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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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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第三条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

2、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第二条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不属第一条经费开支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程序办理。 上述第二、三、四条工作结束,要在网上公示结果10天后,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3、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财务处方能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我校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会类档案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及归档 (一)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包括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部门)按归档范围及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钉成册,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标题要简明,字迹工整、清晰,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3年,到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由会计部门的兼职档案员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送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校

4、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暂由形成会计档案的单位保管,以后视综合档案室保管条件改善状况如何再考虑接收,但综合档案室要会同学校财务处进行检查,指导立卷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移交到综合档案室后,原则上应保持原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综合档案室要会同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会计档案借阅 会计档案借阅除执行档案材料借阅规定和保密规定外,还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财务处工作人员查阅会计档案,经报告本部门领导后可直接到综合档案室查阅。 (二)校内有关部门查阅会计档案,

5、须经请示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到综合档案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如需复制或摘抄会计档案作为旁证材料,须经会计部门和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并在复制或摘抄件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方能作为旁证材料。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三)学校会计部门因特殊需要,需将会计档案借出,须经会计部门领导和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由会计人员到综合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借出。其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只限于综合档案室查阅,一律不准借出。 (四)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和档案管理员,在会计档案借阅时应当面清点凭证序号和张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双方要当面检查是否原样完整无缺,方能在借阅登记簿上注

6、销。 四、会计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已移交到综合档案室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综合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二)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综合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

7、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附表: 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

8、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

9、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

10、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

11、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

12、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

13、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

14、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

15、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

16、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

17、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

18、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

19、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

20、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

21、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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