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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要求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此类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16岁以上),也可以是单位。本章大部分都可以由单位构成。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关于假币犯罪;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卷诈骗;抗税罪)外,其他几乎都可以由单位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类罪绝大多数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极个别的犯罪表现为过失。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根据刑法分则第3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罪可以分为以下八类:(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2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指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共11个条文,规定了9种罪名。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基本要求: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况。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熟悉并能够运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4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所规定的八种犯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中交叉竞合的关系。第一种犯罪是一般条款,对于对象未作要求,但有数额上的要求;后八种犯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但除要求特殊对象外,还要求引起严重后果或有引起严重后果的危险。生产、销售的虽然是特殊的伪劣商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达到数额要求,以140条定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未达到数额要求,则以后八种犯罪定罪。行为既符合第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后八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既达到第140条的数额要求,又达到后几条的结果要求的,以处罚较重的处罚。5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本罪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结果犯,但未销售金额在15万以上的认定为未遂)3、本罪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6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构成的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对假药作了具体规定。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7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在客观方面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犯)。(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有结果才犯罪)8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则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本罪属于危险犯。法定刑略。9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合法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其中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在生产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行为人在销售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第一种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后两种行为则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行为犯。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问题:第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目的是为了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同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没有联系,投放危险物质的目的主要在于报复、陷害等。所以二者原则上是比较好区别的。即使真是出现难以辩析的情形,可以考虑特殊条款优先的原则(二者的法定罪刑均有死刑、轻重相当),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144相对而言是特殊条款(在特定领域内发生)。其实,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样,均同时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都没有按照有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11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院、医生)。本罪是结果犯。法定刑略。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定刑略。12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略。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使生产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其他问题(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解释第9条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而数个罪名都不能完全包容其行为特征的特殊情况,通常在处罚上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根据解释第10条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数罪并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的问题。根据解释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140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4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15第二节走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管理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1)绕关的走私行为: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的单位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或者运输、携带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进出境。(2)通关的走私行为: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进出境。16(3)后续的走私行为:第154条规定的两种行为,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应缴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准走私行为:155条规定的前两种行为,也称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收购、运输、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17(5)走私行为的共犯行为: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18基本要求:了解:走私罪的概况。理解:走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淫秽物品罪19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5万)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外贸易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管理秩序、制度和国家的海关税收征管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20罪数问题。(1)以武装掩护走私的,属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不以数罪论;(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按照本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并罚。21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关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行为。22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23三、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四、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或者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贵重金属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其他贵重金属”包括:铂、铱、铑、钛等国家禁止出口的各种贵金属及其制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是进口怎么处理?有没有数额限制?24五、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假币的行为。法25六、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以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包括内河入海口)、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第367条规定了淫秽物品的定义,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淫秽物品,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26注意:1、走私普通物品和特殊物品应当数罪并罚。2、走私又妨碍公务的数罪并罚。3、武装走私的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罚但罪名不变。27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基本要求:了解: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概况。理解: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二节普通罪名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8一、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管理的制度和秩序。如果行为人骗取的是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或者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行为人未取得公司登记的,不构成本罪。另外,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之中的一个条件。二、虚假出资(欺骗其他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且符合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条件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2905司考真题卷二第9题: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30三、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处罚采取单罚制,即只对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犯罪单位不处罚。31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1、本罪的各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公司、企业人员的廉洁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应重点把握以下概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工作上的特权,如主管、经手某种业务的便利条件等;(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有求于自己时,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本罪规定处罚。(3)“数额较大”。根据追诉标准第8条例规定,涉嫌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32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有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追诉标准第9条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33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自己经营”,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或兼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同类营业”,是指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本罪的主体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构成,其他主体均不能成立本罪。参见追诉标准第10条的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经理怎么处理?)。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通人员),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4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构成特征: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是指追诉标准第12条规定的情况,即:行为人实施上列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35认定本罪,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认真调查研究行为人是否确有玩忽职守行为,亦即在签定、履行合同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其次,要看单位损失是否重大。最后,行为人发现被骗后及时追回损失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6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是过失(如发生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适用上面一罪)。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则为故意。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定刑略。3738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基本要求:了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况。理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熟悉并能够运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考试内容:第一节重点罪名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变造货币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9一、货币犯罪刑法中共规定了5种货币犯罪,即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1.货币: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历史上使用过但现在已经停止使用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币仅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境外货币,而不包括在我国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对于外币的数额,应当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402.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指仿照真货币的票面、式样、图案、颜色、形状、质地等,采用手工描绘、制版印刷、彩色复印、摄影印制等方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关于伪造的标准,一般认为,造出的假币只要与真币相似,能够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即可视为伪造货币罪。“伪造”必须有伪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货币的行为,仅只以现成的东西骗人,如把纸张夹在一叠货币之间冒充货币,构成诈骗行为而不是伪造货币罪。41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实的货币进行挖补、剪贴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变造,使货币数量增多、数额增大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16条的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42、伪造货币罪(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仿照货币的图形、式样、颜色、面额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并意图以假币冒充真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秩序和制度。这里的“货币”,应作广义解释,泛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2、本罪的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的法津法规,仿照货币的图形、式样、颜色、面额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16条的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意图使假币冒充真币进入流通领域。43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的,属吸收犯,只按本罪论处即可;(2)行为人既自己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则应按本罪与相关犯罪并罚。(3)共犯问题。行为人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的共犯定罪处罚。4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参见追诉标准第17条的规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购买假币后持有、使用的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两个行为或三个行为的,也只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使用伪币首先应持有,而单纯持有则独立构成犯罪。先持有进而使用伪币,以后罪定罪而不并罚。45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轻于出售假币罪的法定刑,因此,前者的危害程度应轻于后者。从司法实践上看,出售假币往往表现为以远远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出售,如将面额100元的假币以50元的价格出售,将面额100美元的假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而使用通常表现为依照假币的面额予以流通。从表面上看,使用假币的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许更高,但事实上,由于出售的数量较多,故危害程度更为严重。从对方的心理状态来看,使用假币时,对方并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假币时,对方一般明知是假币。从使用的含义来看,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是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故属于使用假币;基于同样的理由,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也应认为是使用假币。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46甲从乙处购买伪造的人民币30万元向他人出售。后用剩余的3万元到一地下赌场赌博输光。甲的行为构成()A购买、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B购买、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择一重处C仅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D购买、出售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47二、洗钱罪(一)洗钱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7种之外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犯罪所的收益罪。48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9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转移资金等方式使之合法化的洗钱行为。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行为的方式有五种:(1)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来源。50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2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是故意犯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信用卡。53五、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万)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54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无占有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自然人主体。55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正确答案)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56: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57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刑法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58八、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59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刑法第186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6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刑法第187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6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刑法第189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2一、金融诈骗罪一、概述(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五节金融诈骗罪63(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64(三)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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