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阿克苏裕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2009年1月10日,阿克苏市良种场同裕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项下承包地位于阿克苏市良种场三大队河滩地与四大队河滩地之间,合同亩数220亩(含大约五六十余亩由甲方开挖的池塘,亩数以实际测量为准,及一栋地暖房屋和一片树林),期限40年,自2009年1月10日至2049年1月9日止。甲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上缴任务附合同后。2011年12月因甲方公司经营计划工作安排,决定实行公司内部承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内部承包原甲方合同项下的220
2、亩土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49年1月9日止,期限为37年。二、乙方向良种场上交承包任务时间、上缴标准等内容依照原合同(良种场同裕隆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三、合同生效后,该承包土地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乙方独立完成,自行决定,自己办理,并支付一切费用,享有经营的全部成果。四、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220亩地37年的承包费元。甲方将与该土地有关的资料交给乙方,今后甲乙双方的业务联系确定为以书面方式进行。五、在乙方内部承包期间,良种场如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由甲乙双方根据调整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承担
3、义务,享有权利。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内部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转包和转让、出租。如乙方违反本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对乙方的一切投入不予以补偿,乙方同时还需承担违约金20万元。七、双方约定: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投资,享有全部利润,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按照原合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转为非农业用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甲乙双方不得任意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管理和生产。乙方发生继承问题,由乙方的近亲属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保留以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贷款的权利。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双方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索款费用、交通运输费及因索赔发生的交
4、通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合理的开支费用。八、违约责任:乙方应当严格依照本合同履行原合同(甲方与良种场签订的合同)中甲方的义务,享有甲方的权利。如乙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导致良种场收回土地的,则甲方所收取乙方的承包费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追究乙方的责任。如甲方未及时交付土地,甲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九、争议的解决: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土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付清全款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并按手印):签字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