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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52-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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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J14240-2018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T 1152-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area calculation and comprehensive measur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letion phase 2018-05-0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合发布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2、 城 乡 建 设 厅 浙 江 省 测 绘 与 地 理 信 息 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 江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浙 江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浙 江 省 测 绘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杭 州 市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杭 州 市 房 地 产 测 绘 公 司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area calculation and comprehensive measur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leti

3、on phase DB33/T 1152-2018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2018 年 7 月 1 日 前 言 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工作,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竣工联测联核标准体系,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建201710 号)的要求,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了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规划、国土、房管、消防、人防等部门测量要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

4、规定;4.控制测量;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6.房产测量;7.规划测量;8.绿地测量;9.消防测量;10.人防测量;11.地下管线测量;12.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13.成果数据要求。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自职责管理,由各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本规程主编单位: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浙江省不动产登

5、记服务中心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园文局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姚昭晖 楼燕敏 寿欢林 葛中华 钱 影 赵 栋 赵京阳 韦天赦 陈晓勇 徐志昌 方 黎 张芝霞 张 伟 袁剑华 汪 帆 许世文 朱 焱 黄小明 吕松华 谢光松 李传江 毛浩飞 黄亚东 刘洪江 邱 钢 李 柏 杜浩强 陈 林 徐 剑 王茂林 王志刚 童 剑 蒋江生 陈振清 周慈奉 魏进冬

6、杨文领 何红萍 项谦和 姜 亮 邓光林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李 莉 王平禹 赵宇宏 王 伟 景政治 吴和俊 姚松清 杨毅栋 俞建康 目目 次次 1 总 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平面和高程系统 5 3.2 测量精度 5 3.3 成果质量检查 6 4 控制测量 7 4.1 平面平面控制控制测量测量 7 4.2 高程控制测量 8 5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9 5.1 一般规定 9 5.2 计算细则 9 6 房产测量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 16 6.3 共有面积分摊 18 6.4 成果提交 20 7 规划测量 21 7.1 一般规定 21 7.2

7、平面位置(细部点坐标)测量 21 7.3 高度及层高测量 22 7.4 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 23 7.5 竣工地形图测绘 24 7.6 车位测量与统计 25 7.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编制 25 7.8 竣工规划总平面图绘制 25 7.9 竣工规划比对 26 7.10 成果提交 26 8 绿地测量 28 8.1 一般规定 28 8.2 绿地面积测量 28 8.3 成果提交 30 9 消防测量 31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 9.2 建筑类别测量建筑类别测量 31 9.3 总平面布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局和平面布置测量 32 9.4 防火、防火、防烟防烟分隔分隔和和防 爆防

8、 爆 测量测量 32 9.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 33 9.6 消防设施测量消防设施测量 34 9.7 成果提交成果提交 34 1010 人防测量人防测量 35 10.1 一般规定 35 10.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 35 10.3 成果提交 35 1111 地下管线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37 11.1 一般规定 37 11.2 地下管线测量 38 11.3 地下管线竣工图 38 11.4 成果提交 38 1212 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 40 12.1 一般规定 40 12.2 权属调查 40 12.3 要素测量 41 12.4 成果图测

9、制 42 12.5 面积计算和汇总 43 12.6 成果整理与组卷结合 43 1313 成果数据要求成果数据要求 45 附录附录 A A 综合测量报告综合测量报告 46 附录附录 B B 房产测量图表房产测量图表 48 附录附录 C C 规划测量成果图表规划测量成果图表 55 附录附录 D D 绿地测量成果图表绿地测量成果图表 66 附录附录 E E 消防测量图表消防测量图表 68 附录附录 F F 人防测量成果图表人防测量成果图表 79 附录附录 G G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籍调查表(试行) 82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102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103 附

10、附: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104 Contents 1 1 General Provisions 1 1 2 2 Terms 2 2 3 3 Basic Requirement 5 5 3.1 Plane and Elevation Systems 5 3.2 Measurement Accuracy 5 3.3 Inspect Product Quality 6 4 4 Control Survey 7 7 4.1 Horizontal Control Survey 7 4.2 Vertical Control Survey 8 5 5 Rules of Building Area 9 9 5.

11、1 General Requirement 9 5.2 Detailed Calculate Rules 9 6 6 House Property Survey 1515 6.1 General Requirement 15 6.2 Housing and Ancillary Facility Survey 16 6.3 Apportion Shared Area 18 6.4 Results Submitting 20 7 7 Planning Survey 2121 7.1 General Requirement 21 7.2 Plane Position (Detail Point co

12、ordinates) Survey 21 7.3 Height and Floor Height Survey 22 7.4 Building Base Area and Building Area Survey 23 7.5 Finished Topographic Map Survey 24 7.6 Parking Measurement and Statistics 25 7.7 Compilation of Major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25 7.8 Master Plan Finished Map Drawing 25 7.9 Fin

13、ished Planning Comparison 26 7.10 Results Submitting 26 8 8 Greening Survey 2828 8.1 General Requirement 28 8.2 Green area Survey 28 8.3 Results Submitting 30 9 9 Fire Survey 31 9.1 General Requirement 31 9.2 Building Category Survey 31 9.3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Layout Survey 32 9.4 Fire Preventi

14、on,Smoke Separation and Explosion-proof Survey 32 9.5 Safety Evacuation and Fire Lift Survey 33 9.6 Fire Facilities Survey 34 9.7 Results Submitting 34 1010 Civil Defense Survey 3535 10.1 General Requirement 35 10.2 Construction area of Civil Defense Calculate 35 10.3 Results Submitting 35 1111 Unde

15、rground Pipeline Survey 3737 11.1 General Requirement 37 11.2 Underground Pipeline Survey 38 11.3 Underground Pipeline Record Drawings 38 11.4 Results Submitting 38 1212 Construction land review Survey and Immovables Survey 4040 12.1 General Requirement 40 12.2 Ownership Investigation 40 12.3 Elemen

16、ts Survey 41 12.4 Compilation of Achievements Map 42 12.5 Area Calculation and Summary 43 12.6 Aesults Acceptance And Binding 43 1313 Results Data Requirement 4545 Appendix A Comprehensive Survey Report 46 Appendix B House Property Survey Chart 48 Appendix C Planning Survey Results Chart 55 Appendix

17、 D Greening Survey Results Chart 66 Appendix E Fire survey Results Chart 68 Appendix F Civil defense Survey Results Chart 79 Appendix G Immovables Survey Cadastral Questionnaire(Test) 8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4 1 1 总

18、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技术标准, 确保测量成果质量, 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及竣工阶段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 1.0.3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进行。 1.0.4 建筑工程的设计、 报批和房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及竣工综合测量,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竣工综合测量 comprehensive measurement in

19、the completion 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房产、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 2.0.2 房屋主体结构 house main structure 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 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 板和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 2.0.3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物以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外窗、户门(包括阳台门)以及内围护结构的分户

20、墙、顶棚和楼板。 2.0.4 围护设施 building containment 建筑物中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5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 的空间。 2.0.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空间。 2.0.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 空调、 给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8 夹层 dunn bass 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2.

21、0.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0 骑楼 sotto portico 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层部分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 2.0.11 过街楼 arcade 底层(部)有道路通过的楼房或上部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2.0.12 廊 corridor 与房屋相连、 有上盖, 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 廊的基本类型有: 双面空廊、 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 2.0.13 柱廊 colonnade 有顶盖和支柱,供人们通行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4 架空通廊 the overhead of the

22、corridor 两端以房屋为支撑,有围护、底层无支柱的架空通道。 2.0.15 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房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6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房屋主体外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和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回廊 cloister 房屋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18 门斗、门廊 porch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和御寒等

23、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0.19 阳台 balcony 3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 供人们活动、 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 2.0.20 室外设备平台 outdoor equipment platform 房屋主体结构外,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检修空间。 2.0.21 飘窗 the window above the floor and projecting houses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其窗台板底面高出楼板面 0.40m 以上凸出房屋主体结构的窗。 2.0.22 露台(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

24、的, 具有围护结构, 无顶盖的活动空间。 2.0.23 公共通道 public passage 为满足房屋消防或公众通行需要而专门设置的与市政 (小区) 道路连通且穿越建筑的通道。 2.0.24 基底面积 area of base 建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2.0.25 建(构)筑物高度 height of building (structure) 建(构)筑物室外地面到檐口、女儿墙和屋脊线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6 细部点 detail points 建(构)筑物的外围墙角、拐角和圆心等主要特征点。 2

25、.0.27 套内建筑面积 comprising construction area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0.28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mutual floor area 一幢房屋的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0.29 使用面积 utilization area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内保温层的面积。 2.0.30 幢 a house 一座地上独

26、立,主体结构为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不可分割,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 2.0.3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0.3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2.0.33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商店、 邮政所、储蓄所和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34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

27、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0.35 管线 pipelines 用于传送液体、气体或粉末的管道(沟、廊)和用于输送电力、信息的线缆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工业等。管线的分布包括地下、架空(含地面) 。 2.0.36 管线点 surveying Point of pipeline 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 在地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立的测点。 4 2.0.37 管线探测 pi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 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其有关属性信息的全过程。 2.0.3

28、8 非开挖 trenchless 利用各种岩土钻掘设备和技术手段, 通过导向、 定向钻等方式在地表极小部分开挖的情况下(一般指入口和出口小面积开挖) ,敷设、更换和修复各种管线的施工新技术。 2.0.39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2.0.40 定着物 t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 (海域) 且功能完整、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 2.0.4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0.4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

29、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2.0.43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 2.0.44 前室 miniature chamber 设置在楼、电梯之间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0.45 误差 errors 测量结果偏离真值的程度。 2.0.46 中误差 root mean square error 中误差是衡量观测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 。 2.0.47 坐标系 coordinate system 描述物质存在的空间位置(坐标)的参照系,通过

30、定义特定基准及其参数形式来实现。 2.0.48 高程基准 vertical datum 推算国家统一高程控制网中所有水准高程的起算依据, 它包括一个水准基面和一个永久性水准原点。 5 3 基本规定 3.1 平面和高程系统 3.1.1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坐标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地方坐标系统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有效联系。 3.1.2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高程系统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2 测量精度 3.2.1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宜采用新技术、 先进方法, 但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精度要求。 3.2.2 建

31、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校准) , 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 3.2.3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 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2.4 细部点、 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 3.2.4 的规定, 其它地物点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 552 的规定。 表 3.2.4 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要求 3.2.5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 3.2.5 的规定: 表 3.2.5 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 差 适用范围 一

32、(0.007+0.0002D) (0.014+0.0004D) 特殊要求 二 (0.014+0.0007D) (0.028+0.0014D) 一般房屋 三 (0.028+0.002D) (0.056+0.004D) 其 他 注:D 为边长,以 m 为单位;当 D10m 时,以 10m 计。 3.2.6 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 3.2.5 二级精度的规定。 3.2.7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0.05m。 3.2.8 建筑面积计算按本规程第 5 章规定执行,建筑面积精度应满足表 3.2.8 的规定: 表 3.2.8 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

33、求 点类别 对邻近控制点的 点位误差 间距误差 中误差 (mm) 最大误差 (mm) 中误差 (mm) 最大误差 (mm) 一类界址点、细部点 50 100 50 100 二类界址点 75 150 75 150 精度等级 中误差 最大误差(限差) 适用范围 一 0.01S+0.0003S 0.02S+0.0006S 特殊房屋 二 0.02S+0.001S 0.04S+0.002S 一般房屋 三 0.04S+0.003S 0.08S+0.006S 其他房屋 6 3.2.9 市政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 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 高程中误差不应大

34、于 30mm,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 25mm; 2 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 0.05H,埋深中误差不应大于0.075H。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 mm,当 H1000mm 时,以 1000mm 代入计算。 3.2.10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第 3.2.9 条规定的 2 倍。 3.2.11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本规程 3.2.7 条规定执行; 2 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 20mm,其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本规程表 3.2.5 二级精度限差;

35、3 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设计值的 5%。 3.2.12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 0.05m, 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表3.2.8二级精度规定, 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0.10m。 3.3 成果质量检查 3.3.1 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3.3.2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

36、宜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3.3.3 质量监督抽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的规定执行。 7 4 控制测量 4.1 平面控制测量 4.1.1 平面控制测量应在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 GNSS 测量等方法施测。平面控制测量宜选取利用 CORS 系统采用网络 RTK 技术施测。当需要等级控制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 552 的规定。 4.1.2 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

37、足本规程 3.2 节测量精度要求, 地形复杂、 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密度。 4.1.3 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刻十字或用水泥钉、铆钉作其中心标志。一般不应少于 2 个固定埋石控制点。 4.1.4 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表 4.1.4 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附合 导线 长度 (m) 平均边 (m) 导线相对 闭合差 方位角 闭合差限差 () 测距 中误差(mm) 测角 测回数 测距 测回 (单程) 测距一测回 读次数 2 6 1500 120 16000 24n 15 1 2 1 2 注:1 导线网中结点与起算点或结点与结点

38、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长度的 0.7 倍; 2 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 12 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3 附合不宜超过两次; 4 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 4 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 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 2 倍。支导线边长采用光电测距仪测距时,对向各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测角精度 6全站仪观测一测回,其它测站的水平角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 5 边长测量应使用不低于级测距精度的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观测一测回; 6 n 为测站数。 4.1.5 G

39、NSS RTK 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求解转换参数时,应至少联测 3 个高等级控制点,均匀分布测区及周边;平面转换的残差绝对值不应超过 20mm; 2 控制点不宜选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 3 观测前应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 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稳定居中;应设置平面收敛阈值不应超过 20mm,垂直收敛阈值不应超过 30mm,采样间隔应设置 2s5s;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当初始化超过 5min 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宜断开通信链路,重新启动 GNSS 接收机,再次进行初始化。当重新启动 3 次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重新选取点位测量; 4 当进行

40、 GNSS RTK 测量时,流动站应满足有效观测卫星数5 颗、PDOP 值6;观测值应在得到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经度、纬度记录到 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应记录到 0.001m,天线测量取位至 0.001m;对每个控制点独立观测 2 次,每次观测之间流动站应重新初始化,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 20 个,测回间时间间隔应超过 60 秒,测回间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 40mm,符合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成果; 5 当开始测量或重新设置基准站后, 应检测至少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 检测点的平面较差不应大于 40mm; 8 6 当采用单基准站 RTK 测量时,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

41、5km;网络 RTK 作业地点应位于 CORS 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 7 当输出 GNSS RTK 观测成果时,数据输出内容包括点号、三维坐标、天线高、三维坐标精度、解的类型、数据采集时的卫星数、PDOP 值及观测时间等。 8 当进行 GNSS RTK 控制质量检查时,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 100%外业校核,校核可按图形校核或进行同精度导线联测校核进行。 4.1.6 GNSS 等级控制测量、静态测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 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4.2 高程控制测量 4.2.1 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和 GN

42、SS 高程测量等方法。 4.2.2 采用 GNSS 高程测量方法时,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应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4.2.3 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路线长度 视线长度 前后 视距差 (m) 附合路线或环线 闭合差限差 附合 路线 (km) 结点间 (km) 支线 (km) 仪器 类型 视距 (m) 平地或丘陵 (mm) 山地 (mm) 8 6 4 DS3 100 3.0 40L 12n 注:1 每千米水准测量超过 16 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视作山地; 2 L 为路线长度,以千米为单位,n 为测站数; 3 水准测量按中

43、丝读数法单程观测(黑面一次读数) ,估读至毫米。 4.2.4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 表 4.2.4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附合 路线 总长 (km) 平均边长 (m) 测回数 垂直角 指标差之差 垂直角 测回差 对向观测高程较差 (m) 路线闭合差 限差 (mm) 2级 6级 2级 6级 6级 5 300 1 2 15 25 25 0.02S 40L 注:1 S 为边长,以百米为单位,不足 1 百米按 1 百米计; 2 L 为路线总长,以公里为单位,不足 1 公里按 1 公里计; 3 当 L 大于 1 公里且每公里超过 16 站时,路线闭合差允

44、许值为 12n(mm) ,n 为测站数; 4 觇标高、仪器高量至毫米; 5 高程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9 5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5.1.2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2) 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 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4) 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以下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

45、按 1/2 面积计算: 1)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1/2 及以上的; 2) 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3) 住宅的套内阳台; 4) 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建筑空间。 3 住宅、 办公和商业等建筑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面积; 4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5.1.3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 地下室、 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 (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

46、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 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 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建筑空间; 2) 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3) 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1/2 以上的。 5.2 计算细则 5.2.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等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

47、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地下面积;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 、楼梯间和电梯间等,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 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 1.50m 及以下的, 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 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10 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高于 1.50m

48、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室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4 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 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2 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设备层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49、2.20m 及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有设置回廊的部分,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 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 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

50、积; 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 对于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 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应按看台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7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和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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