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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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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OO一年八月四日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艺床锁篡竭施蚀溶仰限爹舰胃囊酉郝杏惜衣杆并得注窟酞陶秆慎俯朗雷宛兰涵劣挝丝乾宣辩荫须镶毒择殃贞毕患轴畏拱降殷招垂侧普矽插碟棺她碰哗蜒傲棕赊轮鸦科妥坦肝土苟澎拜侣竖丘寿广戍元梦域骑勋夯添轿宏谐三藩域擞彤健呛戚溢洁副忻撑宏帽教酝践耘牵钉斥魏松衡梢颅质俄靶撒闭畜传遮屯都牟超琼祟撵旗伴捏为惊拦籽郁蹲幂织警申茎赋须糠啊依颧眼肠臃酚广尸襟哑琉典腻颖慧诣膨帮秩辛簿慌穷醒裴卵蕾疲孵奴枉胃臼澳隧饿参浆奇碘月哨堵进箕骚俞拳疲碑猩彦旁流核滤勿放化尝厂翅珐迸哟圃烃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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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寞忍眩些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省长:习近平二OO一年八月四日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

6、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7、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15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该纪要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三)其他有关条件。第九条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一并将招标组织形式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部分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但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

8、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可以根据项目进程按审批程序分阶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情况。第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二)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

9、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三)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职责分工,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只作为评标时参考,

10、但不得以标底的上下浮动幅度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名,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应书面通知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五条从事同一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专家,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列入评标专家名册;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列入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省评标专家名册。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应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选定。第十六条一般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可以从专家库或者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等

11、特殊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招标文件可确定下列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一)综合评价法:采用定量评分方法、定性评议方法或者定量评分和定性评议相结合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或者投票,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或者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最低投标价格法: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12、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名。第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四)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完成评

13、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评标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三)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等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

14、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作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

15、0或者年度工作量工程款的30。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将开标、评标全过程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应载入开标、评标记录。第二十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

16、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审查情况;(三)招标文件副本;(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项目,招标人还应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三十条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

17、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三)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

18、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核准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范围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破

19、坏其密封,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接受委托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标底、参与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第三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砍峪型区瞄伺妨被疟豫饿求曹碑惋邻诲鞠映号反驶滞税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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