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车位物业服务协议甲方: 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号楼 层 号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该地下车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甲方负责包括该地下车位在内的整个地下停车场的物业服务。二、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1、管理服务费用(1)该地下车位的计费方式为按个计算,租赁管理服务费为每月300元。(2)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赁管理服务费用作为甲方对地下停车场内车辆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除保管之外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保养。三、费用的支付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向甲方预付一年的租赁管理服务费即人民币3600元。该地下车位的租赁管理
2、服务费乙方应当按年支付,乙方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该年全部租赁管理服务费。双方明确:不论该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均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赁管理服务费用。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租赁管理服务;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该车位所在地下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等;3、甲方负责地下停车场内日常通行秩序维护;4、甲方负责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乙方自行负责该地下车位的卫生保洁工作并承担费用;5、甲方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6、甲方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已考察了本车位,乙
3、方保证所停车辆型号、高度、宽度符合该地下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符合地下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该地下车位面积,不妨碍维修人员对管路等的检测、维修维护工作。2、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及国家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生物;3、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4、乙方不得在地下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地下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5、乙方不得在地下停车场或
4、该地下车位内进行车辆修理、维护、刷洗,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得占用通道或影响他人使用;6、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地下停车场,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该地下车位,乙方并应当立即离开地下停车场;7、乙方进出本车位的人员必须服务甲方当值管理员的指挥及配合甲方的管理;8、乙方使用该地下车位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五、保管甲、乙双方明确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仅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不包括车辆保管服务,双方之间并非保管关系,甲方对停放车辆发生的损毁不承担责任。乙方在车位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5、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的,责任自负。六、保险乙方应当为在该地下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并在使用本地下车位前向甲方出示保单并交存复印件。七、特别条款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开发商变更物业管理方对该地下车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据实结算租赁管理服务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租赁管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逾期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九、为维护公众、使用人的切身
6、利益,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十、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地下车位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二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
7、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
8、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
9、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
10、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