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第一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禁止 许可 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计划 撤销,即授予建设行
2、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2、 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 (3)建
4、设法律制度的遵守。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一、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1、建设法律关系 概念: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活动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建设法律关系 特征:(1)综合性(涉及行政、民事、技术等方面法律法规) (2)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受国家计划制约,以权利个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4)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主的,建设行政关系决定、制约、影响有计划因素的建设协作关系。二、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参与者或当事人,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内部单位,公民个人。)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客体:
5、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主体为某客体设立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三、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产生:建设法律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变更:(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3、消灭:(1)自然消灭(任务完结) (2)协议消灭(中途双方解除协议) (3)违约消灭。四、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原因:一定情况下产生的法律事实。2、法律事实 概念: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3、法律事实 分类:(1)不包含当事人意志。自然现象灾害,社会现象不允许。 (2)包含当事人
6、意志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第三节 建设法律责任一、 建设法律责任概述1、建设法律责任 概念:建设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建设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2、建设法律责任 特点:(1)是不履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 (2)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3)具有强制性。 (4)主要形式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司法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3、设立建设法律责任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2)协调性原则(与其它法律制度、责任相协调) (3)可执行性原则(明确具体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能依。)二、处罚种类与处罚机关1、处罚
7、种类共六种:(1)刑事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经济法律责任 (5)违宪责任 (6)诉讼法律责任。2、建设法律制度责任:(1)刑事法律责任(最主要责任,违反刑法规定) (2)民事法律责任(私法责任,分为违约、侵权、不履行其它义务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公法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3、建设法律制度责任承担方式:人身、财产、行为(能力)责任等。三、 建设活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1、建设活动纠纷 调解:指发生建设活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从中调停、解释,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行为。调解原则:(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2)必须以分清是非、明确
8、责任为基础。 (3)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法,否则协议无效。 (4)调解应制作书面文件,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2、建设纠纷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特点:(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2)仲裁主体可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3)仲裁客体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4)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3、仲裁与司法审判区别:(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司法审判属于强制管辖) (2)审理者的产生方法不同(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
9、有利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机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4)审理程序不同(仲裁有可选择性,司法审判完全强制执行) (5)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司法审判二审终审制,裁决一审终局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6)强制执行方法不同(司法是直接执行,裁决需借助第三者(申请法院)力量执行)。4、 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实际意义(1) 较强的自主性,当事人比较信任。 (2)程序简便宜行。 (3)开庭方式灵活,具有保密性。 (4)费用比较节省,尤其因及时处理纠纷从而节省时间。5、仲裁的程序具体程序: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直至仲裁庭作出裁决的程序。操作规程:提出仲裁申请 受理仲裁申请 组成仲裁庭 开庭 调解 裁决。四、 行政复议与行
10、政诉讼(一)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1、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含义: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认为应当作为而行政机关未作为因其争议提起的行政复议。2、 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特点:(1)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其管理职权而实施的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2)是一种依申请的法律行为。 (3)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 建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优点:(1)程序简便,只进行调查和书面审查,作出裁决。 (2)争议可以较快解决。4、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递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 复议机关对申请
11、进行审理 作出复议决定。(二) 建设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 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性权益而引起争议,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2、 行政诉讼 特点:(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原告必须是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争议的行政行为不因原告起诉而停止执行。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5)不适用调解。3、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区别:(1)性质不同。 (2)受理范围和处理权限不同。 (3)审理程序不同。 (4)效力不同。 4、行政诉讼的申请流程: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日起15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起诉 受理 审理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