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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太一地产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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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B 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IYI—01.013—2010 保密管理制度 2010-1-1发布 2010-1-1实施 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保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保密管理,全体员工均应遵守。 三、定义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四、职责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统筹监督。 五、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一)公司保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的重大决策; 2、公司经营活动中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方案、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其中包括销售过程中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定价政策等; 3、核心技术,包括住宅商铺及配套设计方案/图纸、营销策划方案、技术标准、作业标准等; 4、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的会议记录; 5、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凭证、帐册、报表; 6、公司统计报表、审计报告书; 7、公司员工档案、工资、劳务收入资料; 8、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通知、通告及其他公司公布的资料信息等不属于保密范畴。 (二)公司秘密的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可能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可能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可能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 (三)公司秘密的密级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及公司发展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核心技术为绝密级; 2、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审计资料、设计图纸、销售策划资料、重要的会议记录及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意向书、职员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未公开的信息为秘密级; 4、有文件资料需确定密级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拟定密级,公司常务副总确定,常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也可直接确定密级。 六、保密措施 (一)属于保密范畴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保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摘抄、销毁,由各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保密。 (二)对管理或接触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在入职时公司根据实际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上述人员离职,必须进行彻底的工作移交,并作出保密承诺。 (三)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注明可接触人员或职务; 2、非经常务副总批准,不得复制摘抄; 3、收发、传递、外出携带秘密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 (四)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或设备的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的,应当事先经常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六)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室; 2、根据需要严格限定参加人员范围,或在讨论涉秘事项时临时指定参加人员;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会后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层次范围。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泄露公司秘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新闻媒介透露公司秘密。 (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应当立即制止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七、责任和处罚 (一)出现下列泄密情况之一者,总经理办公室有权将泄密员工调离涉密岗位和警告或记过的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 3、已泄露但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二) 有下列泄密情况之一者,经常务副总确定,公司可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或过失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公司秘密,或违背程序向外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三)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的秘密被不应知悉的部门和员工知悉; 2、使公司的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无法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使公司的秘密被公司以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人知悉的; 4、遗失公司保密资料或物品的。 八、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所有员工,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原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相冲突以本制度为准,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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