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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朝霞诉登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河 南 省 登 封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登行初字第0018号
原告冯朝霞,女,汉族,1970年7 月出生,住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
负责人刘从德,该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吴晓敏,男,登封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第三人景团然,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登封市宣化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鹏举,男,1979年7 月出生,登封市实验中学教师。
第三人景团然述称:我和原告不是互殴,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处罚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公安局的处罚裁决。
本院认为,原告冯朝霞殴打第三人景团然,造成第三人轻微伤情,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利,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原告诉被告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说法,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100 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宫向党
审 判 员 张智勇
审 判 员 王金超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建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领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杰,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锁文,县长。
委托代理人郝鹏,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名午,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领军因被上诉人魏名午诉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二七行初字第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领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梁杰,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郝鹏,被上诉人魏名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领军与中牟县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二上诉人郝领军与中牟县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世军
审 判 员 刘紫娟
助理审判员 张 麒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冉
一、幼儿教育笔记观察对象:
观察地点:小(一)班教室
小玉亚小朋友文静,可爱,是从其他幼儿园转来的插班生,刚开始不太适应.情绪低落,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玉亚哭闹的现象好了许多,特别是由周托转入日托后,情绪更有好转.小玉亚现在非常愿意接受老师对她的关怀,并愿意和老师交谈.
在进餐方面几乎每次都是第一名.
喜欢参与英语教学活动.
瞧她五岁的样子真甜.
望小玉亚小朋友尽快适应新的集体生活,祝小玉亚小朋友六一节快乐!
二、幼儿教育笔记观察对象:刘珂男
聪明的小帅哥珂珂,最大的优点就是每天能坚持上幼儿园,而且每天起得很早,并步行和外婆一起,真棒.
为了排练”六一”节节目,看上去他很辛苦,因为他毕竟是男孩子,对舞蹈的概念缺乏兴趣,每次排练都要讲条件或者拉钩,但排练时,偶尔不专心.通过老师耐心的开导,有所进步,也不讲条件了.渐渐地加入”六一”节排练之中.望珂珂用最美的姿态展现给家人.祝珂珂小朋友”六一”节快乐.
三、幼儿教育笔记观察对象:
观察地点:小(一)班教室中
王中朋小朋友是班上的小帅哥,老师特别喜欢看他做手指操的样子,双脚并拢,眼睛一直盯着你.
能主动和老师大声打招呼.
积极参与六一节排练节目 而且对英语歌曲很感兴趣.
动手能力有所提高,如:穿,脱衣服方面.
望王中朋小朋友说话声音稍微大些,更自信些,老师相信你一定能做到,祝王中朋小朋友六一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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