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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授权书-20130902ttc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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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 编号:TTCO-I-A-ELJC01-201308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受托人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认真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等。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且一般受益人是按照信托文件和相关约定进行管理运作所产生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令权人为信托计划行使投资建议权,但并不对本计划的收益提供任何保底或保本的承诺。关于委托人指令权人的基本情况,请委托人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谨慎做出是否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决策。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保证参与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委托人应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签署页》,即意味着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明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优先委托人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在此确认,已经受托人提示,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签署信托合同是自愿的,是本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人/本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明已充分认可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能力,认可并指定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并负责为本信托计划行使投资建议权,并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委托人指令权人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 本委托人愿意认购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额见《认购风险申明书》之认购条款。 优先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013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一般委托人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该等资金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争议、纠纷,亦不存在将可能被司法冻结、扣划等情形,并承诺不为他人代持一般受益权,承诺不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本机构作为一般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一般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明已充分认可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能力,认可并指定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并负责为本信托计划行使投资建议权,并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委托人指令权人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计划信托文件中关于强制追加信托资金之全部约定以及关于强制平仓之全部约定,本人/本机构已充分知悉和理解,并承诺加入本计划后遵照执行。 本人/本机构作为一般委托人已知悉:理论上,一般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追加信托资金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 本人/本机构作为一般委托人在此确认,已经受托人提示,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签署信托合同是自愿的,是本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委托人愿意认购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额见《认购风险申明书》之认购条款。 本人/本机构声明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作为一般委托人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013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认购条款 委托 委托人全称 委托人证件及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证件及号码 人信 通讯地址 息 邮政编码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大写:人民币 申请 □认购 小写:¥ 内容 □ 优先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 万份 信托受益权类别 □ 一般受益权,一般信托单位 万份 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章处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名称及盖章)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编号:TTCO-I-A-ELJC01-201308-XTHT-01-【 】号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约束,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1.受托人或西藏信托: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信托合同: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本计划、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11.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向一般受益人分配期间信托利益(提取一般信托利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大于信托合同约定)外,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2.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向一般受益人分配期间信托利益(提取一般信托利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大于信托合同约定)外,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3.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14.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15.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 16.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 17.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1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本信托设立时,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9.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优先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与一般信托单位认购资金的总称。 20.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21.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2.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其他投资工具、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期信托单位应承担的负债后的余额。 24.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 25.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含《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规定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6.赎回:指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27.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8.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29.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以受托人和信托计划名称联名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30.保管人:指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保管合同: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2.《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授权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以发送委托人指令的方式行使委托人保留的投资建议权限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3.《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协议》:指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恩力集昌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4.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当事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及受托人或一般受益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5.不可抗力:指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或交易系统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 3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3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38.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39.会计年度:自每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 40.工作日:指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41.终止日:指信托计划的预期存续期限到期日,但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为提前终止日。 42. 当年:指该日所属信托年度的当年;在第一个信托年度期间,“当年”指第一个信托年度。 43.信托季度: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每满3个月的期间。 44.元:指人民币元。 三、信托目的 集合全体委托人的货币资金,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运用,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国债及国债逆回购,公司债(含可转债和可分离债),银行存款等,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四、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2、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4、证券经纪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计划的有效存续期同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12】个月,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本计划成立日起满【12】个月的对应日。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终止信托计划。 若一般委托人申请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受托人征得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期的相关事宜由信托计划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信托计划规模和各类信托单位的比例构成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4032,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募集情况对信托计划成立条件进行调整。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超过【3:1】。 (四)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 1、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视角相结合,在宏观层面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长期投资机遇,在微观层面寻求不断成长的优秀企业,在市场层面坚持趋势与价值的投资逻辑。 需特别说明,上述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内容仅为本信托成立时的投资思路,在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受托人将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2、投资组合范围 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国债及国债逆回购,公司债(含可转债和可分离债),银行存款。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参与大宗交易。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受托人同意和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含)以上;最新一笔导致信托计划持股超过该股总股本4.9%的交易指令无效;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 (2)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3)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工作日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的20%(以受托人恒生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4)信托计划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按成本计算); (5)信托计划所有信托单位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10%(按成本计算); (6)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7)不得投资于受托人、一般受益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有价证券和基金; (8)不得投资于S、*ST、S*ST及SST类股票; (9)除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申购外,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可转债申购按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资金金额作为上限进行申购; (10)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 (11)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12)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证券回购交易(国债逆回购除外,国债逆回购投资比例不受限); (13)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非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 (14)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5)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16)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委托人指令与受托人指令)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在十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减持,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直至符合合同约定。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本信托计划中全体委托人同意指定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委托人指令权人,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委托人指令权人签订《投资操作协议》,受托人应严格按照该协议约定接收委托人向其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计划项下证券投资操作。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及信托文件约定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所得收益归于信托财产,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据此进行投资操作不影响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托人指令。 (五)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 1、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5元设置为第一预警线,将0.92元设置为第二预警线,将0.90元设置为平仓线。 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第一预警线的,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提示风险,并告知委托人指令权人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有义务追加资金。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有义务于T+1日下午1:00以前追加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使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第一预警线。自T+1日下午1:00起,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未按期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信托单位持仓比例不超过60%。 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第二预警线的,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提示风险,并告知委托人指令权人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有义务追加资金。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有义务于T+1日下午1:00以前追加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使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第一预警线。自T+1日下午1:00起,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未按期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信托单位持仓比例不超过20%。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当经受托人估算的结果显示前一日(T-1日)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高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应在当日(T日)股市开市前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并提示其应于T日上午10:30前追加信托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信托单位估算值高于第二预警线。在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估算值高于第二预警线,则自T日上午10:30起,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T日上午10:30以前,在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出具有效划款凭证的前提下,追加信托资金仍未实际到账的,受托人可延迟30分钟开始平仓操作。 如果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在平仓变现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1.00元,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继续运作;否则,信托财产将由受托人用于银行存款直到信托计划到期日或受托人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之日。 2、强制追加 (1)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后或本信托终止前5个交易日内,发生全部变现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支付优先受益人本金及按最高年化收益分配参数计算的信托收益的情形时,受托人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委托人指令权人追加资金。 (2)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上述情形所述通知后无条件追加资金,并在收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追加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追加资金在计入信托财产后应使现金类信托财产不低于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需支付的信托税、费及优先受益人按最高年化收益分配参数计算的信托利益。委托人指令权人如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则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在收到追加通知的【2】日内对不足部份部分进行补足。一般委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对此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委托人均未尽到前款的追加资金义务,致使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可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不足覆盖优先受益人投资本金及按最高年化收益分配参数计算的信托收益,则: A:受托人有权以现有信托资金对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待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后,再进行补充分配; B:受托人继续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或一般受益人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自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起,以初始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为基数,按照【0.5‰】/日支付违约金。 (六)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 信托管理费是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以初始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基数,按每年【0.9】%的费率标准计提受托人信托报酬。 H=E×【0.9】%÷365 H为当日受托人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E为初始优先级信托资金 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不足6个月发生提前终止的,则受托人信托报酬按6个月收取。 每个自然季度计费期间为上季末月21日(含)至当季末月20日(含),其中,第一个自然季度计费期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当季末月20日(含);最后一个自然季度计费期间为:上季末月21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 支付方式:信托报酬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及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2、经过与一般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信托管理费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式。 (七)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 在整个信托期间,保管人以初始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基数,按每年【0.2】%的保管费率标准计提保管费: (1)每日计提的保管费 = 初始优先级信托资金×【0.2】%/365。 (2)保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不足6个月发生提前终止的,则保管人保管费按6个月收取。 (3)每个自然季度计费期间为上季末月21日(含)至当季末月20日(含),其中,第一个自然季度计费期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当季末月20日(含);最后一个自然季度计费期间为:上季末月21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 (4)支付方式: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及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通知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经保管人核对后划付。 (八)受益权的类别与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全体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托人对信托计划相关数据进行单独核算。信托计划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资金、信托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及其收益等。受托人仅依据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状况计算和分配信托利益。 3、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均应作为信托计划外部债务的责任财产。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一般委托人特别资格 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除应当满足上述委托人资格外,受托人有权对一般委托人的资格另行作出规定。 3、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认购将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个人投资者(限单笔委托金额小于300万元)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潜在的争议、纠纷,亦不存在将可能被司法冻结、扣划等情形。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任何委托人支付的信托资金的全部或部分被司法冻结、扣划等情形而给其他委托人和/或受托人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赔偿因此给其他委托人和/或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委托人指令权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委托人指令权人所做出的任何指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对此不承担经济责任。 (5)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存续期满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优先受益权实际信托利益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利益或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6)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相关信息。受托人应当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前一工作日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7)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2、一般受益人特别陈述与保证 (1)一般受益人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2)一般受益人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一般委托人将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追加信托资金的义务。 (三)资金要求 信托计划项下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均向具有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每一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六、信托单位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单位的募集 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办理其他手续。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认购资金。 受托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理收付机构,代为收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 在一般委托人将一般信托资金全额汇入信托计划银行账户之后3个工作日内,优先委托人将优先信托资金汇入信托计划银行账户。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 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 (三)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限 受托人有权在募集信托单位时指定推介期。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四)信托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3526018800008523335000188000316012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源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1、除非受托人另行公布,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后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成立日。 A:推介期届满或未满,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预期募集份额; B: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比例不超过 3:1。 2、若信托计划成立,信托单位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到期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按照活期利息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照活期利息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本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本信托计划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七、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管理方式、授权代表、信托执行经理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信托财产的运用均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二)款2-2约定的受托人指令事项外,委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投资建议权限,即:行使委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行使受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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