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丁方(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 (市、区、县)清欠办,电话 )。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2、。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工程开工前,专户首笔由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丁方通知银行进行冻结(未通知不进行冻结),冻结资金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结算后返还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节点进行返还时,乙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验,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不得擅自动用;(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
3、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对账单报丁方备查。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
4、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
5、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第十三条
6、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最新范本,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