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重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终止。难点: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
2、(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股权式合营企业这种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注意与出资多少无
3、关)(三)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划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5、承担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
4、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重点关注: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的行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
5、家逐步放开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注意其中:(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
6、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与内资企业出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在每种出资方式中都有限制性规定。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2、实物出资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3、场地使用权出资(1)场地使用权是只有中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2)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
7、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3)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1)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仅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利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三)外商投资
8、企业的出资期限1、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其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
9、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3、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例: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的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的丙公司在2005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当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
10、( )A. 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B. 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6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C. 甲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D. 甲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6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答案:BCD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4、同步缴付认缴出资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
11、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例:中方A认缴出资额200万、 外方B认缴的出资额100万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甲。双方约定分期交付出资,第一期均按20交付,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A 交付40万,B交付20万,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又约定:第二期按10交付,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A 交付20万,B交付10万,但是B没有按照规定交付10万,实际只交付5万,已知企业的税后利润90万,问:B能够分得多少利润?答案:B能够分得的利润9025/(60+25)26.47(万)5、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
12、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例:A和B合资建立甲合营企业,B用银行贷款100万出资。如果这些贷款是以A的财产作为担保取得的、或以甲合营企业的财产为担保取得的或以B在合营企业的财产为担保取得的,那么,无论其向中国银行贷款还是向外国银行贷款,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例: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草案中,关于出资方式的下列约定当中,符合合营企业法法律制度的是()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B、甲公司以已经作为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答案:D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13、业的出资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
14、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
15、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6、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
16、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七、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4)境外公司的股
17、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2、申报文件与程序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关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
18、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八、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2、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
19、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境内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3、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关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20、调回境内使用。可采取以下调回方式:(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借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九、反垄断审查1、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
21、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例: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需要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有( )A、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达到8个B、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C、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D、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15%;答案:BC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
22、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拥有资产30亿人民币以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
23、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1、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2、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注意:中方的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营企业中方的当
24、事人。2、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注意: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中国法人是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基本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合营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3、遵循国际惯例原则三、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商务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当拟
25、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二)了解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双方共同报送文件,审批机关在收文后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企业成立日期。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含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不是实缴的,在拿到营业执照时
26、,实收资本可以为零)(二)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企业设立时,如果以分回的利润再投资就没有这个规定了)。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在实践中,外方投资者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中方投资者一般以现有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投资。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与公司法不同,公司法要求必须评估作价)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
27、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生产所必需的;(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场地使用权出资。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外方投
28、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与此同时,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作价方法与实物出资相同。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包括: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三)出资比例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中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
29、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注资,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3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的,注册
30、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注意:420万美元以下,不能少于210万美元。即300万至420万之间的不能少于210万美元,不考虑1/2的比例。合营企业如遇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商务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五)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起算日)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
31、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D、如守约方未申请批准解散或加寻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其批准证书。 五、
32、中外合营企业的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一)董事会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4、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5、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
33、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所有形式的企业的重大事项大致是一致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多一项发行公司债券;合作企业当中多一项资产抵押;公司法中对重大事项通过的比例为:2/3以上。学习中注意横向比较。(二)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合营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管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管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
34、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六、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2、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可以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想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3、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
35、币为记账本位币。4、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可分配,前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结转分配。但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5、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文件有: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年度会计报表;清算的会计报表。七、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2、对于属于国家国家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
36、不约定合营期限。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期限可以延长。(二)合营企业的解散: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生产亏损,无力继续生产;合营一方违约,不履行义务;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生产;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三)合营企业的清算1、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2、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3
37、、合营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注意不是以出资多少确定的)2、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可以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38、。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3、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三、合作企业的设立1、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由中方合作者报送文件,审批机关收文后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39、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同时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是前提条件);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
40、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五、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作企业的期限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在届满前180天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收到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合作企业的解散1、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方违约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等。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合作企业的
41、清算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1、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2、出资比例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没有25%这一限制。3、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
42、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4、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营业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5、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在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资本,只有在合营企业解散时,才能收回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经营期限不同。合营企业在经营合同中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的章程规定,一
43、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8、董事任期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或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合并或分立;合作企业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合并或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概念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 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
44、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2、 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三、外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A、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B、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2、程序: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文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通过拟设地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收文后9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收到批准证书30日内
45、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去全额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抵押、转让等,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1、出资方式: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外商在中国境内已办企业的利润。2、出资期限:可以分期缴付。最后一期出资应
46、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交付第一期出资的,逾期30天不缴付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或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五、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
47、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3、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按照中国的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以外币编制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六、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1、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在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2、外资企业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破产;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