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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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乒社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羽乒社
第二条 宗旨:发扬羽乒运动,强健身体素质,促进学生交流。
第三条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主要在校内展开,以常规训练,播放比赛视频,组织比赛等多种形式进行社团活动。
第四条 学生团体类别:体育类社团
第二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正副社长及各部门部长联席会议。
第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二) 向社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社团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社团社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和监督,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部门工作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条 本社团副社长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社团秘书部职责:
(一)办理社团人员的入社、退社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筹备社团联合会例会及各种社团会议,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和考勤情况。
(三)做好社团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团的财务问题,主要是负责记录账目明细。
(五)对干部进行评比考核,负责监督各个部门的工作。
(六)学习裁判规则。
第十条 本社团策划部职责:
(一)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策划即安排,是一个社团活动的核心。
(二)主要负责想出比较新颖且可行的点子。
第十一条 本社团宣传部职责:
(一)宣传社团的活动内容,负责海报的设计、绘画及张贴。
(二)活动前后,利用新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及报道。
第十二条 本社团外联部职责:
(一)为社团拉赞助,以确保社团活动的可行性。
(二)负责社团的对内以及对外的通知。
(三)负责社团的外借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团技术部职责:
(一)社团活动时负责对社员的技术进行指导。
(二)积极主动学习羽毛球(乒乓球)技术。
(三)是社团对外联谊的主要骨干。
(四)是各项比赛裁判的优先人选。
第三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一) 凡是本社团社员可参与本社所举办的活动,接受相应的技术指导,使用社团的器械,对社团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 社员有参加各部门成员选举的权利。
(三) 社员拥有社团各项事务进展,财务状况等知情权。
第十五条 义务:
(一) 有遵守本社章程,维护本社荣誉的义务。
(二) 社员必须服从组织者管理,按时参与常规活动及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可无故缺席。有事务必请假,事假必须向社长或副社长说明原因,得到批准才可以请假。
(三) 遵守纪律以及爱惜维护社团活动的场地和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社员加入社团的程序:
(一) 填写申请表,纳新当场或者平时联系社团;
(二) 由社团负责人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社团的程序:
(一)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批准,方可退出。
(二) 成员如有3次以上无故缺席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
(三) 如若社员转学或毕业,会籍将被终止。
第四章 社团活动内容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
(一)每周六、日社团常规训练活动。
(二)社团迎新生活动。以张贴欢迎标语的形式表达本社团对新
生的欢迎;选派志愿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迎新志愿活动;张
贴以泰州主要景点、购物场所等及其公交线路为内容的海
报,为新生在泰州的出行提供方便。
(三)羽毛球、乒乓球知识宣传展览。以海报的形式,主要为了
增进学生对羽毛球和乒乓球的了解。
(四)校内外外羽毛球、乒乓球比赛。
(五)社员交流会。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部门负责制:
社团各项事务按各职能部门分工,社长协调各部工作,如出现突发事件由各部门合力解决。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 本社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结理,由秘书部负责,对各笔
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保存一年。
(二)主要使用项目由各部负责人申请,管理机构共同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产生、罢免方式:
(一)本社团正副社长、各部门部长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一年。
(二)各部门干事由各部门部长推选,正副社长共同商量最终决
定,每届任期一年。
(三)若相关负责人违背社团整体利益,经社团执行机构成员商
讨决定是否罢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对章程有勘定修改等权利,并拥有最终解释权。本社团章程如须修改,可由社长起草修改草案,交由社团执行机构成员共同商讨决定。
第七章 社团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社团执行机构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经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社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丰富我校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成立之日起生效,由秘书部负责修订。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晨曦羽乒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实习是教师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教育类专业的综合性实践环节,是对教师教育类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独立从事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措施,它有助于学生将其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活动之中,从而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能力,为将来从事教育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做好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实习工作,加强对教育实习的领导和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目的与任务
(一)教育实习的目的
1.通过教育实习让学生受到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思想,认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担负的任务,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和质量观,从而进一步巩固专业思想,热爱教育工作,奠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基础,努力使自己尽早成为合格的人民教师。
2.通过教育实习,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教育科学,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教育规律,初步了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为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新型教师进行初步训练。
3.通过教育实习,全面检查我校教师教育类专业办学思想、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二)实习任务
实习任务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及教育调查。教育实习时间为一学期,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上学期进行。
1.教学工作实习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所教学科教研组的教学计划,在实习学校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和讲评作业、课后辅导、考查与评定成绩、听课、评课、写教学总结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实践。通过教学实习,使学生在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方式等方面增强感性认识,掌握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
2.班主任工作实习
在实习学校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实习班级的情况,完成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处理班级日常工作、开展课外活动等各项活动。通过班主任工作实习,初步了解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基本内容和特点,学习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培养对学生的感情,运用教育科学方法指导班主任实习工作,培养独立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3.教育调查
调查了解实习学校的历史和现状、教育和教学思想、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和教育教学经验;掌握学生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知识积累、思想发展、思维能力等。通过调查研究,加深对中、小学、幼儿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的了解,加深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掌握调查报告写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从事调查研究的能力。
二、实习内容及要求
(一) 教学工作实习
1.内容:听课、备课、编写教案、预讲、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等。
2.具体要求:
(2)实习生上课前,必须认真观摩或听课不少于40节课,可以听指导教师的课、其他科任教师的课或实习生相互听课,每个实习生必须交至少40堂课的听课记录,填写《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学生听课记录表》,实习结束后交系(部)检查,作为评定实习生实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3)实习生上课前,应在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主持下进行试讲,凡试讲不合格,经过努力仍不能达到讲课要求者,不能上课。
(4)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结合的原则,克服满堂灌的现象,要注意语言及板书的规范化,要用普通话教学。条件容许,多使用多媒体教学。
(5)实习生讲课的类型力求多样,以增加锻炼的机会,对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和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等也应积极参加。
(6)实习期间,实习生应主动征求任课老师及听课者的意见,重点关注教师在教学目标确定、教材处理、过程设计、方法选择、手段运用、学法指导等方面的评价,以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
(7)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应至少保证有1次说课,对某节课的教学设计及理论依据向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进行口头说明,并形成书面的说课稿,并附有参评教师评语及签字,实习结束后上交系(部)检查。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
1.内容:在实习学校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班级日常工作,进行家访,作个别学生的转化工作,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等;学习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学习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2.具体要求:
(1)听取实习学校班主任工作介绍,查阅学生学籍卡,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健康情况。
(2)根据实习学校班主任工作计划,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本班实际,拟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实习学校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实习生必须在实习学校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和班会活动。学生的校外活动应在实习学校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习生不得擅自带领学生外出活动。班级活动限在当地进行,不得到实习点以外举行。
三、实习计划
教育实习计划是组织和检查教师教育类专业毕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查、备案。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实习的目的和任务
(二) 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 实习的基本要求
(四) 实习地点和具体日程安排
(五)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外聘指导教师名单及所对应指导实习生名单(参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生注明学生联系方式),每位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生数原则不能超过20人。
(六) 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办法
(七) 本办法所规定其他相关信息
四、实习的组织管理
全校各类实习生在主管实习工作校级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统筹全校教育实习工作,各系(部)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教务处工作。
(一)教务处工作职责
1.制定教育实习总体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
2.制定年度教育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确定教育实习经费的具体分配。
3.审查各系(部)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实习总结及相关上报材料。
4.组织各系(部)开展实习生实习前的岗前培训工作。
5.联系各系(部)确定赴教育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名单,确定实习学校,安排实习工作日程。
6.按照教学计划,检查实习工作,研究和处理教育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研究和总结教育实习工作,提出改革措施。
8.协调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为教育实习工作提供必需保障。
9.负责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二)各系(部)工作职责
各系(部)成立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实习工作,成员包括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等。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及教务处相关要求,制定本系(部)实习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审核。
2.传达学校及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实习工作的具体要求。
3.负责上报参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学生名单,落实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学校。
4.负责选派实习点带队教师,负责为实习生分配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并对实习指导教师做好监督检查。
5.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做好实习生和实习指导教师思想动员和教育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6.深入实习学校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搜集实习学校对实习工作的反馈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7.负责组织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分析实习生的实习质量。
8.写出全系(部)实习工作总结。
(三)实习学校工作指导小组
实习学校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建议由实习学校的校领导、教导主任、实习学科的教研组长、实习班级原任课教师、原班主任代表、实习点带队教师等组成。职责是:
1.制定实习学校的实习工作计划。安排实习工作日程,确定实习班级,并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学校条件为实习生安排食宿和办公地点。
3.向实习生介绍学校工作情况、工作纪律、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经验、实习学校学生学习思想情况,并组织有关报告会及观摩活动。
五、实习点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各系(部)按照教务处要求选派实习点带队教师,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专业任课教师担任。实习点带队教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同实习学校各方面的联系,反映实习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和处理好与实习学校各方面的关系。
(二)从所带队实习生中选出正副组长各一人,协助带队教师管好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纪律。
(三)对实习生进行政治思想、师德、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配合实习学校管理好实习生,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在实习中违反规定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及时与学校和系(部)联系,给予该生相应的处理;
(五)严格学生请假,管理好学生实习期间实习纪律。
六、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指导教育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指导任务。部分系(部)因特殊原因需外聘实习指导教师的,应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各系(部)应根据教务处要求,上报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及所指导学生名单。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实习生的思想工作,教育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社会公德。
(二)指导实习生的教育实习工作
1.与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联系,确定实习内容,分配实习任务。
2.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安排并听取试讲,帮助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
3.及时审查并批准实习生的教案。
4.听取实习生讲课、主持评议。
5.指导实习生批改作业及课后辅导。
6.听取实习学校任课教师对实习生的教学意见,及时帮助实习生分析研究问题,改进教学。
(三)指导实习班主任工作
1.与原班主任确定实习班主任工作内容,分配实习班主任工作任务。
2.指导实习生制订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运用教育科学原理分析班集体和对典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方法。
3.指导实习生拟订班集体和团队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四)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总结。
1.帮助实习生做好实习总结。
2.根据实习生的工作表现,与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共同初评实习生实习成绩,填写实习鉴定表。
(五)对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其他要求:指导在芒市城内及周边学校实习的教师,应深入学生所在学校进行指导,实习期间到校指导次数每生不少于2次,其中听课节数每生不少于1节,并做好工作记录,填写《德宏师专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和《德宏师专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指导外县市或外地州实习生的教师,指导教师应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每周至少一次与实习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期间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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