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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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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xx一、什么是非法证据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2、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

3、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

4、舍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

5、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6、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7、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四、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1、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非法取证行为与所取得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如果仅从程序外以其他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处理,在诉讼法上却承认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则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2、真实肯定说,即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若与案情相关,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实事求是”是

9、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实质真实,而不是只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把起初而相关联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导致放纵犯罪。3、线索转化说,即把非法取得的材料看做“证据线索”并以此为线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从而将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其理由是:(1)、我国目前的刑侦技术手段落后,刑侦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薄弱,如果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不采信的话,将妨害最终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任务;(2)、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则下偏重实体;(3)、虽然衍生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但并不影响衍生证据的真实性、联系性和合法性。4、区别证据种类说,主张将非法取得的

10、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开来,前者无论真实与否,都应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此应以采信为妥。其理由是:“非法取得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于口供,实物证据不会因为收集程序而改变其性质。”5、例外排除说,即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能采用,但应设若干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案件的危害程度;(2)、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法律可以从上述两个因素的单独或综合之中设定若干个例外情形。五、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价值冲突以上各种学说的分歧是基

11、于不同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一)、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冲突的集中体现。所谓实体真实也被称作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真实的。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对于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而言,采信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优先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就是证据的证明性优先于合法性,这将有助于发现实体的真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排除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性,将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价值。(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的集中体现。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从根

12、本上说就是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两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国家还须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无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难以保证完全一致。体现在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对于非法证据的舍弃,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的排除,尽管因非法取证的行为使证据材料丧失其合法性,但因此而舍弃其证明性与相关性,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结果。而采信非法证据,则可能鼓励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只在乎结果而不在乎过程,造成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后果。协调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

13、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统一,应当树立刑事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冲突时各种利益的均衡观念和均衡价值观,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六、关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一)、绝对排除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真实性不仅受到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且还与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这类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人的因素联系较大,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更是以损害人权为代价的,其真实性也会受到破坏,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此类刑事非法证据应予以绝对排除。

14、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权利;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赋于律师刑事侦查在场权等。(二)、相对排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非法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相当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取得的物证并不因为非法取证行为而会破坏其真实性,因此在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应加以区别:对于在案件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证,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真实的证据应予采信;对于在案件中虽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应予排除;对于在案件中并非起到不可替

15、代作用的证据应当及时的用其他证据代替或者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三)、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执法观念建立并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检察人员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使用。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实行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XX镇党委正确把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不断

16、建立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要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原则,必须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必须用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履行。 健全和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是镇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关键环节。镇党委在作出每一项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都严格按照制度操作,用制度规范,凭制度办事,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实到位。根据党章规定和区委工作要求,结合全镇实际,本届镇党委组建后,先后完善修订了一系列民主集中制制度,对集体领导的议事议题范围、工作程序要求、议事决定及决定的执行和反馈、违规

17、处理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干部任免方面,镇党委相继出台了XX镇民主推荐镇管干部工作制度等文件,全面规范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此外,为加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管理, 还制订了XX镇政务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根本上杜绝和避免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集体在基层党组织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必须注重党委议事决策前的调查研究。 为了使党委的每项议事决策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镇党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力求让党委的各项议事决策符合镇

18、情,体现民意。去年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镇党委组织专门班子,深入机关部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论证,多方召开干部和职工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由于情况清楚,准备充分,方案可行,政策公平,工作细致,机构改革自始至终没有出现纠纷和矛盾。近年来在镇党委、纪委、人大、政府、区人大代表、镇党代表、基层党支部等各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镇党委同样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周密制定各项选举方案,圆满完成了各项选举任务,较好地实现了组织人事安排意图和民情民意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后,先后停建了类似政府办公大楼等多项形象工程,全力去办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有线电视村村通、水泥路村村通

19、、自来水厂及农田水利标准化设施等民心工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为民办实事好事上。实践证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既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是保证党委正确决策的前提。 第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落实到位是关键。近年来,镇党委在议事决策各项重大问题时,自始至终都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和程序办事,运用集体的智慧开展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镇党委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严格经过支部民主推荐、党委集体确定差额考察人选、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党委会集体酝酿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最后形

20、成任命决定。在集体研究讨论全镇*、经济、社会事业、财政预算、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之前,镇党委事先都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后方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每次召开党委会,镇党委都提前7天左右,将需要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领导,让大家讨论时准备充分。事实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化,既要有原则和纪律,又要有方法和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事,对重大问题界限不清,办事程序混乱,党内生活必然不正常,也必然会影响内部的团结,削弱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必须切实加强实践中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镇党委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把上级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

21、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在干部任免、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等建设方面,始终做到议事讨论在前,决策公布在后,纪委参与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发挥行风廉政监督员网络作用,让全社会来监督。此外,每季度组织一次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活动,评议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对党委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同时镇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注重听取基层一线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做到成员之间相互交流谈心,坦诚相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几点思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二十一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22、义的主力军。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年轻一代的素质如何,将决定中华民族新世纪的前途和命运。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都十分关心。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并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教育都要进行这一教育。”去年2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再一次昭示了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家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并把其提到重要位置。我们来分析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揭示现阶段青少年

23、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揭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演变轨道和严重危害,宣传我国预防和惩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宣传保护青少年和青少年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方法。使全社会更加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使广大青少年接受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的和自我保护、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接班人的目的。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同时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

24、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近年,全国法院判处青少年犯罪类型比例中,以抢劫、盗窃为最高。从我国青少年犯罪身份比例中来看,农村青少年所占比例最高。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一是违法犯罪呈低龄趋势。90年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991年至1998年,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加0.6个百分点。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师生情是青少年感情世界中重要组成部分,然而,12岁的初中一年级学生韩某,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班主任黄某的严肃批评和责罚,逐怀恨在心,萌生报复念头。1991年9月12日,韩某采取欺骗手段将黄老师骗

25、至公共浴室折磨致死。案件侦破了,但少年作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沉重的。二是违法犯罪突发性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遇到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等情况,往往缺乏思考,不顾后果,违法犯罪。我们来看一个案例。18岁的孙开宝与卢某是邻居,1995年2月3日,孙的妹妹在楼道炒菜时,因卢某之妻吐了口痰,而引发口角,继而撕打,孙从屋内拿刀,将卢某和卢妻弟分别捅死。孙被判处死刑。三是团伙犯罪严重。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常见的犯罪方式,占青少年犯罪的70左右。近些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出现了人数上升、活动地域扩大、组织日趋严密及受境外黑社

26、会势力渗透和操作的新情况。在我们板桥中心小学就有一些学生,经常伙在一起,干一些违法乱纪事情。20xx年4月1日下午,三年级组的秦某、石某、薛某、时某等4人从游戏机房出来后,撬开供销社仓库门,潜入房里偷窃自行车2辆、钢笔、收音机等价值千元的物品,后被派出所传讯处理。小小年纪,屡次偷盗,着实要让我们引以为戒。四是暴力犯罪突出。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暴力犯罪日渐增多。有的甚至泯灭天良,残杀亲人。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母子情是人世间最宝贵的亲情,而这位16岁的陈某,因迷恋电子游戏机偷家里钱,母亲发现后严加管教,致其离家出走,后交坏人,随萌生杀母之念。1997年4月14日中午,

27、陈在家中将其母亲勒死,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1、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形成了消极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颠倒的荣辱观、错误的婚恋观,继而导致违法犯罪。2、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着人们的思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严重诱发着青少年犯罪。如黄色、暴力、恐怖影视、书刊等导致犯罪。3、娱乐场所不健康因素导致犯罪。4、不良社会交往导致犯罪。某省少年乒乓球单打亚军李某,因父母离婚,渐渐无心学习,离开学校,受不良朋友的影响,而吸毒,8年来

28、吸掉了70多万元。学校因素的影响:1、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2、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3、学校周边不良环境诱发犯罪。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成长的摇篮,是青少年接触最早的社会关系,对青少年的心理及行为有着耳濡日染的影响,如果青少年失去家庭的关怀和温暖,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1997年9月,某市摧毁了一个平均年龄为14岁的15人犯罪团伙,其中12人来自单亲家庭。由于缺乏父母的关怀和教育,并受到社会上坏人的唆使,走上犯罪道路。个人因素的影响:1、认识能力差,不辩是非。2、逆反心理强,情绪偏激。3、自控能力弱,易受诱惑。4、道德水平低,行为失范。5、

29、法制观念谈,以身试法。中学生刘某将同学孙某打成重伤,只因怕负担医疗费,竟然认为打死比打伤合算。于是将孙某活活打死,把尸体掩埋后逃离现场。以上这些因素和案例,警示我们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应及时矫治青少年心理上的缺陷,加强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四、我国惩处青少年违法犯罪规定(一)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对于刑法规定的八种重罪必须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

30、火、爆炸、投毒。(三)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措施(一)社会预防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教育,培养世纪新人。2、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增进身心健康。板桥小学创办了少年警校,对青少年开展安全守纪知识教育,配备法制副校长,利用人利资源开展法制教育。3、提供健康精神产品,净化文化娱乐场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告别“三室一厅”,即:电子游戏室、录像放映室、台球室和歌舞厅。4、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二)学校预防1、适应时代特征和青少年心理、生理特点,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2、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净化教书育人环境。3、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创建安

31、全文明校园。(三)家庭预防1、提高家长素质,改进教育方法。创办“家长学校”帮助家长学习教育理论、家教方法,促进家庭和睦,减少家庭破裂。2、加强代际交流,缩小代际差异。3、引导子女慎重交友,增强自立意识。4、注重子女品德教育,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四)自我预防一是自我教育,力行十戒1、戒娇(1)积极参加劳动,养成劳动习惯。(2)敢于正视挫折,提高耐性能力。2、戒奢(1)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养成节俭习惯。(2)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3、戒惰(1)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2)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勤奋实干。4、戒骄。(1)虚心好学,不耻下问。(2)谦虚谨慎,积极进取。5、戒贪。(1)培养正

32、确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2)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合法权益。6、戒散。(1)树立纪律、法制观念,确保规范。(2)制定学习,生活规划,养成规律。7、戒假。(1)诚实守信,实事求是。(2)珍惜荣誉,摒弃虚荣。8、戒妒。(1)树立信心,赶超他人。(2)主动交流,抒发感情。9、戒黄。(1)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2)接受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10、戒毒。(1)了解毒品性质和危害,提高禁毒意识。(2)克服不健康心理,培养健全人格。二是自我规范,防微杜渐青少年培养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应自觉抵制有害健康成长的行为,做到“十不”:1、不吸烟、酗酒。2、不打架斗殴,辱骂他人。3、不携带管制刀具4、不强行索要财物。5、不早恋。6、不旷课、夜不归宿。7、不偷窃、故意毁坏财物。8、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9、不参看色情、淫秽读物、音像制品等物品。10、不做其他危害自身、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三是自我预防,预防被害青少年应该发挥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动作用,积极预防被害,保证健康成长,几种常见的自我防范类型是:钱包保管、拎包保管、自行车存放、家中安全、防抢劫、防骚扰、防奸淫、防拐骗。了解和掌握必要的防范知识,预防被害,也是广大青少年必备常识。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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