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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T 046.1-2019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1部分:运营条件(厦门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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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502/T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标准 DB3502/T 046.12019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 1 部分:运营条件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ion service managementPart 1 : Operation condition 2019 - 06 -25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02/T 046.1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网约车经营者运营条件 . 2 5 专职网约车运营条件(开展运营的资格) . 4

2、 6 兼职网约车运营条件 . 5 7 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条件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档次要求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者线下合作机构运营条件 . 9 参考文献 . 10 DB3502/T 046.12019 II 前 言 DB3502/T 046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分为六部分: 第 1 部分:运营条件; 第 2 部分: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运营管理; 第 4 部分:信息安全; 第 5 部分:安全与应急; 第 6 部分:监督管理。 本部分为DB3502/T 04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厦门

3、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文杰、王文果、翁明鸿、林少雄、杨国联、林立南、吴珊、蔡弘、许旺土、张晓阳、张秋华、刘浩、张旭、林功勋、吴文彬。 DB3502/T 046.12019 1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 1 部分:运营条件 1 范围 DB3502/T 046的本部分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者、专职网约车、兼职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开展运营的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厦门网约车行业的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4、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06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T/T 1068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约车运营服务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ion service 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3.2 网约车经营者 app-based ride-hail

5、ing operator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3.3 网约车 app-based ride-hailing vehicle 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的车辆。 3.4 网约车驾驶员 app-based ride-hailing driver 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 3.5 专职业务 full-time business 使用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3.6 兼职业务 part-time business 使用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兼职网约车备案证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3.7 线下合作机构 o

6、ffline collaboration DB3502/T 046.12019 2 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协议或合同,建立合作关系,为车辆或驾驶员提供线下规范服务,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车技维护等工作的机构。 3.8 派单上限 upper limit of request designating 网约车经营者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给兼职网约车派单数量的最高限值。 3.9 订单考核达标率 order assessment compliance rate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开展专职业务的网约车进行订单考核, 通过考核的车辆数与接入的车辆数之比。 3.10

7、 新能源汽车 new energy automobile 采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4 网约车经营者运营条件 4.1 开展运营的资格 4.1.1 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1.2 线上服务能力 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4.1.3 线下管理能力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下管理能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经市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

8、能力; 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要求: 有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经营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开展经营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展经营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经营之日起不得少于 1 年; 在本市为企业法人的,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m2。在本市为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m2。 其中, 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1/3; 在本市具备不少于 10 人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并根据实际运营车辆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服务人员数量,每接入 30

9、00 辆车辆至少增备 1 人。 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及财务管理和收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4.1.4 服务档次 DB3502/T 046.12019 3 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前, 应明确所开展的服务档次,可包括:标准档服务、高档服务、豪华档服务,服务档次要求详见附录A。 4.1.5 承诺 提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网约车平台运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4.1

10、.6 车辆数量 从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 3个月内,应接入一定数量的专职网约车,并实际开展运营服务,专职网约车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提供标准档服务的车辆数量不少于 500 辆; 提供高档服务的车辆数量不少于 200 辆; 提供豪华档服务的车辆数量不少于 100 辆; 提供新能源汽车数量不少于 300 辆。 4.1.7 兼职业务 首次开展兼职业务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具备可行性的网约车兼职运营服务计划方案,并满足以下条件: 自获得经营许可之日起,实际开展运营服务不少于 6 个月; 近 6 个月,接入平台的专职网约车订单考核达标率不低于 90%。 4.2 开展运营的要求 4.2.

11、1 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应承担的责任。 4.2.2 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4.2.3 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提供服务的专职网约车已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障提供服务的兼职网约车已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 兼职网约车备案证 , 保障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性能可靠,接入的专职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接入的兼职网约车在经营期间购买兼职网约车专属保险。 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

12、输主管部门报备。 4.2.4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4.2.5 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4.2.6 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2.7 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经营者。 4.2.8 向乘客提供网约

13、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约车经营者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4.2.9 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4.2.10 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4.2.11 确保专职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确保兼职网约车移动终端定位数据正常传输。 DB3502/T 046.12019 4 4.2.12 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 4.2.13 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派单规则、定价标准、动态加价机制,设

14、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4.2.14 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4.2.15 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 4.2.16 加强对线下合作机构的管理,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线下合作机构清单。 4.2.17 参照附录 B 的相关要求核查线下合作机构的符合性。 5 专职网约车运营条件(开展运营的资格) 5.1 车辆牌照 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 5.2 车型要求 车型要求如下: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15、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 发动机排量不低于 1950 ml,或者排量不低于 1750 ml 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 110 kW; 轴距不低于 2700 mm。 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 250 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km; 轴距不低于 2650 mm。 5.3 车载设备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

16、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 1068中的相关要求,定位数据实时接入列入福建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运营商目录中且在本市实际开展经营的运营商平台,并实时报送至政府监管平台。 5.4 车辆年限 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 5.5 车辆外观 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5.6 车辆接入 DB3502/T 046.12019 5 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

17、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经营者。 5.7 承诺 车辆所有人提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网约车专职服务经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订单完成数量考核。 5.8 推广新能源 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 6 兼职网约车运营条件 6.1 开展运营的资格 6.1.1 车辆牌照 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 6.1.2 车型要求 车型要求如下: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技术标准。 6.1.3 车

18、辆外观 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6.1.4 车辆接入 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6.1.5 承诺 车辆所有人提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网约车兼职服务经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6.1.6 登记备案 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兼职车辆登记备案。 6.2 开展运营的要求 6.2.1 接单限制 接单限制要求如下: 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

19、派单上限管理的相关规定。 DB3502/T 046.12019 6 接受派单区域管理,起讫点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 6.2.2 保险购买 按照订单购买兼职网约车专属保险,保障司乘权益。 7 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条件 7.1 开展运营的资格 7.1.1 户籍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7.1.2 年龄条件 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1.3 驾驶资格 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7.1.4 无不良记录 无不良记录要求如下: 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20、 12 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7.1.5 考试 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7.1.6 承诺 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经营者从事网约车服务。 7.2 开展运营的要求 7.2.1 不得接入未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或使用未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兼职网约车备案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7.2.2 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兼职网约车备案证。 7.2.3 参加网约车经营者或线下合作机构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21、培训。 7.2.4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7.2.5 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2.6 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7.2.7 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DB3502/T 046.12019 7 7.2.8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7.2.9 按照网约车经营者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DB3502/T 046.12019 8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档次要求 A.1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档次要求。 表A.1 网约

22、车经营服务档次要求 服务档次 驾驶员要求 车辆要求 服务要求 标准档 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兼职网约车备案证 。 按 DB3502/T 046.2 执行。 高档 1.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2.轴距不低于 2775 mm。 豪华档 1.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2.轴距不低于 3000 mm。 3.车身长度不低于 5000 mm。 DB3502/T 046.12019 9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者线下合作机构运营条件

23、 B.1 开展运营的资格 B.1.1 主体资格 经市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B.1.2 人员 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运营人员、服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B.1.3 场地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m2。 B.1.4 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线下服务制度等。 B.2 开展运营的要求 B.2.1.1 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并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B.2.1.2 不得向驾驶员提供未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

24、兼职网约车备案证的车辆。 B.2.1.3 主动向驾驶员告知经营风险,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要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条款,并取得驾驶员的确认。 B.2.1.4 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应与驾驶员解除合同或协议: 存在欺骗诱导驾驶员签订合同或协议; 向驾驶员提供未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兼职网约车备案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 B.2.1.5 具备较强的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能力, 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机制, 一车/驾驶员一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基础信息、车辆基础信息、车辆价格、车辆保险信息等。 B.2.1.6 配合网约车经营者和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置、失物查找等工作。 DB3502/T 046.12019 10 参 考 文 献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6351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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