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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第七条 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3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附1)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附2),编写矿产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在督察矿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应在5日内向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
(六)对被督察的矿业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七)年底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八)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九)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第九条 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第十条 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业权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向矿业权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业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来源:
1、矿产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项经费。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办公费用、奖励、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
(三)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经费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2.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附1:
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督察时间: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本年度第 次督察
矿山企业名称
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
采矿许可证编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年)
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年)
开拓方式
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
开发利用方案中应综合回收利用的矿种
设计生产能力
采矿(万吨/年)
选矿(万吨/年)
实际生产能力
采矿(万吨/年)
选矿(万吨/年)
补偿费缴纳情况
当期应缴数(万元)
当期实缴数(万元)
累计拖欠数(万元)
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当期应缴数(万元)
当期实缴数(万元)
采矿权价款(出让金)缴纳情况
当期应缴数(万元)
当期实缴数(万元)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交纳情况
当期应交数(万元)
当期实交数(万元)
年保有矿石储量(万吨)
年采出量(万吨)
年动用矿石储量(万吨)
年损失量(万吨)
年非正常损失量(万吨)
开采回采率(%)
设计
选矿(洗选)
回收率(%)
设计
实际
实际
有无越界采矿行为
有无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是否按要求填写上报矿山
统计年报和年度报告(表)
其他事项记录
督察意见
矿产督察员签字
矿山企业对现场
督察意见的意见
矿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2:
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督察时间: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本年度第 次督察
探矿权人
勘查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探矿权人地址
设计主要实物工作量
钻探(米)
实际完成
坑探(米)
实际完成
槽探(立方米)
实际完成
浅井(米)
实际完成
当年计划勘查投入
总额(万元)
实际投入
其中:
国家财政(万元)
实际投入
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数
应缴数(万元)
实缴数
探矿权价款缴纳数
应缴数(万元)
实缴数
勘查项目登记面积
(平方千米)
预期储量规模
(大、中、小型)
有无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
有无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是否按要求填写年度报告
其他事项记录
督察意见
矿产督察员签字
探矿权人对现场督察的反馈意见
探矿权人签字(或盖章)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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