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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001.1-2015 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第1部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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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1.020 C 5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 T 1001.12015 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第 1 部分: 总则 Microbial limit examination for healthcare supplies Part 1: General provision 2015-12-29 发布 2016-03-01 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1/T 1001.1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实验室基本要求 . 14 实验室样品检测 . 25 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 . 46 记录和报告 . 47 检验

2、后样品的处理 . 48 限度要求 . 4 DB61/T 1001.12015 II 前 言 DB61/T 1001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分为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菌落总数测定; 第3部分:铜绿假单胞菌检验; 第4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第5部分:霉菌和酵母菌数测定。 本部分为DB61/T 1001的第1部分。 DB61/T 998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与DB61/T 999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DB61/T 1000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DB61/T 1001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共同构成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系列地方标准。 下面列出了这些

3、地方标准的结构: a) DB61/T 998保健用品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方法分为以下 6 个部分: 1) 第 1 部分: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2) 第 2 部分:皮肤急性毒性试验; 3) 第 3 部分:皮肤长期毒性试验; 4) 第 4 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 5) 第 5 部分:皮肤过敏性试验; 6) 第 6 部分:眼部刺激性试验。 b) DB61/T 999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分为以下 16 个部分: 1) 第 1 部分:总则; 2) 第 2 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3) 第 3 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4) 第 4 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

4、评价动物试验; 5) 第 5 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6) 第 6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7) 第 7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8) 第 8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9) 第 9 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0) 第 10 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11) 第 11 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2) 第 12 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13) 第 13 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14) 第 14 部分:眼部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

5、试验; 15) 第 15 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16) 第 16 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c) DB61/T 1000保健用品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分为以下 8 个部分: 1) 第 1 部分:总则; DB61/T 1001.12015 III 2) 第 2 部分:保健贴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3) 第 3 部分:眼贴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4) 第 4 部分:含药芯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5) 第 5 部分:喷涂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6) 第 6 部分:清洗液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7) 第 7 部分:器具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8) 第 8 部分:功

6、能服装类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本部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晓莉、乔蓉霞、李伟、张扬。 本部分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部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29-62288000 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 邮编:710065 DB61/T 1001.12015 1 保健用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DB61/T 1001的本部分规定了保健用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7、 本部分适用于陕西省保健用品微生物学指标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 2015年版 3 实验室基本要求 3.1 环境 3.1.1 实验室应专用,并与其他区域(尤其是生产区域)分开。 3.1.2 实验室的工作区域应与办公室区域明显分开。 3.1.3 实验室的工作面积和总体布局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其中,实验室布局应采用单方向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3.1.4 一般样

8、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内进行;洁净区域(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应有明显的标示。 3.1.5 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3.2 人员 3.2.1 检验人员应受过所在岗位和职责的相关培训,并能够理解和正确实施检验;检验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2.2 检验人员应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 3.2.3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人为污染样品。 3.2.4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采取预防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3.2.5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得执行涉及辨色的操作。 3.3 仪器设备 3.3.1 仪器设备应能满

9、足检验的各项要求。 3.3.2 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清洁、消毒和校准,以保持其良好、整洁的工作状态。 3.3.3 应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日常监控记录。 DB61/T 1001.12015 2 3.4 检验用品 3.4.1 常规情况下应配备接种环(针)、酒精灯、镊子、剪刀、药匙、消毒棉球、硅胶(棉)塞、微量移液器、吸管、吸球、试管、平皿、微孔板、广口瓶、量筒和玻棒等检验用品。 3.4.2 在使用检验用品前, 应保持其清洁和/或无菌。 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法、 干热法、 化学法等。 3.4.3 应将需要灭菌的检验用品放置在特定容器内,或用合适的材料(如专用包装纸、铝箔纸)对其包裹或加塞,以

10、确保其能符合灭菌规定。 3.4.4 可根据检验要求,选择适用于微生物检验的一次性用品来替代反复使用的器具和材料(如培养皿、吸管、吸头、试管、接种环等)。 3.4.5 应保持检验用品储存环境的干燥、清洁,已灭菌和未灭菌的检验用品应分开存放并明确标识。 3.4.6 对于已灭菌的检验用品应记录其灭菌温度和灭菌持续时间。 3.5 培养基 培养基的制备、贮藏和质量控制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2015年版)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应对对检验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培养基进行适用性验证。 3.6 试剂 3.6.1 实验室应规定试剂接收、检查和贮藏的程序,

11、以确保所用试剂的质量能符合使用要求。 3.6.2 应标明所有试剂、试液和溶液的名称、制备日期、有效期和制备人。 3.6.3 无菌生理盐水的制法应为:取 8.5g 氯化钠溶解于 1000mL 蒸馏水中,并做灭菌处理。 3.7 菌株 3.7.1 应使用来自获得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也可使用其特性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且能溯源的商业派生菌株。 3.7.2 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菌株或参考菌株;且应在购入和传代保藏的过程中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文件化管理。 4 实验室样品检测 4.1 取样 4.1.1 应随机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应保证

12、样品完好。 4.1.2 从取样至开始检测的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生变化。 4.1.3 应尽可能取用原包装,直到检测前不得开封;应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4.2 样品接收 4.2.1 实验室接到送检样品后应认真对其核对登记,确保样品信息完整并符合检验要求。 4.2.2 若样品包装破损或数量不足,实验室应拒绝接收该样品。 4.3 样品检测 DB61/T 1001.12015 3 4.3.1 检测时,应从至少两个独立包装单位中取 10g 或 10mL 样品。对于包装量小于 20g 或 20mL 的样品,采样时可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3.2 检测过程中,从

13、打开包装到检测操作结束,均应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 所用器皿和材料均应事先灭菌,且全部操作均应遵循无菌操作。 4.4 供检样品制备 4.4.1 液体样品 4.4.1.1 水溶性样品 量取样品10mL加到9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制成1:10的供试液。 4.4.1.2 油性样品 量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聚山梨酯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无菌生理盐水75mL(在 4044 水浴中预温),在 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4.4.2 半固体状样品 4.4.2.1 亲水性样品 称取样品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和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

14、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 15min。用其上清液作为1:10的供试液。 4.4.2.2 疏水性样品 称取样品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聚山梨酯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混合,制成1:10的供试液。 4.4.3 固体样品 称取样品10g,加到9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供试液。 若有均质器,则称取10g上述水溶性样品加入90mL无菌生理盐水,均质1min2min;称取10g疏水性样品,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10mL聚山梨酯80、70mL无菌生

15、理盐水,均质3min5min。 4.4.4 喷雾剂供试品 取规定量供试品,置冰冻室冷冻约1小时,取出。迅速消毒供试品开启部位,用无菌钢锥在该部位钻一小孔,放至室温,并轻轻转动容器,使抛射剂缓缓全部释出。用无菌注射器吸出全部药液,加至适量的无菌生理盐水(若含非水溶性成份,则应加适量的无菌聚山梨酯80)中,混匀,取相当于10g或10mL的供试品,再稀释成110的供试液。 4.4.5 贴膏剂供试品 取规定量供试品,去掉贴膏剂的保护层,放置在无菌玻璃或塑料片上,粘贴面朝上。用适宜的无菌多孔材料(如无菌纱布)覆盖贴剂的粘贴面以避免贴剂粘贴在一起。然后将其置于适宜体积并含有表面活性剂(如聚山梨酯80或卵磷

16、脂)的稀释剂中,用力振荡至少30分钟,制成供试液。贴膏剂也可以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备成供试液。 DB61/T 1001.12015 4 5 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 5.1 生物安全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9489的规定。 5.2 质量控制 5.2.1 在检测过程中,应对所用菌株、培养基、试剂等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 5.2.2 应对能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检验设备(特别是自动化检验仪器)设置仪器比对。 5.2.3 应制定对检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和人员比对的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6 记录和报告 6.1 记录 应即时、准确地记录在检验过程中观测到的现象、结果和数据等信息。 6.2 报

17、告 应按照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准确、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结果。 7 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7.1 检验报告发出后方能处理被检样品。 7.2 若检出致病菌,则自报告发出之日起应保存该菌种及被检样品至少一个月。 7.3 检出致病菌的样品在贮存期满后应经过无害化处理方能丢弃。 8 限度要求 8.1 总体要求 除另有规定的外,各类保健用品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8.28.5规定的要求。 8.2 喷涂液和保健贴类 喷涂液和保健贴类保健用品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 a) 细菌数: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超过 30000CFU; b)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超过

18、300 CFU; c) 金黄色葡萄球菌: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检出; d) 铜绿假单胞菌: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检出。 8.3 清洗液类 清洗液类保健用品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 a) 细菌数:每 1mL 不得超过 500 CFU; b) 霉菌和酵母菌数:每 1mL 不得超过 100 CFU; c) 金黄色葡萄球菌:每 1mL 不得检出; DB61/T 1001.12015 5 d) 铜绿假单胞菌:每 1mL 不得检出。 8.4 眼贴类 眼贴类保健用品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 a) 细菌数: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超过 100 CFU; b) 霉菌和酵母菌: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检出; c) 金黄色葡萄球菌: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检出; d) 铜绿假单胞菌:每 1g、1mL 或 10cm2不得检出。 8.5 其他要求 霉变、长螨的样品应判定为不合格。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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