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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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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 浅析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思路司法是反腐败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腐败,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必将造成社会混乱,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用越来越为重要,它代表着社会公理与正义的象征。审判是否公正、高效、廉洁关系到人民法官、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对司法腐败现象的关注越来越多。就法院遏制司法腐败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加快改革步伐,打破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破格启用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的社会精英,从而优化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从而增强干警防腐抗变能力。政治思想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是入世后中国进一步扩大开发的重要思想保证。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这是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如何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思想教育应从“三观”入手。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在于教育。世界观不正确,就会感到“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理想信念就会发生动摇,政治信仰就会发生危机,人们的意志就会衰退,丧失进取心,价值观就会扭曲,腐败

3、也就此而生。成克杰、马向东的腐败事实证明,只要“三观”出了问题,思想上不求进步,生活上追求享受、作风不端正,就会被美色迷惑,就会被金钱击倒,就会走向腐败堕落。因此应当把思想政治教育和“三观”改造相结合,作为党风建设固本之举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道德意识,牢记共产主义的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广大干部在市场经济洪流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防腐抗变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公正行使权力,办事作风正派,以一个“公仆”的形象展示在人民面前。才能把廉洁自律,清廉为官的原则,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为法官的职业道

4、德建设和教育提供了规范。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廉政执法、勤政为民意义十分重大。现实中有些法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主观上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客观上群众轻信、制度上有漏洞、管理上存在疏忽。所以在制度未健全前,应当抓好职业道德教育,精心营造思想防线。要坚持把经常性教育与针对性、适时性教育相结合,本单位突出的问题和身边的人和事的专题教育及专项整顿相结合,跳出纪检监察工作滞后“怪圈”。要及时抓好思想发生偏差的问题,在思想问题尚未转变为行为之前,有针对性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预防。通过教育,提高文明执法意识,清除特权思想,使法官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面对名利不失志、利

5、诱不动心、份外之物不能取、不义之才不能收,真正做到自重、自励、自警、从而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经得住考验。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法院内部反腐倡廉的保障体制制约。制度不完善是目前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廉政建设要标本兼治,就必须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制度是“公正与效率”的保障。要改变过去“以人管人”的做法,实行以“制度管人”,用“制度来约束人”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是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廉政建设情况上报制度等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各符其实,并更为有效,从而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一方面只有从制度上消除缺陷,健全

6、机制,强化功能,才能把防腐抗变的窗口前移,从源头遏制腐败,另一方面有了制度,不仅是把制度贴在墙上,记在心上,更重要落实在行动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抓法院的制度管理:(一)、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内部制约机制。江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制度不好可以会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目前,法院纪检监察制度还不健全,监督还不够规范和完善。故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纳入制度管理,使其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状态。目前,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7、任制的规定、廉政准则、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等制度用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人民法院也根据自己工作实际制定了法院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等具体制度,保证了党中央一系列制度的可操作性。各法院落实上述一系列制度的过程也就是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制约机制的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纪检监察队伍入手,改变目前存在的现状: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健全,队伍参差不齐力量比较薄弱。应当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技巧和艺术

8、。第二,应从增强纪检监察独立办案入手。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制度规定,将纪检认为有问题的案件立案督查,由基层领导研究决定的做法值得尚榷。笔者建议,此类案件立案督查与否由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决定,再及时向基层领导汇报督查结果。甚至有些案件进行提级督查或交叉督查,这样可以避免对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时,被督查人满不在乎,甚至设置关系网,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二)、健全财务制度,铲除腐败温床。财务管理上漏洞增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长期以来,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漏洞,给私自截留、滥支滥用、挥霍浪费甚至挪用、侵吞国家和集体资财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把贯彻“收支

9、两条线”,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监控,防止建立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对设立账外账,弄虚作假,以及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检查的,必须严肃处理。(三)继续加强案件查处力度,把查处案件作为巩固预防成果的重要手段。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解决以下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裁决不公,偏袒一方;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态度粗暴、行为不检“地方保护”,久拖不执等问题。把那些行贿受贿的违法违纪案件放在首位,重点突破。现在有一部分干部在会上讲一套,背后做一套;对下级和群众要求一套,在自己“亲信”和亲朋中另搞一套;工作执行的是一套,生活中干的又是一套。这个问题不解决,讲廉政、讲党风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在基层普遍存在着有案不办

10、,有案不认真查,查了不严肃处理现象。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公生廉,廉生威”,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一查到底,无论是谁,只要存在违法违纪现象,都必须追究其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各种渠道收集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认真组织力量,周密安排,查清问题,按照“该保护的坚决保护,该支持的坚决支持,该惩治的坚决惩治”的原则坚决执行。不能重制订,轻落实,年头讲的凶,年底一场空,下不了狠心,从而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老同志新同志一个样,普通干警与领导干部一个样。只有加大查处力度,才能规范行为,才能让违法意识息灭,才能让人民满意,才能遏制违法

11、违纪行为发生。 大学助教上半年工作总结在20xx年上半年里我们迎来了四级通过率85%的傲人成绩,迎来了10级这批朝气蓬勃的新一届镐京学子,迎来了镐京讨论式教学全面推进的新局面。在这一年里我也荣幸的成为经济六系,国贸1012班班主任。转眼间,我担任班主任加助教工作已经两个月有余,现将上班学期的工作分两大部分总结如下:一、自我成长篇20xx年1月7日晚我正式接手国贸1012的班主任加助教工作,开始了从学生向班主任的角色转变。由于在校期间没有认真的做过职业规划,加之没有经过岗前培训,跟班实习,因此在这段工作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我将从以下几点谈谈我的成长1、探索阶段在这一时期,是我走过的最艰难的时期,

12、也是我成长最快的一个阶段。由于学生刚换完班主任,在情绪上产生了很大波动,再加之自身能力的不足,在前两周内愿意跟我交流的学生寥寥无几。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又碰上了英语新概念2的听写让我感到有些措手不及。在这段时间里我竭尽全力向办公室同事交流,讨方法,作总结,做规划,已完成我学生向班主任的重要转变。2、实战阶段在这一阶段,对学生管理有了初步的认识。加强同学生间的沟通,了解学生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班级制度,总结归纳在探索阶段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对此作出快速反应。加强新概念英语背诵的检查力度,学生出勤的考核力度,竭尽全力快速使学生达到思想上的统一,与此同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动向,竭力作出正确引导。3、完善阶段

13、在这一阶段,主要分析前面的考试,结合本班班情分析班级存在的问题。从自身角度去分析自己的管理方法、班级制度等所存在的问题。这样以来让我真正的认识到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彻底完成了从学生向老师的角色转变,实现了第一次全面的成长。经过以上三个阶段,我得出以下心得体会1、身为教师,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作为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提高个人专业知识水平,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2、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无限热爱学生,“严”与“爱”应统一起来。“严”就是要求学生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级制度,“爱”就是要热爱学生,多关心学生,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3、尊

14、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大一学生情感丰富,但较脆弱,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对老师有着亦师亦友的希冀。我在平常的言行举止中时常流露出对学生的尊重、理解,通过真挚的爱去感染、引导学生,从而使学生在情感的驱动下更有效地接受教育。4.4、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充当学生倾诉的对象,从学生的角度去理解他们,帮助他们分析、解决问题,成为学生信任、愿意交心的朋友。重视班级日志,日志也是班主任和学生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班主任,我用自己的言行来纠正和指导学生们的言行和学习的态度,课上是师生关系,课下是朋友关系。总之,我觉得学生管理最重要的是情感交流和制度的合理使用。4.5、关注中间型学生。一个班里所占比例最多的学

15、生是“中间型”学生。一开始接手班级的时候,我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对“后进生”的转化上,后来通过与学生的接触、交谈,我深深感悟到,“中等生”心里是非常渴望得到老师重视的。二、班级情况及班级管理国贸1012班级共67人其中男生17人,女生50人。经过一学期的努力,班级的学风渐浓,班级的成绩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学生凝聚力大有提升,班级卫生、班级纪律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观。然而班级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班级成绩两极分化严重,并且成绩差的学生所占比重较大;班级部分学生思想消极,学习积极性不高;班级制度不够完善,班级管理缺乏系统化;部分学生个人主义情节严重。在这段管理过程中,主要是狠抓班级到课率、建立健全班级制度

16、,组织开展具有特色、主题鲜明的主题班会、文明寝室创建,学习经验交流会、数学小组的建立。增加了班级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使班级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的进行。高的到课率是三本学生快速接受知识的有力保障,三本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差,只靠自主学习很难把握对知识的充分理解,也缺少了课堂监督的有效环节。健全的班级制度是班级健康成长的基本依托,因此国贸1012班需要进一步完善班级制度。主题班会的召开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班级凝聚力。宿舍是班集的组成单位,因此文明寝室的创建是优秀班级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要慎重选择宿舍舍长,由优秀舍长带头创建良好的舍风,为良好班风建设做好铺垫。注重班级学生之间的学习经验交流

17、、学习小组的设立,加快班级学习成绩的迅速提高。在过去的半年里,国贸1012班班级各项成绩还处于低谷,针对于此我制定了如下计划:1.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自我修养。班主任不仅仅是用制度管理学生,更重要的是交流,与此同时,班主任的言行举止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人生态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提高自身素质是重中之重。2.加强班级制度创新,班委会建立。一个好的班级必然有严格创新的班级制度约束和一支领导力极强的班委会队伍。总结本班情况,在很多班级问题中仍未及时解决,如班级纪律问题,个别学生的思想问题,班委会成员的作风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在新学期内建立健全的班级制度,对班委会成员进行重组,为本班良好的学习环境做

18、好基本保障。3.加强同经验之师的交流。对于我来说管理经验不足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将国贸1012班成绩迅速提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与经验之师交流是势在必行的。4.进一步加强加强班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的班级荣誉感,做到人人为国贸奋斗,进而提高学生成绩。强调先做人后做事,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做人理念,成功人生做好铺垫。5.抓后进,推中间,扬先进。充分发挥党员力量,不断鼓励后进学生,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进一步扩展。加强学习监督工作,力争下学期班级成绩能够突飞猛进。6.加大主题班会、学生学习交流会的召开总之,新学期新气象,在下学期里力求创新,转变思路,力求国贸10

19、12班迎头赶上! 关于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探讨所谓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目前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不规范,造成对此类犯罪主体身份认定的困难,且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较大。为了准确地认定犯罪、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笔者就职务侵占罪中犯罪主体认定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一、关于提供劳务的职工主体资格问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会计等,如果利用其在本单位所具有的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按职务侵占罪论

20、处,自不待言。但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仅提供劳务的一般职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识不一。有的认为,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强调的是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作为职务的核心内容显然必须是拥有一定的职权,对于没有职权,仅提供劳务的职工采取非法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不应按职务侵占罪认定,此类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对此类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能简单地从劳动形式上加以区分,而应严格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加以分析。首先,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并未将仅提供劳务人员排除在外,此类人员既然是单位人员就应包含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之中。其次,此类人员究竟有无“

21、职务”可言。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职务”的含义。所谓的“职务”是指规定担任的工作。显然此类人员在单位内部均有相对固定的岗位,担负着单位分配的工作,履行单位赋予的职责。相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单位而言应当有“职务”的存在。因此,我们不能把“职务”与“劳务”混为一谈,以“劳务”替代“职务”而否定此类人员的“职务”存在。既然,此类人员有“职务”的存在,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就应按职务侵占罪处罚。如公司的装配工,将自己负责装配的半成品、成品在交付验收前,采取盗窃的方法据为己有,应当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不应按传统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的盗窃对象处于其控制范围之内,这种控制

22、是基于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产生的,正是由于这种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才使其较一般盗窃罪中秘密窃取来的更容易,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对此类犯罪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避免同一单位内部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分工不同,职务不同,所出现的同一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同的尴尬。只有当这类人员利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属于其控制范围内的财产时才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凡是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论其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提供劳务的一般职工。二、关于与用人单

23、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主体资格问题。由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不规范,导致目前一些单位存在相当部分未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而用工的现象存在。对这部分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属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刑法所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这种人员仅指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应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扩大化。笔者认为,对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究竟属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

24、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虽然欠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承认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这样认定比较切合目前企业用工的现状,符合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如果将此类人员排斥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之外,将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安全。如林某1992年7月被民族塑料厂招聘为销售员,由于企业管理问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某的劳动报酬一直是按厂里销售工作规定的标准支付,且厂里还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林某在任销售员期间采取非法手段将其负责回收的货款5万余元据为

25、己有。厂方在多次找其谈话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销售货款5万余元。法院审查认为,林某与塑料厂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裁定不予受理。显然,如果否定林某塑料厂人员的身份,在采取行政手段无效的情况下,将很难追回被其侵占的货款,从而轻易地使其逃避应有的惩罚。还有,实际情况中存在未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只为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依约获取劳动报酬,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临时性搬运、装卸,厂房、设备维修等。虽然这类人员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但他们之间属平等的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因而

26、不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有那些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三、关于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人主体资格问题。所谓的委托就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议。根据民法原理受托人在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期间,非法侵占了委托人(仅限单位类)的财物,其受托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认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关键决定于受托人是否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27、员”身份。如果受托人本身属于委托人单位的人员,其在处理委托事务期间,利用处理委托事务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应当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为这种类别的受托人不仅具有了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而且办理的委托事务系单位的委托授权,也是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行为,虽然,这种委托事务可能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不属受托人原有岗位的职务范围,但由于单位的委托授权,必然导致受托人取得特定职务的结果,受托人正是利用这一特定的职务上便利,才非法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受托人的这种身份和行为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要件的要求。故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是完全符合刑事立

28、法精神的。相反,如果受托人不属委托单位的人员,即使其利用处理委托事务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委托单位的财物,就不能按职务侵占罪处罚。虽然受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处理委托人授权的事务,从表面上看具有了委托人单位人员的身份,但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受托人利用处理委托事务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是非受托人本单位的财物。由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限制性,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不仅要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而且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犯罪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这两者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素,即使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那种认为虽然受托人不属委托单位的人员,但由于接受委托而取得委托人单位的人员临时身份,其利用处理委托事务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委托人单位的财物,这种侵吞受托人所代表单位的财物,应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亦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的观点,显然超越了刑法第271条法律用语的逻辑内涵,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这种受托人(不属委托人单位的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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