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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应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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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土方、基础工程等;二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预测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变更的项目,调整其单价偏高或偏低,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如增大招标人的前期财务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费用的不正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影响时,一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式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中标几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也有些招标人采取了以下方式: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对一些清单项报价过高,某市采取了设置清单项最高限价的方法,在开标前公布所有或部分清单项的最高限价,对于公布了最高限价的清单项,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最高限价则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陕西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然后计算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时间价值系数设置时,前期分部较高而后期较低,如土石方的系数为1.1,屋面工程为0.9。     3、按基准价结算:陕西某中介机构在评标时,筛选出价格过高的清单项,并把这些项进行记录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工程结算时,如果某清单项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则超出部分按照评标时此清单项的基准价进行结算,而不是投标人的报价。当然这些条款需要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的改革进入了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打破了我国多年来投标单位按照法定定额的预算单价和费用标准进行投标报价的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 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 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中标人。随着施工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低价中标模式的推行, 建筑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由于建设工程的多样性、工程成本计价的复杂性, 评标时难于准确地界定工程成本价, 加之清单合同采用的是验工计价方式, 这决定了招投标双方均承担着各自的风险,即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所报单价变化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承包商既要维持投标报价的竞争力, 又想获得超额利润, 必会采取各种投标策略尽量降低或转移风险, 获取高额利润,其中不平衡报价成为一个最为有效的途径。这种不平衡报价在为企业获取较大利润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必须尽快加以防范和控制。           一、不平衡报价的形式及危害            不平衡投标报价是在平衡报价的基础上在保持总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 通过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综合费用调整,将某些项目的单价报得比正常水平高些,而另外一些面目的单价报得比正常水平低些,期望在工程实施中增加合同收益的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不平衡报价主要有以下两类表现形式:           (一)时间不平衡报价。投标单位主要利用承包合同的早期施工、早计量、早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规则, 通过提高先期施工、降低后期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方法,较早获取高回报。投标人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关系, 调高早收款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 调低晚收款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利用这种前重后轻的不平衡报价方式可尽早收到更多的工程款, 尽管后边的单价可能会赔钱, 但由于先期早已收回了成本, 资金周转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则应变能力得到提高, 还有适量利息收入, 因此只要能够保证整个项目最终盈利即可。但对建设单位而言会超前支付资金, 容易发生超支现象, 当工程出现争议时会失去主动权, 难以推动工程, 甚至造成结算困难。           (二)数量不平衡报价。目前许多工程对工期要求过紧, 图纸还没完全达到施工深度就要招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导致招标使用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存在很大差异。数量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投标单位通过分析图纸、地质资料、计量法则, 加上现场考察以及历史经验来判断其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是否变化,根据实际工程数量可能增加或减少来适当调高或降低该清单项目单价, 合理协调相关单价而保持总价平衡, 从而可能在合同履行时获得更多的支付报酬。一是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大幅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报高价, 可能会减少工程量的项目报低价, 维持投标总报价不变;二是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报低价, 综合合价包干项目报高价,维持投标总报价不变;三是有些项目没有实际工程量, 业主要求报综合单价, 对没有开列工程量的项目报高价, 列出假定工程量的报适中价格。           (三)不平衡报价给国家带来的危害。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难免会发生工程变更,这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 承包商中标后,为提高自己的利润率会千方百计将工程造价向其预先设定的方向调整, 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远远超过中标价,原来的低价中标就变成了高价结算。投标单位获得的这部分额外利润并非是他依靠先进施工技术、管理方法所取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利润, 而是完全借助于报价技巧所获得的 “额外获利”,同时对国家而言是却是“额外损失”,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说,施工方应当是“不当得利”。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已成为目前有些建设项目最终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防范和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对策           通过以下方法可防范和控制不平衡报价, 降低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一)进一步充分重视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 避免 “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出现, 坚持先设计后施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增强预见性,减少建设方因工程量变更带来的风险,以设计控制量, 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和施工, 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二是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 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三是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不允许使用不平衡报价,对采用各种不平衡报价的使行废标处理;四是重视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消除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只是参考, 最终要按实际结算的依赖思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避免多算、少算和漏算。               (二)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业主对工程招投标设置的最高限价, 它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布, 要有效防范不平衡报价,一是必须在两个层次上设置最高限价,第一是总报价的最高限制,根据成熟的施工图科学编制预算;第二是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综合单价的最高限制,即投标报价在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各相应部分的单价;二是最高限价要体现社会生产力的中上等水平, 价格设置过高就会失去限制价的意义, 设置过低会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可有效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和不平衡报价等行为的出现。通过测算报价范围控制投标报价;三是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 根据工程经验, 测算各类招投标工程总价和综合单价的浮动幅度范围,使报价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维护双方的经济权益。           (三)改进招投标评标办法。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扩展评标时随机抽取评标人员的空间和质量。建立经验丰富、公正敬业、素质高、人员有选择机会的评标专家库对招投标中出现的不平衡报价进行预控。二是根据项目特征制定相应的评标规则,预控和约束不平衡报价;三是通过询标排除不平衡报价隐患。评标时,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好对中标候选人商务标的询标, 对商务标中含糊不清的问题, 应以书面澄清或承诺, 以消除隐患。           (四)完善施工合同条款。若施工过程出现了某些项目工程量变更过大,会给建设单位在资金使用计划和投资控制方面带来风险,需要在施工合同条款中予以防范, 通过合同条款回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方面可以规定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过大时, 应对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 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 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出;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中标人报价不平衡的程度而加大其履约担保的额度。对涉及造价调整的变更, 监理、业主、施工企业均应按统一的变更程序办理审核, 层层把关,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 项目业主如何克服“不平衡报价”中标      摘要: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常用的投标报价技巧和策略之一,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将实施,投标人利用这种技巧和策略将更加突出且隐蔽。不平衡报价是项目业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在难以完全避免的这种情况下,项目业主如何防范不平衡报价中标,降低不平衡报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本文做了一些偿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 克服不平衡报价 ;    1.前言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低价中标模式之后,业主承担着“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着“价”的风险。投标人为获得超额利润,往往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实施不平衡报价。对承包商而言,如果一直保持收入比支出多,当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因素,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手中,可以随时给项目业主提出一些不合理的索赔,甚至提出停止履约或中止合同,给项目业主的工程项目实施带来很大的风险。   2.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和投标单位的做法   2.1不平衡报价的定义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某些子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均包含管理费及利润(管理费的大小取决于投标人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项目部管理水平,而利润总额则与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有关),这就给施工企业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创造了更加隐蔽的空间。   2.2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的做法   不平衡报价法主要是指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分部分项报价作适当调整,以争取最多的盈利,具体做法如下:   (1)能够早收到钱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其单价可定得高-些,以有利于资金周转。后期的工程项目单价,如粉刷、油漆、电气等,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提高些;反之,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降低些。   (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作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可多得利。   (5)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得利。项目管理者联盟   (6)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估价,如果估计今后会发生的工程,价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价格可低一些。 (7)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清单项目报价分析表”时,人工费、机械设备费报高价,而材料费报低价,因为材料费容易调整。   3.工程项目招标前期策略是克服不平衡报价的关键   3.1设计图纸的要求   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投标时设计图纸还未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因此,业主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3.2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   提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业主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消除那种把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最终要按实结算的依赖思想,要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   不平衡报价一般是抓住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因此,要安排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负责该工作。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尽可能周全、详尽、具有可预见性,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数量准确,避免错项和漏项,防止投标单位利用清单中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每一个项目的特征必须清楚、全面、准确地描述需要投标人完成的详细的工程内容,以便投标人全面考虑完成清单项目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避免由于描述不清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3.3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限制要求   3.3.1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写明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譬如:某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幅度大于某临界值时(具体工程具体设定,一般不超过10%,国际工程一般为15%可以接受),该标书为废标。   3.3.2控制主要材料价格。   招标人要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投标报价时的政府指导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   采用固定价招标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含2%)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10%之间含10%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材料。在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材料价格禁止调整,第一类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价差由承包商负责,超过±10%的(含±10%)由发包人负责;第二类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负责,超过±5%的(含±5%)的部分由发包人负责。   3.3.3完善主要施工合同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并列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用语要规范,概念正确,定性、定量准确。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依据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工程量计量和支付的依据,必须与合同配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变更要由合同来调整。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在专项条款中,明确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相比较,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的,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1%的,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应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决算依据,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的报价固定,竣工结算时不调整。   4.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工作是克服不平衡报价的核心      目前,开标评标时基本上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特征而采用不同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等,无论采用那种方法,评标者都要深刻理解“低价中标”的原则,注意防止承包商隐性的不平衡报价。即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但要看总价,还要看每项的单价,因为总造价低并不等于每项报价最低。对于分项工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评审。   4.1符合性评审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不在详细评审。   4.2工程总价评审   总价的评审依据的是评标基准价(以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平均值),属社会平均先进水平,而不以社会平均水平(标底)取定,为控制基准价处于平均先进水平以激励投标人挖掘自身优势、提高整体竞争力,可划定一个有一定空间的合理范围,例如:用浮动系数±5%表示,其值应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根据工程特点、市场价情况确定,应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依据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随时调整。这里合理浮动范围的确定应达到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的目的。   4.3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     在具体操作时,如果对所有综合单价全部评审,则工作量太大,因此可选择工程量大、价值较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作为评审的重点,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数的20%,且不少于10项,并应按各分部工程所占造价的大体比重抽取其分项工程的项目数,单项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另定,其具体评审方法如下:设有效投标单位某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平均值下浮5%作为评标基准价,超过基准价10%的作为重点评审对象。当超过评标基准价10%时,则判定该投标人的该分部分项项综合单价不合理,计为1项。通过对所有投标人所抽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统计出每个投标人综合单价不在合理范围的数目P,当P大于10%项,且大于5项时,则判该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项目具体操作)。   4.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评审   一般是把招标文件提供的用量大又对投标报价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作为评审的重点,抽取的数目不少于表中材料和设备总数目的50%或全部评审(当数目较少时)。其判定方法与评审综合单价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基本相同。   4.5措施项目费评审     将招标文件所列的全部措施项目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审,不再单独抽取,其方法为:设有效投标单位措施项目费的平均值下浮5%为评标基准价。      当某有效投标单位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10%时,则判定该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合理。 如果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在合理范围,则判该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5.结论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项目业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在这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可防范不平衡报价,降低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确定综合单价的合理报价范围、通过控制其报价幅度识别不平衡报价,更为简明、实用、快捷。同时,不平衡报价还可以通过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完善合同条款回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战操作案例: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北京广联达惠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专家顾问委员会编,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3. 张允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      招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地择优成交的一种规范化的交易运作方式,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招标人力求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节省采购资金,降低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如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要求,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我们必须正视的课题。      现就我们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不均衡报价问题做一粗略探讨。      一、不均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与招标人以竞标的方式降低项目标价的初衷相对立,投标人总是试图在投标中以较高价格,获得较高利润。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利用不均衡报价,中标人有可能获得高于正常利润的额外收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工程量清单缺陷。      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在初设阶段编制的,工程量估算与实际有一定出入,工程经验远高于招标人的投标人即可利用此缺陷进行不均衡报价。如果某项工程量明显偏低,此项单价便提高报价,而且高的多,这样在合同执行时工程量增加后,中标人可获得额外收入;如果某项目工程量明显偏高时,此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可使投标总价降低,增加中标的机会,由此减少的报价,加到其他项目中去,而不会造成损失。      2、合同实施前期项目的单价适当报高一些,后期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而投标总价不变。      如前期土石方开挖综合单价应为25元/m3,报价为32元/m3,而后期抹灰项目则适当报低一点。多报的7元钱即成为中标人的流动资金,从而减少了银行贷款,节省了应交的利息。这等于招标人替中标人交纳利息。      3、利用工程项目划分缺陷。      例如混凝土工程部分采用现场搅拌,部分使用商品混凝土。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分混凝土供应方式只列一项混凝土工程时,投标人只报一个平均价,中标后会尽量减少商品混凝土的比重,就能从招标人处多结算工程款。     二、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1、投标人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的额外利润      投标人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的额外利润即是招标人的额外支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投标人希望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额外利润,而招标人则试图禁止此行为。      2、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经营技巧      站在招标代理的角度,笔者认为,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经营技巧,是市场规律和《招标投标法》允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应在招标文件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抑制不均衡报价的恶意成分,杜绝过分不均衡报价的生成。但只要不是用在主要项目上(如用在主要项目上,其投标价格必然影响其竞争力),而且投标总报价有竞争力,就不应该影响其中标。      3、不均衡报价并没有一个定量的衡量标准      在招标实践中,不均衡报价并没有一个定量的衡量标准,抑制不均衡报价的措施有时也存在一定误区。例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按国家相关定额进行均衡报价,不得将先期施工的项目报价过高,而将后期施工的项目报价过低;也不得将可能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报价过高,而将可能减少工程量的项目报价过低。违背本规定,将视为严重不均衡报价。如出现严重不均衡报价中标,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有权对超出经审查的预算的单价10%的部分进行削减,经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首先,该招标文件并未明确界定怎样才算不均衡报价,无法实际操作。其次,《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招标人不能就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改,报高的不能扣,报低或漏项的也不补。所以如果选定中标人时,就不能要求他对报价进行均衡,也不能调整其综合单价。如果他只是中标候选人之一时,招标人要求他均衡报价或调整其综合单价时,会影响其他中标候选人的竞争地位,对别的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同样,有的招标人在授标前通过“竞争性谈判”要求改变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也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三、可通过以下手段适当控制不均衡报价      1、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不能误差过大,以防止给投标人提供不均衡报价的条件,避免使中标人获得意外收获。      当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依靠丰富的经验,在这方面,招标代理较自行招标的优势是明显的。      2、细化工程量清单,如果招标工程中存在前述第三种情况,则应把此项按不同供料方式分成两项,让投标人分别报价,依此抑制不均衡报价。      3、调整各施工阶段的付款比例,前期适当降低,后期适当提高,以均衡可能过大的前期投入。如采用此方法,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4、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不均衡报价采取惩罚性扣分。应确定明确的不均衡项的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这样,即使投标人的总报价仍在合理范围内,但因不均衡报价而扣分将使其失去竞争力。      5、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时,在价格评审中考虑不均衡报价因素。《招标投标法》所指最低价中标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所谓“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应将报价的计算错误或表达错误、质量标准和材质适用差异、不均衡报价等影响招标人实际支付的因素综合考虑在内,换算为使各投标人最接近同一评价标准、最接近招标人实际支付的投标价,以降低招标人可能的超支付风险。实际应用中可将确认为不均衡项的超出正常价部分作为权重价计入总报价,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不均衡报价过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高,就可能影响其中标。当然,计算标准要在招标文件注明。      不均衡的判定标准,宜以所有投标单位某项子目加权平均价为基准,超出平均价偏差幅度超过25%左右时,如无正当理由,应视为不均衡项。评标时发现可能不均衡项时,应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理由。     四、控制不平衡报价时还须防范恶意低价竞标      投标竞争中,价格上的优势是获胜的主要因素之一,“价低者得”是基本市场原则。如果投标人资质合格并确有实力,为配合低价而采取了最有效的手段,进行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形式上的低价”是合理的,是生产效率的竞争使然,应当被招标人接受。      但若投标人寄希望于“低报价拿标,高索赔赚钱”,报价低于成本时,就属于恶意低价。恶意低价的后果,一方面中标人试图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高索赔”实现赢利,要求经济补偿或延长工期,导致招标人实际投资成本失控;另一方面,若索赔不成,意味着中标人亏损,导致履约不能,影响招标人投资收益的回收。应当予以适当防范。      “低价竞标”很难简单地评价,投标技巧、项目管理水平、商业决策、供求现状等都会影响标价。“恶意低价竞标”应该是指以低于成本的标价夺标,实际上是一种恶性杀价。      索赔与反索赔不在此讨论,如何在招标过程中防范“恶意低价标”呢?      1、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尤其是合同主要条款)应在形式与内容上尽量严密,不能存在漏洞,避免予人可乘之机。      2、评标时认真核对报价清单,对单价与合价不一致的现象应认真分析。单价与合价不一致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合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的高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评标时未发现低合价错误而授标,等于提高了中标价格。      3、建立黑名单,对“好搞索赔”者(Claim-conscious)建立防范,日后丧失中标机会的压力可能迫使投标人放弃恶意。      4、设置标底作为评标参考。      标底是评价投标报价合理性、核定成本的依据。是评标时重要的参考数据,也是合同实施阶段调整价格的重要参考。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30%时,如无充分理由,可视为“恶意低价竞标”,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若不设标底,只通过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选择中标人,不易核定报价合理性,对投标人串通围标的防范力较弱。      标底的编制方法很多,建议采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结合为综合标底,或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除最高最低价后加权平均作为标底。      无论用什么方法编制标底都是近似值,非常合理和准确的标底是没有的,也无必要。夸大标底的作用,甚至用偏离标底的幅度作为是否废标的依据,也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评标时审核清单全部项目是不可能的,只需审核主要的项目即可。如果投标人在主要项目采用过分不均衡报价或恶意低价,已足以使其投标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失去竞争力,难以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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