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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外部机制与内部机制的双重变革 xx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后,围绕“依法治国”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进行深入的改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假如我们不仅仅是在口号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组,那么一些重大的更为具体的问题就应得到更为认真的重视和研究。所谓依法,究竟依怎样的“法”,这就存在着对法的理解问题;其次,使用怎样的机制实现“治”的过程,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课题。前者可以说是古往今来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名家论说,卷帙浩繁,这里不再涉及。后者也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问题,既包括司法体系自身的改革,也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国家权力利益分配与重组。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利均衡与制约的外部机制 依照宪法,我国的国家体制是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从宪法的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应直接由全国人大领导,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领导,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向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从理论上的制度规定看,能够对法院工作产生影响力的机关应是两个,即人大和上级法院。然而,从实际上运行看似乎并非如此的简单。 首先,是各级政府的影响力。宪法规定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规定了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平行地位。但实践中,政府干涉司法工作的事情,似乎已不是屡见不鲜能形容的,可以说不受政府制约的独立的法院在中国还不存在。问题何在,经费、财力受人操秉,不得不然。目前法院的各项经费开支,包括人员的工资,均由各级地方政府拨出,仅此一项就可以让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从各级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比同级政府首长低半级,也可以明显感受到(关于法官套用行政级别这也是有很大问题的,将在下文详述)。其次是各级党委的影响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现代化建设,这是由党的性质、目的和宗旨决定的。法院作为国家的机关之一,接受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依法治国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xx大报告就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各级党委的政法委是党对法院直接领导部门。各级党委如能正确、切实地贯彻党中央xx大的宗旨与精神,那么依法治国的战略可以很好地实现,法治的工作也能顺利地开展,也为法院工作向着正确地方向发展提供了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如果党委或政法委未能有效贯彻党中央的政策,法院正常地工作受到非正常妨碍地,司法公正地干预司法机关将如何应付。从目前的体制看,只能有赖于上级党委或党中央的监督与纠正。再次,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法院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本是应然之意,无可厚非。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当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法院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但另一方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的人大代表在缺乏严格的司法程序制约的条件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和审批,也会造成一些严重的负面效果,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为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仍处在相当边缘化的地位。(《法治之路上的四个“拦路虎”》贺卫方,法制日报XX年12月26日)在我们的权力格局中,法院以及检察院至今仍在夹缝中求生存,司法机关在俗称“人财物”等重要的生存环节上依赖于同级党政权力,某些地方人大可以无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只有改变这种现状,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独立。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法院的独立存在本身就是对政府的制约,它将民众对政会的不满列入法律规范中加以解决,并通过司法活动重示了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准则。法院通过独立而公正解决各种纠纷而使得社会中的冤情和抑郁得以释放,从而为社会的安定团结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在法庭上,获得正义的人们不会上梁山,甚至可以说,司法独立是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威望得到提高和维持的重要保障。想想面对十六年牢狱之苦的~,死于非命的~,假如有特别检察官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当陈王之类刚刚开始~行为,便毫不迟疑地立案调查,就不会有日后的警钟长鸣。 实行司法改革就要改变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边缘化的地位,要使司法机关居于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的核心地位。首先要实现法院在“人财物”上的独立地位。财权和人事权力的地方化是导致司法机构依附于地方党政机构导致司法和地方化的两个重要根源。所谓司法机构地方法,是指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行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 ,受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部乃至控制,不能独立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谁的法院?谁的司法权?21世纪经济报道XX.3.11)各级法院的经费地方政府财政拨付及法院通过收取诉讼费用构成目前法院经费的主要来源。(虽然目前法院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诉讼费与法院经费脱钩,但从实际的运行看,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很大一部分的,仍返还给法院用作经费,诉讼费用收取的多少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经费的多少)。从全国来看,法院系统机构和人员还较为庞大,完全由中央财政支出会给中央造成很大的财政压力。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就需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精兵简政,而减少支出。最高院在去年就改革了机构准 ,减少的人员(见肖扬XX年报告);另一方面仍需以地方财政为主,以解决法院经费问题。但应改目前的经费开支方式。第一,采取实支实报方式。凡属法院日常行政费用应全额拨付,保证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需要。第二,改变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向同级政府部门申请经费的状况,法院经费由其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由上一级政府部门拨付,减少法院对同级政府的依赖性,避免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好坏而
造成法院经费的多寡。当然从较大的地区来说,如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较好的大中城市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中小城镇之间,由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的不同,法院的经费应有所区别。但应保持一地市级之内各区县法院的经费大体一致。法院的诉讼收费也应如数上缴,作为法院经费统一发放,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第三,法院工作员特别是法官的工资,应实行较为固定的年薪制。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国家整体的工资水平上涨变动情况较大,采取二至三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调整,同时为推动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体现法官的精英化,促进社会优秀人员向司法部门的流动,因此年薪应保持一个较高的水平。在“人”的方面,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员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完善干部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际上拥有地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罢免建议权。这就使得法院人事权依赖于地方,从而为地方政府干部仍至主导司法工作提供了条件。导致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另一个根源。改革人事制度,要将人事权从地方脱离出来,实行垂直管理。我国为实现国防、关税、金融、邮政及通讯的统一,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对军队、海关、银行、邮政及通讯部门早已实行中央重点领导或直接管理。近年来也先后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管等部门实行省级直接管理。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自由和权利,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像上述机关和部门那么实行中央直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真正的独立和公正的司法,这种独立不仅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各司法机关之间也是独立的,所以我们主张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绝不是主张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取代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的水平领导。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审级监督关系,而绝非领导关系,垂直管理和垂直领导存在本质的区别。在法院院长和法官的选任上,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实行任免权“上提一级”的制度由上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同时建立一套科学和完善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作为上级人大及常委会任免的主要依据。在严格法院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法官,使其能够在司法活动中抵制外来干扰,保持独立和公正。 在美国一八0三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制约行政和立法机构最有效的撒手锏是所谓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即法院有权制定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行政部门采取的行动,各级政府的法律和实践是否与美国联邦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相一致,并有权判定与宪法相冲突的政府法律和行为违宪无效。西方发达国家也大多设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行使违宪审查职权,这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地监督制度作用。在我国法院仍无法违宪审查权,即使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部门规章的违法性也无审查权,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逐步建立起对抽象行政法规的违法性审查乃至对立法、行政机关行为的违宪审查是提升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法构中的地位,加强司法机关独立性,实现依法治国上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是体制是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但应明确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 )权力的产生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就会受到滥用,滋生~, 党的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我国各级地方党委都设有政法委统一领导本地区检公检法司法部门上的政法工作。而同一级法院的院长往往只是政法委的普通成员。本地区如出现重大案件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则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办案。司法机关必须贯彻党委或政法委的决议。这就使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人有机会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为名,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甚至在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令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往往以服从党的领导为名,迫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我们认为,要使司法独立,必须理顺党与法院特别是地方党委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地方设立政法委,法院要归它管,这个思路本身就不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法理学》沈崇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p273)。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它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司法机关则忠实、公正地执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如果一个法官能忠实公正地执行法律,就是最好地尊重和服从党的领导,执行法律的过程也就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因此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领导、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秉公执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克服司法~,而不应当是具体干预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保持司法独立,保证法律实行的一致性、统一性,也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有效地贯彻和执行,有利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法律监督,防止党内~的滋生和蔓延。从近年来来发生的反腐大案可以看出,这些党内~人员所犯错误也不仅仅是党内违纪行为,而是严重地违法行为,保持司法独立,保证独立的检察官制度和法官制度,不仅有利于~行为的即时发现,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如前所述实施垂直领导和垂直管理是保持机关独立性的有效方式,调整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在法院内部不再设立党组,改设党委,下级法院的党委受上级法院党委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受中央政法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中央政法委的职责是领导和监督各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保证司法独立行使职权,克服司法~。 二、法官地位的优越——管理与职能司法化的内部机制 如果说司法机关独立是外部机制的改革,那么司法
机关本身的改革则是内部机制的整合。司法机关的司法 不能得到合理运用和有效监督,那么司法公正就不能实现。而司法的~则比一切其它~更为可怕,因为它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机构中法官应当处于独立和核心地位。但目前司法行政化的现状却恰恰抹杀了这种独立性与核心地位。 观察我们法院的内部管理,首先表现出的就是法官之间的等级制度,当然无论是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还是在日本、台湾地区,法官仍有级别之分。我国也实行了法官等级制,从首席大法官、大法官至最基层的法官共分十二个等级。但这种级别的划分不论从外部的一般民众到法院系统内部法官自己来讲都未得到认同,它既不反映法官的政治地位,也不与法官的待遇挂钩。相反行政体系内部所使用的等级模式却被法官系统完全植入,决定着一名法官地位高下与待遇优劣。例如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属副省级官员,副院长有厅局级和副厅局级的不同定级。各庭庭长属处级、副庭长副处级。在法官之间建立等级制度便利了对于法院流动的控制和管理,然而这种控制和管理却完全是行政化的,这与法官流动的浓重的个人化色彩是相违背的。作为与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完全不同的法官管理方式,每个法官都是独立的,不受任何人的领导,只是对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准则的理解负责。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分别,院长也好,庭长也好,他们只行使一种纯粹司法性的职能,他们是所谓“平等无产者是中的平等的一员”。法官之间的平等,不仅表现在对同一法院的内部,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也是平等的。虽然由于审级的原因,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但这只能理解为分工上的一种差异,并不意识着审理上诉的法官地位高于一审法院的法官。导致司法行政化的原因。一方面是外部制度和社会性因素,像上文所述党级机关的干涉和不合理的权力分配,更重要的从内部来说在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审判制度在职能上的混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是其应然之意,作为一种组织机构,进行行政管理是必要的。法院都是由人组成,有财政核算和支出,还必然有其他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总是会有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如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除了要负责最高法院案件的上诉状清单,主持最高法院的会议、讨论案件,把握时间,以及当其属于多数意见派之际,有权分配法院意见的撰写这类与司法有关但显然具有行政性的事务之外,他还要负责最高法院其它行政管理。但目前我国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对审判制度的侵入、侵蚀却造成了审判制度的变形。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都习惯于认为自己是在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的领导下工作,在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上,无论是审判或非审判的事务,都习惯性地要向领导请示汇报,因此即使是独任审判并无疑难或合议庭意见一致从作出初步判断的案件,都会逐级上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批有疑难或争议经业务庭长、主管副院长的干预后仍没有解决的案件,最后上报院长,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甚至院长可以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或在某些情况下依据具体行政管理的职权直接干预案件审理。 可见,树立法官在司法机关中的独立地位,排斥行政管理对其过分的干预,确立起法官的权威地位是司法机构内部改革的中心。将司法审判制度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使法官在法院中不仅对审判工作有决定权,对行政管理也要有监督权,在人员设置上,要明确只有从事审判事务的人员才具有法官资格,法官要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官。目前,我国法院正在酝酿法院内部人员序列改革,即将法院分为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四个序列。只有法官序列的人员具有法官资格,其它三个序列的人员不应具有法官资格,也不能调入法官序列成为法官。在工资收入法官序列也应与其它三个序列形成差别。 确立法官在法院中的优越地位,需要制度设置上的保障,以对法官的要求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被选拔的律师都人从业年限的要求。因此,能成为法官的人大多已四、五十岁,三十几岁就能成为法官的已是极为少见,而二十几岁就成为法官的几乎没有可能。这与我国现在倡导的法官年轻化形成鲜明反差。当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四、五十岁一批的老法官大多未受过系统的法官教育,现有的法学理论水平,大多不能跟上现在司法工作的要求,从中、青年中选拔出一批受过系统法学等教育的从事审判工作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以此认为法官的年轻化就是司法改革的措施之一,不能将应时之策作为长期方针来对待,实际上,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天平,如何操作这台天平需要极为广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的理解包含了对社会、对人际关系、对人性的理解,而这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法官要成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因此与其说是制度确立了法官的优越地位,还不如说是法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确立了其优越地位。今年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为严格选拔法官走出的第一步,以后应当逐渐从法官以外的法律职业者、法学研究者特别是从律师中选拔法官,要使法官成法律职业中最优秀的职业,成为社会中优秀的阶层。法律认识的转变与理念的提高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如果说律师是将法律作为职业来对待,那么法官就应把法律当作是一项事业,作为社会公正与公义标准的判定的执行者,法官不应仅仅将法律看出是一项游戏规则。社会的天平总是摇摆不定的,需要法官去不断地修正,在民法学中自义务本位至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修正过程。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现在中国绝大多数法官仅将其职业看成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思想还远未形成。相反由于在政治地位,生活待遇上的不高,使的很多法官还有自增和对法官职业悲欢失望的态度。一个对自身都缺乏信心的人又如何能确立起自己的优越地位? 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直接损害法官的地位,而法院行使司法的行政化过程也间接地使法官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法院何以成为法院?有三个质特征:第一法院行使职能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必须有纠纷的存在,即许多事务不属它的管辖范围。第二法院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立法机构可以积极地推动某些领域立法的发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地行为
完成立法行所赋予的使命,但是法院却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事;第三是司法程序的公开性,这是司法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司法者不应通过暗箱作业来确立司法的结果。回顾近年来轰轰烈烈,大张旗鼓的司法改革之路,为了改变司法机关在社会权力中的边缘地位,改革的先行者们一直采取的是一种主动出击的方式,竭尽所能以张显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上山下乡院内院外从生产到生活。扮演着一种全能型的角色。《人民法院报》近几年的新闻报道就可见一斑。我们看到,在最近的十多年间,我国法院为积极司法的行为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动因,即就是力求通过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以主动积极的活动方式,从而力争自身地位的提高和利益的最大化。“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已成为法院工作的时髦口号,从裁判者到守夜人的角色的转变使法院工作丧失了独立性,也使法官的独立地位日渐衰落,正确地给法院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社会秩序的形成者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一个能让人引发诸多思考的问题。 行文至此,我们深感中国司法改革工程的庞大与复杂,艰辛与困难,xx总理在上任之初曾说过:“不管前面是万丈深渊还是 ,我将勇往直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显出了一个改革者的改革决心和义无反顾精神。
xx集团的有限公司 xx集团自1989年创业以来, 通过实施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人才创新战略,历经三次创业、四次重大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了一年翻一番,十四年翻了十三番的目标任务,现已发展成为涵盖农药、生物医药、现代种业、涂料油漆、物流与连锁、国际贸易等七大主导产业的高淳县龙头企业、南京市十大重点骨干龙头培育企业、江苏省百强企业集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星火科技示范企业、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十大农药企业之首,拥有32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1家,境外公司2家。迄止去年末,实现产值(90不变价计)28.6亿元,完成销售收入15.2亿元,创造利润1.18亿元,上交国家税收6028万元,自营进出口2800万美金。 在世界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幻下,特别是农药市场急剧下滑的情况下,我们xx集团能由全国近2000家农药企业的倒数第一位在十四年内发展成为目前的顺数第一位,归纳起来,是与全集团始终如一的开展民主法治建设分不开的。十四年来,公司不仅在民主法制建设上做了一些工作,而且把法律运用到各项工作中,依法治企,促进了企业发展,具体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 统一思想 精心组织 公司的民主法治化进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创业十四年来,我们xx集团始终坚持“抓经济建设、抓法治建设”并举和 “依法治企,守法经营、以法维权”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实施依法治企方略,不仅创造了员工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且使得各项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同时,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网络:⑴公司成立以党委书记、董事长为组长,工会主席,妇联主席为副组长,以各产业实体一把手为民主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集团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该领导小组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⑵建立以安全监察部经理为组长,各产业实体办公室负责人为组员的主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集团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该工作小组民主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⑶民主法治建设组员均由各产业实体的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各自产业实体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并充当民主法治建设的宣传员和联络员;⑷聘请公、检、法、司的专职人员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民主法治建设的顾问,组成强有力的法律顾问队伍,做好具体法律问题的咨询及培训工作。 二 积极学法 加强普法 民主法治建设,首先要侧重学习法律知识,公司采取举办法制讲座、个别座谈、普法考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在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治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员工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员工的现代法律观念,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及公司,并以安全监察部、法务部为阵地,组织安全监察部人员、法务部人员、质量监督部人员成立以总裁为主任的打假维权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从而使“xx”品牌牢固创立并稳步延伸。 六 依法签约 严格履约 创业以来,公司以经济合同为切入点,以经济效益为目的,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要求,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守法经营、依法签约、严格履约,合同履行率达98%以上,无一份无效合同,无一份被撤销合同。公司法务部专门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合同管理制度》,实行合同统一由集团办公室总负责,集中备案,集中管理、集中拟订参照文本、集中审核,并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工作。各销售合同、无形资产使用许可、转让、工程建设等具体合同分别由营销管理部、质量技术监督部、基建办等具体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签订工作,实行谁签订谁负责直接责任,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集团办公室负监督责任的责任风险机制;与此同时,落实具体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集中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印章及台帐,并根据合同标的及重要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对达到一定数额及牵涉面较大的合同实行相关部门会签制,依法签约,严格履约,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评审,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履行、到期、续签及时做好记录台帐,以便及时修订、续订、归档合同。 七 分产业 分公司逐步运用整体推进 根据公司产业跨度大、子公司多的特点,法律的运用实行一公司一策,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方式各自逐步进行,整体推进。农药产业公司侧重围绕《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农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连锁产业公司侧重围绕《公司法》、《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广告法》等相关连锁经营,工商管理、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种业产业公司侧重围绕《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种子、基因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医药产业公司侧重围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侧重围绕《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证券投资、涂料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南京xx国际贸易公司侧重围绕《对外贸易法》、WTO规则、反倾销等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高淳汽车运输公司侧重围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 八 瞄准前沿科学 服务企业发展 公司从一家借资5000元白手起家的单一产业的县属小厂,短短十四年间,发展成为集农药、生物医药、现代种业、涂料油漆、房地产、物流与连锁、国际贸易等多产业、跨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中不乏许多前沿科学和新领域,尤其是随着“国退民进”改制、改组进程的加快和连锁管理、终端销售的新业态的出现,因此,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加紧迫和重要。目前,公司已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把南京xx种业公司、南京xx股份公司、江苏农用化学公司等各大公司纳入xx集团,顺利实现了公司滚雪球式的发展,法律在资产、人力资源、方案制定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公司已建立了覆盖国内28个省2098个地市县及国际38个国家316家经销商的市场网络,连锁管理这一工程上游已连接到十家制造
型企业,下游已连到五个省十个地市的近100个县的800多个乡镇,迫使我们迅速建立起规范化、法治化的连锁管理手册。 综上所述,我公司的民主法治化建设不仅是一个从宣传到学习到治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而且是一项涉及各部门、各产业及每一个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民主法制的运用为公司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了公司各项事业、各大产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对我县加强联防联调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我县从1983年起主动与xx相关区县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协调,组织相关乡镇与xx相邻乡镇磋商,先后在我县定埠镇与xx郎溪县定埠镇、固城镇与xx宣州市狸桥镇、原丹湖乡和xx宣州原雁翅乡等重点边界地区建立了3个跨省联合调委会;并在县域内有重点地建立了花山地区、淳溪镇(县城)地区、横溪河地区等跨行业、跨系统的3个联合调委会。近年来,我县针对边界接合部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贯彻“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联合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途径,充分发挥边邻地区跨省跨系统联合调委会的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调处了边邻地区大量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全县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富裕。近三年来,联合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336件,避免纠纷激化38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6起,制止群众性械斗22起。一、联防联调工作的动因及形式我县地处江苏省西南端,隶属南京市,下辖9个镇,总面积802平方公里,总人口43万人,边界总长150多公里,其中与xx省界长达100多公里,占全县边界总长的三分之二,西部和南部有6个镇与xx省宣州、郎溪、当涂三区县的5个乡镇接攘,东北部有2个镇与我省溧阳、溧水两市县的3个镇相毗邻。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我县与xx的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省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如70年代,我县的原薛城乡和xx当涂县湖阳乡、原丹湖乡和xx芜湖县雁翅乡为争地、建造圩堤等大动干戈,发生大规模群众性械斗,打死打伤多人,双方地区老百姓诚惶诚恐,怨声载道,连正常的走亲戚都提心吊胆,不敢踏入对方的地域。为有效地防止边界纠纷不断激化,维护接合部地区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繁荣,我县从80年代初就不断探索建立联防联调组织的路子,经过不断努力,先后建立了二种形式的联防联调组织:一是和xx省交界地的跨省联合调委会;二是县域内矛盾纠纷多发地的跨乡镇联合调委会。二、联防联调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联防联调工作的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健全。为正确处理和解决边界地区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淳县委、县政府对联防联调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91年就以县政府名义批转了由县司法局和xx宣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高淳县与宣州市相邻区域民间纠纷联防联调工作章程》,并明确要求各镇依照章程认真开展联防联调工作。县人大也将全县联防联调工作列入了监督范围,多次进行视察和调研。各联合调委会本着“平等、协商、及时、公正”的原则,先后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章程、规则等工作制度。固城镇和xx狸桥镇、苏皖定埠两镇还成立了联防联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值班方党委书记任组长,把联防联调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苏皖定埠两镇,固城与狸桥两镇分别从1983年和1991年起坚持双方轮流值班制度,从未间断过。为使这一工作形成制度,今年5月29日,在苏皖固狸联合调委会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上,讨论并表决通过了重新修改完善的《苏皖固城狸桥地区联防联调工作规则》,从而更优化了联防联调工作运行机制。2、互通信息,联合排查梳理。近年来,我县的各个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两镇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3、协同配合,联合调处矛盾纠纷。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而我县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如20xx年6月,我县固城镇九龙村乡村医生侯生明在给狸桥镇祖家村高红美行医过程中,高
不幸死亡而产生的重大医疗纠纷,联合调委会主任---狸桥镇政法副镇长,当即召集双方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卫生部门及相关村等成员单位领导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商定调处方案和措施,使这一重大纠纷及时得到了较好处理,从而避免了一起群众性的跨界闹丧械斗事件。由于我县的联防联调组织调处矛盾纠纷迅速,被当地群众誉为化解纠纷的“110”。联防联调工作开展以来,得到xx宣城地区和南京市两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宣州地区电视台曾专题报道;也得到两地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其成效有以下几方面:1、各类纠纷得到及时调处,钝化了矛盾。由于各联合调委会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使我县边界地区特别是与xx省交界地区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纠纷调处成功率明显提高。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矛盾纠纷调处率逐年提高,达到现在的99以上。如以往苏皖定埠两镇民间在春节期间有一个《降福会》“菩萨”出会的旧俗活动,每次出“菩萨”参加的人数少则数千,多则数万,该活动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给当地百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时常引起群体性械斗,影响极坏。1999年春节前,《降福会》部分会首,暗地在以定埠为中心的高淳、郎溪、溧阳三市县交界处准备再次组织出“菩萨”活动。定埠两镇联合调委会及早发现苗头,双方及时开展了排查,并互通信息,经联合调解组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采取果断措施,经一个多星期的说服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并配合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制止了活动的进行,从此以后,出“菩萨”活动再也没有搞过,该项工作受到了双方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2、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如:岔冲水库是我县固城镇与宣州市狸桥镇抗旱防汛的“矛盾库”,每年防汛抗旱期间,为泄洪争水经常引起群众性械斗,联防联调组织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多次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均衡泄洪和抗旱用水的协议,从而解决了四十多年来久拖不决的矛盾。有效地调和了两地干群关系,增进了感情。3、联防联调组织的的威望得到提高,减少了上访。以前,省际间的一些矛盾纠纷由于双边处于隔离状态,常因一些小事就闹到乡镇党委政府,稍大一点的事闹到地(市)省,甚至告到中央。在联防联调组织成立后,大量的边界矛盾纠纷有了调处的组织和机制,不仅缓解了矛盾纠纷,而且减轻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现在边邻地区因发生矛盾纠纷,找领导、围政府、集体上访的现象被联防联调组织化解了。4、为繁荣边界地区经济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发展。由于联防联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周边地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周边地区的经济繁荣。如:苏皖定埠两镇边界贸易越做越红火,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使南北两镇已发展成为联成一体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苏皖边界贸易集散地。又如:我县固城镇九龙村发展的150万平方尺的实用菌生产基地,通过示范推广,已成为边界地区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成为远近闻名的“蘑菇区”。总之,通过联防联调工作的开展,我县边界地区从矛盾纠纷的“是非地”变成了和睦相处的“联心地”,两地群众从“冤家”变成了“亲家”。三、联防联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县的联防联调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目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有的镇(村)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镇(村)领导不够重视,工作没有摆上应有位子,致使联防联调工作虽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制度,但人员不到位,工作粗糙;往往遇到突发性跨界纠纷才想到联合调委会,造成很多小矛盾、小纠纷往往没有及时、妥善地去处理,激化成重大、疑难纠纷,有的甚至激化成刑事案件。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教训也很深刻。2、联防联调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联防联调工作是以双方诚信合作为基础的,按照工作规则,每年要开展多次活动,如联合排查梳理,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召开年会等等,这些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从现实情况来看,联合调委会没有专项经费。3、联防联调组织少,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平衡。一是现有的6个联合调委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真正的联防联调工作网络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客观上由于联合调委会是一种松散联合型组织,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致使各联合调委会的工作很不平衡。比较好的如固城—狸桥联合调委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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