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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甲方:江苏××农村商业银行 乙方:[●]保安服务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押运服务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乙方应确保押运甲方标的物的安全。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实现“安全、准时、高效、经济”的运作。
第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押运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押运护卫服务内容
第四条 乙方应为甲方接送营业款箱(包)、调缴现金(含外币,下同),有价证券,领用、上缴、销毁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自助设备装钞、收钞和上门收款等提供押运和安全护卫服务。
第五条 每辆运钞车必须至少配备[●省联社规定至少1名]名车长、[●省联社规定至少1名]名司机、[●省联社规定至少2名]名押运员、[●省联社规定至少1名]名提解员。提解员负责与甲方营业网点人员办理款箱交接手续。
第六条 押运护卫服务的内容如下:
(一)定时接送甲方营业款箱:每日在甲方对外营业前,乙方将营业款箱送至甲方所属各营业网点;在甲方营业结束后到所属网点接回营业款箱并送至业务库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调缴现金:调缴现金包括甲方到人民银行业务库领缴、兑换现金;到同行业银行存取现金;所属营业网点之间调缴现金等。
(三)自助设备装钞、收钞:甲方所属营业网点的自助银行及其他定点位置的自助存、取款设备加放现金,清理自助设备内现金的服务。
(四)上门收款服务:即甲方委托乙方到企业、单位上门收取现金业务的全过程。
(五)有价证券和空白重要凭证押运:包括甲方及所属营业网点领用、上缴、销毁有价证券和空白重要凭证的全过程。
(六)临时性用车:甲方临时性用车乙方提供的押运和护卫服务。
第三章 押运护卫作业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正式押运之前,预留双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乙方押运人员应在胸前佩带本人工作证进行作业。押运车辆不应搭载非押运人员或物品,不在中途停留办理与押运无关的事项,押运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有关人员相互联系。
第八条 押运车辆必须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接送款箱线路和时间表》规定的到达营业网点的先后顺序行驶。到达营业网点后应按甲方营业网点划定的停靠区域内停车并不得熄火,押运人员按照规定站位警戒,对押运标的物出入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护卫。
第九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押运车辆不得不改变行驶路线或者延长单趟押运时间,或者甲方委托的押运服务与乙方指挥调度中心下达的任务不一致时,押运车车长应及时与指挥调度中心及甲方调度人员联系确认。
第十条 押运途中车辆受到袭击或抢劫,押运人员应立即报警并迅速向乙方责任人及甲方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送营业网点的款箱要严格执行规定时间,如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5分钟不能交箱,押运车可以到下一个营业网点接箱,待全部接送完后再返回该网点接送款箱。
第十二条 甲方更改固定营业时间或增加新的营业网点时,必须提前[●省联社规定3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押运责任按照交接签字区分,甲方签字接收押运标的物后所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签字接收押运标的物后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押运款项达到一定数额时,乙方应增加护卫车,加强押运护卫。
1.甲方有长途任务需求时,应向押运公司递交书面的申请函。要注明押运金额、起始地点、交接地点、预计里程、预计任务起止时间等相关详细信息。
2.在××市区范围内押款数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且运送点在较偏远的乡镇,由甲方提出增加护卫申请。乙方在押运时应配备护卫车。
3.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物价值超过[●]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
第十五条 用车除遵守双方共同认可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押运护卫作业、身份确认 、交接签字
1.对于乙方的押运车辆和人员,甲方应做到“三验”,即验车、验人和交接人员工作证预留件样本(电子验证按各自规定的方法校验身份进行确认)。如果乙方的押运车辆、人员资料有误,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指挥调度中心联系核对。否则,不得办理押运交接签字手续。
2.对于乙方的押运车辆和人员变动时,乙方指挥调度中心应将新的押运车车牌号、车长、驾驶员、押运人身份信息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须加盖乙方公章),至少提前3天告知甲方联系人,并及时更换有关押运车辆和人员资料。
(二)临时性的车辆、人员变动的处理程序
乙方提供的车辆、人员应相对固定,各项资料的提供应按主合同的规定执行。当车辆因损坏、人员生病等特殊原因发生临时性变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应及时通知营业网点。乙方人员发生临时性变动的,甲方营业网点负责交接的人员应对乙方其他所有人员逐一进行核对。乙方通知甲方以及甲方通知其营业网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书应签章)或用电子邮件形式。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的,应固定邮箱并加密。
(三)增加及撤销临时用车的处理程序
1.甲方增加临时性用车需求,由甲方安全保卫部门与乙方指挥调度中心联系,确认内容、时间、地点等事宜。
2.撤销临时性用车,由甲方安全保卫部门书面(或用电子邮件)通知乙方调度人员。
第四章 身份确认
第十六条 身份确认是押运作业的重要环节,也是双方交接标的物的关键。甲、乙双方之间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身份确认,确定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和签字。
第十七条 身份确认的内容:
(一)双方人员的姓名和彩照。
(二)乙方的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及彩照。
第十八条 身份确认的方法:
(一)乙方押运人员及乙方其他工作人员佩戴的工作证与预留的影印件是否一致。
(二)乙方押运人员及乙方其他工作人员本人与工作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
(三)乙方的车型、车号与预留的影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要求
甲、乙双方与押运交接有关的人员均应向对方预留工作证、照片等样本,预留样本加盖单位公章。一方交接人员或乙方押运车辆变更前,应提前三日将新的交接人员工作证、照片等样本和押运车辆预留样本提交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不予认可。
第五章 交接流程
第二十条 款箱交接时,双方必须在甲方监控录像有效范围内实施。乙方车长与甲方网点负责交接的人员各自建立一本台账,双方均在对方台账上签字。甲方台账为《箱包交接登记簿》。同时,提倡双方使用电子化的PDA,刷卡完成交接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早晨押送款箱交接流程图
押运车辆到达业务库,车辆及押运人员身份确认后装款箱
↓
甲方网点人员提前到岗,手持防卫器械做好接款准备
↓
押运车辆到达网点,确认押运公司车辆及人员身份
↓
随车押运员护送至联动门前,
提解员将款箱送入营业室联动门内
↓
甲方网点人员确认营业网点关闭联动门
↓
随车提解员将电子交接PDA交与网点人员,网点人员刷卡输入密码
↓
PDA显示网点信息等内容
↓
通过显示内容确认随车提解员卡与密码正确与否
↓
网点主交接人按规定检查款箱外观有无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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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PDA机扫描读取款箱号码无误
↓
网点主交接人通过PDA机扫描身份识别卡确认收到款箱
↓
双方交接人员手工登记甲方的《箱包交接登记簿》、乙方的《早送晚接任务单》,注明交接日期、时间、库包数量(大写)及编号,双方主交接人手工签字确认
↓
电子及手工交接完成
↓
开启联动门,随车提解员退出营业柜台
↓
关闭联动门
↓
网点接收款箱流程结束
(二)傍晚接收款箱交接流程图
甲方网点人员在押运车辆到达网点前做好准备工作(款箱封箱加锁,手持防卫器械)
↓
押运车辆到达网点,确认押运车辆及人员身份
↓
随车提解员将电子交接PDA交与网点人员,网点人员刷卡
输入密码。PDA显示车辆及押运、业务交接人员信息等内容
↓
网点人员确认交接设备、押运人员无误
↓
打开联动门,随车提解员进入营业室联动门内
↓
甲方网点人员确认营业网点关闭联动门
↓
网点交接人员通过PDA机扫描读取款箱号码无误
↓
提解员确认款箱数量及款箱无异常状况后,
在PDA机上刷卡确认,完成电子交接
↓
双方交接人员手工登记甲方的《箱包交接登记簿》、乙方的《早送晚接任务单》,注明交接日期、时间、库包数量(大写)及编号,双方主交接人手工签字确认
↓
电子及手工交接完成,提解员将款箱抬入押运车
↓
押运车离开网点
↓
到达业务库,押运人员负责警戒卸完款箱,款箱入库后交接结束
第二十一条 验封:即检查所交接的标的物是否完好,如款箱编号、数量是否相符,锁具、封签是否完好及完整,有无损坏的痕迹,箱体上下联合处合页是否有被撬、断开等情况。甲方营业网点交接验封人员不得少于[●省联社规定至少2人]人。
第二十二条 签字:验封完毕,双方人员均应进一步确认对方台账上填写的日期、单位、箱号、数量等情况有无差错,审核无误后在对方台账签字栏内签字。
领缴现金、自助设备装钞、收钞、上门收款等,甲、乙双方应在对方设置的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款箱的使用及锁封
(一)早晚接送款及日间调缴款,甲方必须使用专用款箱,款箱须坚固耐用,便于提携,要在箱体上多面印制网点名称及编号,编号有序可循,便于区分,运送款箱必须加装双锁。严禁以非指定的其他箱体封装现金直接交乙方押运。
(二)甲方或所属各营业网点向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调缴现金、为客户上门服务时,必须有乙方人员随车同行办理业务手续。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押运等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留行待命押运车辆应留有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统一调度,统一分配任务,不应多方指挥。
第二十六条 乙方留行待命押运人员严禁进入甲方营业网点的营业操作间、计算机机房、办公室以及其他不宜入内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七条 乙方工作人员搬运款箱应文明装卸,严禁乱丢、乱扔,应自觉遵守押运规定和纪律。乙方押运员、驾驶员为履行主合同在甲方发生的所有行为均属乙方职务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押运间歇期间,押运人员枪支应存放在指定的保险柜中(或押运人员自行保管),押运人员不能携带枪支在甲方营业场所随意走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押运服务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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