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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办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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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第四章 办公制度 一、督查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针、政策以及会议的重要性决定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强化督促与检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医保处副主任负责,综合科具体落实。 一、督查的范围:包括主任办公会、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上级部门交办及本处领导指示办理的事项;上级部门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来函或打电话需督查的事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督查事项;上级部门及本处部署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督查事项的登记、送批。对上级部门转来批办、交办或本处重要会议的决定及处领导指示的事项等。“催办查办表”,提出由哪个科室办理、办理事项、要求和时限等,报请处领导阅批后,送有关科室办理。对需要办理的文件,处领导已有明确指示的,可直接送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科室收到“催办查办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办理和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需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后答复的,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后汇总。 四、督查人员要对承办事项的科室,及时督促检查,以确保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五、各科室办理答复完毕后,由督查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向领导反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办结后将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六、对相互推诿、拖拉、敷衍塞责,不按期完成者,对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是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基础,要严格管理,科学使用。 二、医保网络内的计算机、服务器必须安装三种以上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防止各种病毒和恶意攻击。 三、避免频繁开关计算机,关机以后,应至少等待30秒再开机。严禁在计算机通电状态下拔插各种设备插件。禁止随意搬动机器、打开机盖以及接插各种电缆。 四、医保处只保留一台有软驱和光驱的计算机,禁止使用来路不明的软盘和光盘,以免感染病毒。使用软盘、光盘时要做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必须彻底清除后才可运行。 五、未经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向计算机网络拷入软件或文档,外来人员不得操作医保处的计算机;医保处工作人员的网络操作权限应明确清晰,不得越权操作使用。(后附医保处工作人员网络操作查询权限) 六、不得随意删改计算机内的文件、文档和应用程序,以免造成计算机运行异常甚至瘫痪。重要文件、资料,要做好备份存档工作。进行终端操作时,所有重要信息都要及时存盘,以免数据丢失。 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带有保密资料的电子设备、软盘、光盘等带出微机室;终端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打印和复制计算机内秘密信息,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造册。 八、系统管理人员要建立工作日记,记录当天微机工作内容及出现的问题,以便日后查询。 九、机房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无尘,适时通风换气,保持适宜温度。在机房内不得吸烟、吃零食、乱扔纸屑。 十、机房工作人员在进入机房前必须换拖鞋,外来人员不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十一、机房内严禁携入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磁物品;不得在机器上摆放物品,切忌让细小物件落入机器缝隙内。 十二、机房内的设备要做到定期检修和保养。要注意防尘、防潮、防火、防盗,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可燃物品堆放在计算机附近,同时应配备足量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附: 医保处工作人员网络操作查询权限 工号 姓 名 权 限 0001 超级管理 具有所有权限 0002 张荣华 IC卡的管理 0003 许爱国 支付社保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项目、疾病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统筹比例、医院起付线维护 0004 薛 红 查询 0005 付志红 所有单据确认 0006 贾 昕 查询 0007 刘玉广 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报销单据、与医院的结算单据,家庭病床、异地安置 0008 姚和奎 查询、收缴系统工伤管理 0009 丁国强 制定收缴计划 0010 沈灿鲁 制定收缴计划 0011 张彦敏 离休人员的报销单据、与医院结算单据 0012 许德全 离休人员的信息录入、审核 0013 吕昌震 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制定收缴计划、出收缴单据 0016 张 雪 特殊疾病人员的信息录入、审核、维护,家庭病床、异地安置 三、公文处理制度 为使临清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原则 (1)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执行。 (二)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三)公文处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领导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综合科是医保处的公文管理机构。进出医保处的正式公文,一律通过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六)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通过计算机进行。 二、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一)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1.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是指以医保处名义或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1)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简明。 ②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达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③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④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⑤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⑥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⑦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⑧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用阿拉伯数字。 草拟公文应把住三关: ①行文关。主办科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名义行文。 ②内容关。主办科审查文稿是否观点正确、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切实可行;有无界限不清、宽严失度、难以执行等。 ③政策法规关。主办科负责审查文稿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医保处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已发布并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如实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建议,是否经有关部门研究,按照职责权限,应该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等。 草拟的文稿须经主办科科长或科长授权的专人代行签署意见。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2)审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综合科主要把好文字关和格式关。 ①文字关。核查文稿结构是否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合乎逻辑;遣词造句是否符合语法、准确凝练;标点符号、数字计量、人名地名、专用术语等是否正确、规范。 ②格式关。核查拟定的公文文种、标题、主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序、主题词等是否符合规定。 (3)签发 以医保处名义颁发的通知等,经综合科科长和专职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综合科取回并送主任审定、签发。 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颁发的文件,草拟时应当使用“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处理单”,医保处所有审核人员都在核稿栏签署意见,会稿栏由局有关处室签署意见,办公室核稿栏由局办公室签署意见,签发栏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审批。 公文草拟一律使用计算机处理。修改、签批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色笔、铅笔或圆珠笔。公文底稿修改多的,拟文科要负责打印出清样,并认真校对后连同原稿一起送审、签发。审核人、签发人应在文稿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4)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综合科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5)缮印 经签发的正式文稿统一交综合科核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发送单位是否齐全后,办理发文登记、编号、确定份数后即送印。公文送印前应注明送交时间。缮印一般文件在文件送交的24小时内完成,急件在标明的要求时间内印出。印发文件必须加注封尾。 (6)用印 公文印成后,以医保处名义发文的,送综合科科长加盖公章;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文的,送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7)登记、分发 加盖公章后,综合科留下公文底稿和2份正式文件存档。 其余文件返回拟文科,拟文科负责公文装订,装入信封,写明发送单位的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收信人,并封口后,送综合科。并登记公文发送情况(注明发送单位)。 综合科收发人员张贴邮票后分发公文。发送、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公文发送后,综合科要登记文件发送情况,注明发送时间,登录计算机,提供查询、统计和借档,并建立公文登记制度。特殊情况,需拟文科发送的,须经综合科有关人员同意。 2.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1)签收 凡外单位送医保处的公文(包括书写领导个人姓名和各科名称的公文),一律由综合科收发人员办理收进手续(含密码、明码电报)。 (2)公文的登记。综合科收到来文先行清点,清点无误,进行拆封、登记。 ①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与阅件。办件中凡不符合行文规定的,经综合科领导把关后,追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来文内容属各职能部门主办的,工作分工与来文内容相关的科领导把关后,将原件附公文转办单,自收文当日转职能科办理。 ②登记、编号。由医保处处理的办件和重要阅件,应在计算机终端上逐件录人登记、编号。每天打印出收文目录,送主任及有关医保处领导。医保处领导、各科如直接收到办件,应交综合科统一登记后再办理。综合科在来文上加盖收文专用章,标明收文日期和收文编号,并张贴、填写文件阅示单。 (3)审核 收到医院、药店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科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医保处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拟办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综合科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任批示。需要两个以上科办理的,拟建议明确主办科。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综合科科长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5)批办 来文送主任批办后,由综合科根据主任批示送分管副主任或主办科办理。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6)承办 承办科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返回交办的综合科并说明理由。 主办科应建立公文办理登记制度,承办科要力求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规范。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职权的事项,主办科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协商、会稿;如有分歧,主办科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协调或裁定。 主任签复公文,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答复的,应有文字记录。对不宜扩大阅知范围的领导批示,有关科应按领导的批示精神,用电话答复来文单位。需要行文的,根据领导批示,由有关科草拟文件,再按办文程序运转。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及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及其复印件转给来文单位。应当十分注意对外发文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文件。 (7)催办 送主任、副主任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办理的公文,综合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特急件送领导阅批时要附上“特急件”字样。 3.公文归档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先后秩序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收写及所有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4.公文管理 (1)公文由综合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件机关证明章。 (3)不具备归档和存档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4)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三、落实与反馈 (一)上级来文的贯彻执行情况,按内容由对口科负责落实;综合科负责督促、汇总,并经主任签发或报告后反馈。 (二)局或医保处制发的重要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由主办科落实;综合科负责督促、汇总,并经主任签发或报告后反馈。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上级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综合科负责汇总报结。 四、保密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市医保处(以下简称处)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医保处的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不懈漏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条 要对全处干部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帮助各科正确执行国家“保密范围规定”,督促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条 凡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不公开向社会发布的政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均属保密范围。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第四条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 1、研究、拟制、承办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重要敏感问题过程中尚未公开的事项和重要决策方案。 2、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其密钥、印鉴暗记。 第五条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包括: 1、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的尚未对外公开的事项。 2、在拟制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保险改革措施和操作办法等。 3、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专题汇报、信息、动态及建议等。 4、医疗保险数据异地备份。 第六条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包括: 1、市医保处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 2、一旦公开将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保人员来信来访材料。 第七条 市医保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保密范围或密术,应该按照各项保密范围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主要负责人应该了解各科的工作方面的“保密范围”,各科人员应熟悉本职工作方面的“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和各部门发来的依法制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应按其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依照本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文件时,由主办科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经领导审核签发后即生效。其他密级载体生效程序与此相同。 第十一条 凡本保密范围未包括的,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在产生时就应先拟定秘级管理,并报省保密局认定。 第十二条 市医保处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各科工作方面的非密文件、文稿、各类报表、工作计划、业务资料等。 2、医保处人员编制、组织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干部职工名册、简历情况。 3、医保处领导的办公室、地址、电话号码、汽车牌号、健康状况。 4、医保处职工私人住宅电话、手机、传呼、非涉密的值班日记、电话记录等。 第十三条 各科的文件由各科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密级文件、电报应逐件登记,分类保管,定期清理,按期清退。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人员必须按照密级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采取直传方式呈阅文件,不横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阅读范围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密级文件要在办公室办理,不积压。阅办过的文件,不得堆放在办公桌上,应及时交还专管人员统一保管。不将密件带回家中办理,不携带密件出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不向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谈论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文电出国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出国出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保密局同意和办理手续,并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后,方能携带。 第十六条 各科的密级文件一般保存一件。各科每年应依照综合科清单,认真清理文件,按限定时间送交综合科,办理清销手续。需要销毁的文件统一由综合科组织专人监销,严禁个人私自处理,严禁在非指定地点销毁或送废品公司收购。各科每季度应对文件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全面清理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密级文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摘抄、传播、私存。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包括处内岗位变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将承办或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及保密记录本清退移交。 第十九条 召开涉密会议的场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前会议的组织者要对扩音、通信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作为扩音设备,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密级会议材料分发时要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会议的密级文件资料限会内使用。因工作需要由与会人员带回的,携带方式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带回本单位后须向综合科登记。会议组织者须向与会人员授发密件发文单,以便有关单位核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文件和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中凡是没有决定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传播透露。 第二十二条 国内出差、开会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有关密件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带出的密件应严格保管,用毕带回应及时办理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真机、复印机、微机、激光机、录像机等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密级文件只能在处印制。所有掌握办公自动化工具的人员,知密必须保密,不得擅自摘抄、复印、留用文件或随意传播秘密事项。制发文件中所产生的废纸、清样、蜡纸应现场监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医保处职工应当准确把握密与非密界限,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应严守保密纪律,防止疏忽造成泄密。 第二十六条 发表局领导和处领导同志未经公开的重要批示或讲话,须经本人或授权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关于我市医疗保险的重大决策、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向报刊投稿。市医保处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媒介投稿,不得泄露秘密文电内容、数据以及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并向医保处领导报告。 五、信访工作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来信来访由综合科负责办理,包括受理人民群众给医保处主任、副主任的来信和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件;接待来医保处上访的群众,求见医保处主要领导的来访群众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接访件。 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国家、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回答或帮助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 四、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听取群众陈述和记录要认真,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要耐心。 五、群众到医保处上访,由首问人员通知综合科接待。对妨碍工作秩序的上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请劳动大厦保安予以协助。 六、处理好集体上访。对群众集体上访,要做好稳定工作,问清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来访群众的单位取得联系,动员回单位处理。遇大规模或特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综合科要全力以赴做工作,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人维持秩序,协助做工作,并请来访群众的所在单位派人派车来医保处接回处理。 七、对重要的来信来访,要填写批办单呈送领导阅批,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上级机关转来和医保处领导批示需要查报的信访件,用查报函件转请有关单位查报,并做好督办、协调、综合、反馈工作。 八、要注意保护来信来访人,严禁把人民群众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访件交给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和本人,违者要查清情况,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领导。 九、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记录、文件和档案材料等,要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做好保密、保管、调用工作。 十、及时了解掌握信访情况。综合科对医保处所办理的信访情况每月汇总统计、综合反映一次。 十一、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编发信访信息报送医保处领导;对疑难信访问题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预算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严格遵循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三、基金筹集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四、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在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管理。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量力而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统筹基金,做到统筹基金不出赤字,略有结余。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的原则,严格界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 五、基金结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六、资产与负债 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与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七、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后,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八、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保处的事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使用经费。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业经费预算 医保处事业经费预算由财务科具体办理。每年末各科室应将下一年度需要的专项开支计划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医保事业发展计划及任务编制下一年度事业经费预算数,经医保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的经费预算数作为医保处下一年度经费开支的依据。 二、事业经费支出内容、范围和标准 医保处事业经费主要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接待费、其他费用;专项经费包括各种专门用途的经费。 事业经费支出范围按照“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规定的支出项目执行,其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开支的报销手续 1、经办人在用款前应先填写《用款申请单》,注明用款理由、项目、金额,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同意,报财务科审核,医保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用款事宜即领取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原则上300元以上的用款项目应使用转帐支票。 2、用款项目的发票应注明客户名称(即市医保处)、发票日期、用款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应与转帐或现金的金额一致)、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应与转帐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3、经办人须在有效发票背面签名,并填写《付款报销单》。报销单经有关领导、人员签字后可办理报销手续,如个别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数额在300元以下的,必须写明事由、项目、数目、金额,由两人以上证明,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4、购置国家专控商品,须先办理控办审批手续。 5、办公用品经主任同意后由综合科统一购买供应,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 6、尽量压缩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各科室的打印材料,必须到综合科填写打印材料登记表,领取打印纸到指定地点打印;需到指定地点以外的地点打印、复印的须经处主任同意,并由综合科统一结算,未经允许自行打印、复印的,一律不予报销。 7、上级来人和外单位来人接待,应实行对口接待,应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接待工作原则上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并办理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主任安排,财务可以直接结算。 接待标准由综合科按有关文件审定,严禁动用各种名烟名酒及各种高档饮品。 8、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到财务科领取一定数额的补助费(每人每天按3.5元掌握),但要写清事由并经安排加班的科长审查后,由主任签字报销。各科室要尽量减少加班次数和加班人数。 9、各项公务借款经办人员在办完事后的七日内必须办理结算。 10、职工因公出差返回后,在一周内办理结算,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相关凭据),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等,报销应附会议通知等复印件,未附复印件的应加以说明。 11、职工因公出差用款实行一借一清制度,前借未清的,第二次不得借款。 12、注意节俭,杜绝浪费。打电话注意不要闲谈,长话短说,简短扼要。小材料,能手写的,不用微机打印,节约纸张,用水、用电要随时关闭开关,禁止长明灯、长流水,严禁使用电炉子。 四、财务审批权限 医保处事业经费开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事项由医保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五、财务管理措施 1、事业经费在单位法人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科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定期向财政和主管部门申请经费,保证医保事业的正常运作。 3、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年初核定预算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发放由综合科制表、财务科审核报主任审批后执行。 4、医保处对各科室的经常性公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专项管理的办法。各科室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各科室办理的各项经费开支,除差旅费借款等应由直接经办人向财务科办理外,其余均由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集中定期向财务科结算。对无计划,超预算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报销。 5、专项经费如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公共性的支出,严格按项目、计划、金额开支。 6、各项公务借款经办人员在办完事后的五天内必须办理结算,并经医保处主任批准报销。 7、医保处在银行设置银行帐户,由财务科负责管理,各科室不得在银行设置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8、医保处事业经费是保证医保事业长足发展的有力后盾,财务科在经费预算中应充分考虑医保事业特点及发展的需要,做好经费预算工作,在经费执行中,应保证经费及时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各科室应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浪费。财务科对各科室使用经费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与管理,保证医保事业经费的合理、有效、高效使用。 9、医保处财务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观念、明确为医保工作服务的思想,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各科室工作意见,探讨工作思路,加强调研,善于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医保事业的发展。 八、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保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使用保管原则 1、固定资产指凡是本单位购置或无偿调入和通过捐赠、赞助等渠道形成的使用权属于医保处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标准依据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而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3、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以科为单位,采取科室使用保管,财务科登记造册,如实反映,确保安全的办法,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为便于统一口径,便于管理、登记核算,固定资产按实际情况分为: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它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增、损、废) 1、固定资产的购置 使用购入的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联,其中一联由使用科保存,一联同单据一起交财务科报销登帐。 使用科接受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应在验收单上注明“无偿调入”或“捐赠”字样。 未办理验收登记或登记手续不完整的,财务科可不予受理。 2、固定资产的报损 各科使用的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磨损到一定程度,不能继续使用,无保留价值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使用科提出申请,医保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财务科核实报主任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时使用科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两联,一联由使用科留存,一联送财务科。 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一律如数交给财务科。 3、固定资产的调拨 医保处内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作无偿调拨。确有需要应作有偿调拨,报批手续视同固定资产报废。其收入应如数交给财务科。 4、固定资产的外借 医保处内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确实需外借的,须经主任批准,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财务科做好登记,并注明归还日期。归还时,要做好验收手续。如发生损坏或不能归还的应赔偿。 5、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变更 固定资产在保管使用期间,遇到内部转移、变更业务的,应经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 为保证医保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科每年必须对本科管理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一次核对,并与财务科核实。财务科每年应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及时反映当年固定资产的增加、调拨、报损情况。对清查发现盘增、盘损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固定资产清查一般采取“帐实核对”和“实地盘存”办法。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医保处固定资产管理是医保处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应重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将固定资产占为己有。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1、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统一管理,由财务人员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详尽记载。 2、固定资产保管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制,在用的固定资产落实到使用科,由使用科指定专人保管,未使用的,由综合科指定专人保管,做到各负其责。 九、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医保处印章由综合科主要负责人管理。收费专用章由财务科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主任私章由主任指定专人管理。各科的科印章由主要负责人管理。印鉴管理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后,将各类印章存入保险柜内,双道落锁。 二、凡需加盖市医保处印章的公文,由主任签批用印;加盖市医保处各科印章的公文(含介绍信、证书、表报等),须经该科主要负责人签批用印。 三、职工出差。需携带市医保处的证明或介绍信,应经主任批准,方予以开具。开具介绍信、证明、便函等函件时,必须留存主任签批的原件。 四、印鉴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文稿签发手续是否完备。用印单位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办文格式的,印鉴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十、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晚到十分钟为迟到,提前十分钟下班为早退。迟到、早退一次罚款五元。 二、加强考勤工作监督检查。综合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考勤实行集中检查与个别抽查,检查各科考勤出勤情况。对未上班的人员,各科长要如实反映。不能说明情况,人员又不在岗的,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 三、严格请休假审批制度。医保处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办事(含私事)一天以内的由综合科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副主任或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要到综合科填写请假条,假期期满后要及时销假或续假;各科长要以身作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科人员的管理。 四、各科长若弄虚作假,袒护本科人员,不如实反应本科人员考勤情况的,进行批评。 五、月累计迟到4次的,在医保处全体会议上点名批评。 六、年累计迟到次数达到或超过24次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干部出勤情况要作为考察干部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干部考察范围。 七、随意不上班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擅离职守,长期脱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为保证处领导和医保处公务用车,医保处驾驶员纳入综合科考勤及抽查范围。 十一、公务接待制度 为做好医保处公务接待工作,规范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本着热情有节,服务细致,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特规定如下: 一、接待对象 1.省、市劳动保障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干部; 2.外省、市、县劳动保障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领导及随从人员; 3.与医保公务有密切关系,经医保处领导审批,确需安排接待的人员。 二、接待标准 (一)宴请标准:市、县、科级以上干部的宴请,须先经医保处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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