。2013年4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颜某、潘某、沈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n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
40、定: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该罪。n宣判结果:3位被告共同在禁猎区狩猎野生动物203只,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犯非法狩猎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狩猎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狩猎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野生青蛙二百零三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作案工具编篓三个,竹竿三个,电筒三个,予以没收。58结语敬天爱人人类的傲慢破坏了环境,带来了以地球暖化为象征的、深刻的环境危机。傲慢的人类,应该重新以敬畏之心应对自然,回归尊重自然的哲学。人类要向自然界学习,回归谦虚,再次感谢自然的恩惠,不是我们在自然中“活着”,而是自然“让我们活着”,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重新回归谦虚和虔诚。-稻盛和夫59让我们每一个人一起行动起来,让天更蓝,水更清,生活更美好!60谢谢!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