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巴州区恩阳登科学校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巴州区恩阳登科学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晏阳初文化艺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巴州区恩阳登科学校是经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于 年批准成立的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独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雷朝聪,现因年世已高想退休安度晚年,欲将恩阳登科学校对外承包。经巴州区教育局主管领导举荐具有多年学习经历和管理经验的晏阳初文化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晏玲与甲方洽谈。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恩阳登科学校承包给乙方经营。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承包期限:
1、按甲方意愿承包时间越长越好,长期承包最好。经双方协商,承包时间暂定十年,五年为一个周期(2013年2月/日至2018年2月/日)。五年后,无政策因素、政府行为和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再续签下一个周期的合同(2018年2月/日至2023年2月/日),承包费另行协商。
2、经营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承包范围:
1、本协议期内,巴州区恩阳登科学的合法资质使用权;
2、学校幼儿园、小学校区,初中、高中校区的硬件设施及教学设施设备;
3、恩阳学区教育督导组办公租用场地,恩阳登科学校所属的活动场所;
4、本协议期内恩阳登科学校的招生、经营管理权、收益权;
5、两个校区对外出租的教室 间,宿舍 间,对外承包的食堂、小卖部及所有校产以移交清表为准。(清表附后)
三、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第一年90万元(玖拾万元),第二年95万(玖拾伍万元),从第三年起至第五年每年再增加伍万元。
2、每年按春、秋两次付款,春季在三月十日支付全年承包金的 50%;秋季在9月30日支付全年承包金的50%。逾期未付,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资金利息。
四、保证金:
保证金30万元(叁拾万元)。
五、保证金缴付及退还方式:
(一)2013年2月 日一次性支付,保证金不计息。
(二)承包期满五年后,在无以下情形时,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退还给乙方。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已全部移交完所有财产,且无损毁、丢失,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
2、乙方无未结债务和未结事务(包括诉讼及纠纷);
3、乙方已全部结付清所有员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4、乙方无任何未处理的行政处罚等;
5、甲方的办学资质等合法经营证照无吊销、暂停办校等行政处罚;
6、乙方已结付清甲方垫支款;
7、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在承包期满后,如乙方有违反本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甲方在权从保证金中扣收相应损失等费项。若有剩余在一年后退还;无剩余且不够扣收的乙方继续足额承担。
六、甲方的责、权、利、义务:
1、乙方接管学校之前的债权、债务、经济、民事、法律等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接管学校之前教职员工的工资、保险等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
3、甲方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各条线、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工资发放方案和教职工工资表;提供宿舍租赁方案,食堂、小卖部承包合同。
4、甲方负责处理解决好校产、对外承包、承租的相关遗留问题。本期对外承包、承租收入归甲方所有。
5、甲方积极配合乙方提前进入学校学习了解校情,但不得妨碍和影响甲方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6、甲方盘点校产及相关设施设备,列清表移交给乙方。
7、甲方做好乙方在接管学校前后的稳定、有序平稳过渡,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包括教师和学生的稳定)不受影响。
8、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税费及行政机关等部门征收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乙方的责、权、利、义务:
1、乙方接管学校之日起,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办学,引导学校朝健康、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2、乙方在承包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和承包金。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数字电视收视费、电话费、清洁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自承包之日起乙方的债权、债务、民事、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承包期内,教师的社会保险、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时支付工资报酬,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监督,虚心听取甲方的建设性意见。
6、为了学校发展,便于学校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经征得甲方意见后,乙方有权按原有员工10%的比例解聘无法胜任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包括关系户),由此产生的聘用纠纷由甲方协助处理。
7、乙方在承包期间,严格管理,依法治校,合法经营,拓展思路使学校逐步发展壮大。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
8、乙方应当加强校内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种不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发生,做好防范校内消防等灾害事故的发生工作。如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由乙方承担全举部责任。
9、乙方不得另行转包、转租学校及校内场地、资产,更不得改变办学用途及从事与办学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0、乙方必须遵守所有教育法律法规,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任何行政处罚等情形出现。
11、乙方应当妥善处理好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周边等关系,为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良好条件。
12、乙方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借债、贷款。
八、校产的接管方式:
1、可使用的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协商按折旧、估价后移交给乙方无偿使用,制作移交表双方签字认可并存档。
2、乙方在承包使用期间需报废的设施设备,按申报程序呈报给甲方,由甲方核实并在申报单上签字予以报废,并在移交清表上注明。
3、乙方在经营期间添置的设施设备应通报给甲方,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4、甲方所属的校产,乙方享有使用权、管理权,乙方可以对外出租,不能变卖和抵押(包括办学资质)。
5、乙方承包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合同时,乙方添置的设施设备(仅限于动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甲方同意接受的,经双方协商折旧作价后移交给甲方,甲方按折价后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兑付给乙方。
6、乙方经营期间,小卖部、食堂、宿舍、教室及校内所有场所,乙方有权依法对外承包和租赁,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阻扰和干涉,但乙方必须承包或租赁给合法经营者,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7、在承包期内,乙方自行维护维修所有资产、设施、设备,保证在期满后移交时,能正常连续使用。
九、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时支付承包金,经催告后,逾期三个月的;
2、乙方违反教育等其他法律法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以上或行政处罚的;
3、乙方未依法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含消防、治安);
4、乙方未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达2个月以上或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5、乙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情形,经甲方书面要求整改无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政策或政府等行为,乙方无法正常承包的;
2、校内全部资产被征收、拆迁或因政府规划改变用途的,而乙方又不愿在甲方新迁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甲方按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纳或应交纳的当期承包金不退还,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承包期间,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每年的承包金累计年限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承包期间,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金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并终止承包合同,乙方按每年的承包金累计年限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仍应继续赔偿。
十一、其他约定:
(一)、因政策因素、政府行为和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使学校不能正常继续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1、政府对校产的处理、经济赔偿(优惠政策)和经营损失、经济补偿、赔偿等归甲方所有。
2、给乙方造成该学期的经营损失、经济补偿、赔偿归乙方所有。
(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含甲方支付的部分)。若甲方被承担连带责任(含替代责任),有权追偿全额款项及资金利息、主张权利开支的所有费用,乙方无条件承担。
十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等,不受本合的效力影响。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各执一份,送区教育局备案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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