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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苏州国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是指:租房者
丙方:
丙方是指:购房者
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租(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期间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
乙方所租房屋即丙方所购房屋合同编号:
乙方所租房屋即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厂房
座落位置:苏州国家环保产业园 厂房(设计编号 )
建筑面积: 平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制度、《装修管理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 每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项目;
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修施工管理协议》;
10. 非因业主利益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2.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3.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修施工管理协议》;
4.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准予,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定本协议;
6.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和物业管理制度、《装修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7.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 对外租赁房屋时,应按照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备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增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
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三、 环境卫生
1. 对公共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除“四害”以及生活垃圾的定时收集、清运等;
2. 对共用绿地、共用花木、共用建筑小品等进行养护和管理。
四、 保安
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每天24小时门岗执勤、安全监
控、小区巡视等;
2. 消防管理:包括火灾的预防及发生火灾时的救护与处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
设施。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入环保产业园内车辆的行驶及停放进行管理。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装修管理规定》、《房屋装修施工管理协议》
七、 用电、用水管理
见附件:《用电、用水协议》
八、 通讯
由乙方自行安装电话及网络系统,由中国网通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 房屋外观
1. 房屋完好率达95%以上。
二、 设备运行
1. 公共设备、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 完好率95%
2. 零修及时率95%
3. 合格率100%
四、 环境卫生
1. 公共区域日清扫率100%、月保洁率95%;
2. 垃圾清运率100%。
五、 绿化
1. 配合开发商使绿化在承包期内完好率达95%。
六、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车辆按序停放
七、 保安
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安全秩序;
八、 消防
1. 装修期间业主或承租户自备灭火器。
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小修和大修
小修
1. 按先后顺序一天内查寻维修完毕;
大修
1. 一般维修一周内处理完毕;
2. 重大维修按申请报批后处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 交纳费用时间:按季支付,先付后用
二、 厂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科研中心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10#楼按每户50.00元
20#楼按每户100.00元
商用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三、 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 乙方退租前,须付清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
五、 当房屋空置时(即未租赁),丙方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相关水、电费用。
六、 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每次在新三个月开始前十五天内支付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 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
1. 一律停放在规定区域车位内,停车费按物价局有关标准执行;
2. 访客车辆由保安引领有序停放。
非机动车:
1. 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 特约服务按物业公司标价收取。有线管网:首次开通登记须由驻户自行办理
第六条 代收代缴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暂无)
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 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租时交纳维修基金。
二、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
三、 乙方的企业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所有的户外标识系统和广告牌均须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批准,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设置任何户外广告宣传牌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二、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5‰交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苏州国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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