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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几点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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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几点研究据以研究的一组案例:(1)2000年7月27日,四川姑娘黄青梅准备搭乘北京海淀334号公交车,上车掏钱买票后,发现乘坐的牌号为京B/B5552小公共汽车是336号,在汽车开动后不久,黄青梅发现搭错车并要求下车,由于车门未关好,导致黄青梅跌地而死。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方负次要责任,并在建议书中要求车方承担80%的经济损失。事后黄青梅父母以北京灵山客运汽车管理中心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黄青梅父母为医治黄青梅而付的各种费用16000余

2、元、生活费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2万元。(2)1999年12月,刘女士乘坐的一辆公共汽车为避开右道上突然变道的出租车紧急刹车,造成二车相撞,致使刘女士受伤并流产。交警认定,由出租车负全部责任,刘女士的医药费由出租车所在单位支付。刘女士在2000年3月27日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2001年5月18日,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医药费2.4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乘客受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中国检察日报 2001年6月16日)(3)1999年10月2日,阮宝珠乘坐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车号为粤S-04360的专线公共汽车;途中有二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欲行窃,原

3、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阮宝珠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二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司机与乘务员均未作出制止或采取报警行动。阮宝珠后至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为被告在这一事件中,应承担救助责任,依其过错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30%,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例研究2000年第2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31-132页 )(4)1999年10月29日,颜桂莲乘坐国营温岭运输公司的浙JC8099大客车,从武汉回浙江温岭,当夜11时,车经江西上饶郊区,在国道线旁停车小便, 颜桂莲在去公路对

4、面时被过路汽车撞伤,肇事车辆随即逃逸,颜桂莲被他人送至上饶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额叶、左枕叶脑挫伤并出血,额骨凹陷性骨折等,10天之后,患心肌梗塞死亡。后家属以承运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60800元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82444.30元。2000年11月23日,法院以死者之伤与承运人违规停车有关,死者之死与其受伤有关,判决由原告负担44871元,由承运人负担32451元。(温岭市人民法(2000)温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四个例子是从旅客、承运人、第三人有无存在过错及请求权是否竟合角度予以选择,在公路旅客损害赔偿中属比较典型的案例。第一例为主要过错在于承运人,旅客没有

5、在法定上能使承运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过错;第二例为承运人没有过错,旅客没有过错,第三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第三例,承运人与第三人均有过错,旅客没有过错;第四例,承运人、第三人、旅客均有过错。这四个案例,旅客与承运人均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第一例属请求权竞合外,其余三例均为非请求权竞合。一、请求权的竞合、选择与行使1.请求权的竞合在客运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后,既可以提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或第三人承担单独、共同侵权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只要在同一案子,当事人有权选择诉权,均称为是请求权的竞合,此实际上是没有真正理解请求权的竞合的概

6、念。所谓请求权的竞合,是指以同一给付目的之数个请求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 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例如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之请求权。(王泽鉴(台)民法实例研习丛书。基础理论 台北1981年版 第86-87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债务人所实施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邢颖违约责任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262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

7、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是合同法对请求权竞合的法律规定。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特征如下:(1)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不仅产生违约责任,而且由于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又同时产生侵权责任。(2)承运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乘客对承运人享有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乘客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权利,不能同时行使;而且一旦行使了其中一种请求权,则另一请求权也归于消灭。(4)在请求权的竞合中,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另一方;请求权的竞合是一种真

8、正的连带债务。如上述案例(1),即纯属承运人一方过错的案例,承运人既承担违约责任,也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请求权的竞合。黄青梅的继承人只能向债务人客运中心行使权利。无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承担责任的都是客运中心。非请求权的竞合中,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多方。从债务连带角度出发,债务之间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并不是承运人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而是第三人单独或第三人与承运人一起共同侵害旅客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旅客对第三人或者承运人都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约责任,不存在同一债务人二个请求权并存问题,两者并不竞合。但由于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在二个债务人身上,是

9、责任主体并立,故被害人可以一并起诉。如上述案例(2)-(4),均属于非请求权竞合。2.请求权的选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根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选择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从时效上来选择请求权。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受到伤害后,以侵权责任起诉的时效为一年。而以违约责任起诉的时效为2年。如果侵权时效超过后,则应选择违约请求权。(2)从证据是否充足来选择请求权。由于旅客运输合同采用严格过错责任的原则,旅客只要提供客票即可提起违约之诉,旅客不负其他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他有过错。而侵权之诉则不同,侵权之诉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如果

10、旅客除客票外没有其他证据,应选择违约之诉。(3)从旅客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来确定选择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旅客有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身体伤害的话,由旅客本人承担责任,但除此之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违约诉讼中,即使旅客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不是重大故意或过失)的话,也应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侵权诉讼则不同,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配责任的。如案例(1),若提起侵权之诉,原告方依其过错承担部分责任。(4)从设定债务承担的大小选择请求权。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适用法律不同,判决适用标准不同,导致判决的结果也不同。据有关报道,我国即将出

11、台的公路运输条例,每位旅客最高赔偿为4万元。如此规定,提起违约之诉,设定承运人承担最高的赔偿额只有4万元,而侵权之诉则不同,仅死亡补偿金一项,如在2000年度每位旅客死亡补偿金在浙江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60800元,而在江西省则为33590元。显而易见,选择诉权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何其重要。(5)从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来选择请求权。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违约的案件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相对于承运人履行能力较差,应选择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承运人为被告,应提起违约之诉;如果承运人相对于第三人履行能力较差时,则应提侵权之诉。当然,在这里仅仅是作单一之诉而言。(6)从旅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方式来确定选择

12、请求权。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损害赔偿等。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等等。假如旅客要求承运人赔礼道歉的话,旅客必须选取侵权诉讼。(7)从确定法院管辖地,方便诉讼来确定选择请求权。对于违约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请求权的行使在选择诉权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如何行使请求权,在起诉中注意是择一而诉,还是一

13、并而诉。(1)在请求权竞合中(如第1例),不存在第三人,旅客只能对承运人起诉,或者选取违约之诉,或者选取侵权之诉。但是,旅客的一项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行使了一项请求权后则不能行使其他请求权。(2)在非请求权的竞合中(如第2-4例),由于涉及第三人,旅客可以单一起诉,也可以一并而诉。单以违约起诉的,则应以承运人为被告,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对第三人具有追偿权。单以侵权起诉的,前提是第三人负全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此时,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以侵权与违约一并起诉的,即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承运人与第三人所负的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以侵权责任一并起诉的,即对第三人与承运人

14、均提起侵权之诉;一般情况下是对第三人与承运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承担的责任。案例(3)的承运人主要是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扩大部分负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往往对请求权的竞合的概念理解不透,导致在合同法实施之后,法院对非请求权竞合中旅客以第1种形式一并提起的几乎是不予受理。旅客几乎都是以单一违约起诉承运人,并没有把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行使。二、损害赔偿标准与精神损害赔偿。1.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在公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一方提起违约之诉,必然涉及到赔偿标准。但现在法院判决适用标准均采用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即适用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均以侵权所在地省级公

15、安部门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死亡补偿费及伤残补偿费。在公路运输合同中则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由于一般的公路旅客运输纠纷,乘客与承运人的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均为同一,所以发生的纠纷则争议不大。由笔者代理承运人参与诉讼的第(4)例案例,提起违约之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有始发地武汉法院,有被告所在地及运输目的地的温岭法院,如果依侵权之诉,还可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上饶人民法院管辖。在赔偿标准上,法院适用何地的标准,最后还是由法官自由裁定。笔者在诉讼中提出应参考事故发生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为准,以求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在事故发生时,浙江省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60800元,而江西省

16、则只有33590万元。但法院最后以旅客及被告所在地的浙江省标准来确定补偿费,判决书却没有说明适用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的理由。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适用何种标准,同我国立法滞后存有密切的关系。根据2001年2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可能在今年年底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4万元。在该条例出台之前,也需要一个标准来确定;笔者认为只要旅客以违约责任提起诉讼的话,无论向何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赔偿标准则可由旅客任意选取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的省级公安部门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旅客也会从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出发,选取赔偿最高标准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民

17、事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因同一案件,选择不同的地方法院造成不同的判决结果,保证司法的公正性。2.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在违约请求中,精神损害是否以予支持?首先看据以研究的四个案例,第(1)至(3)例均提起损害赔偿,而且第(1)至(2)例法院判决都予以支持,而对于第(3)例,原告阮宝珠曾提出要求赔偿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则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由笔者代理承运人诉讼的第(4)案例中,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也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此表明无论从法律,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旅客运输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尚未确定,主要是由法官来自由裁定。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理由是认

18、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因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对此条款,法律界均认为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合同法第302条对旅客的伤亡作了特别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条规定,使得人身伤亡可以获得违约赔偿。同样,有学者著书认为“发生伤亡的旅客一方,既可以请求承运人赔偿直接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间接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张代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

19、50页)在司法实践中,公路旅客运输中造成旅客死亡对其死亡补偿费的赔偿,是没有异议的。事实上侵害生命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 法律出版社 第360-363页)如果说死亡旅客的继承人在违约诉讼中提起死亡补偿金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是一种更大的一种精神赔偿要求。在国外的合同法中,也同样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英国合同法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授予精神赔偿: 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合同的目的就是解除痛苦和麻烦。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精神痛苦。“(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676页)王利民等

20、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赔偿,如果在违约责任中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给订约当事人造成极大的风险,从而极不利于交易。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会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发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竞合的情况,受害人完全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而获得补偿,不必采纳违约责任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判例研究2000年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36-138页)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所提及的问题,并不无道理,但是作为旅客运输合同这一类特殊的合同,应排除在一般情况之外;按照国际惯例,旅客运输合同均有最高额限制,如果在旅客运输条例出台之后,对最高额予以限制之后,就不必担心对订约当事人形成极大的风险,也不给法官

21、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有的担心会因限额制度出台而消除。而且也能保障那些因第三人侵权且逃逸的受害人的精神赔偿的权利。当然,并不是对所有的旅客伤亡都要给予精神损失赔偿。赔偿精神损失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侵害身体的地点、场合、受害人的感受;(2)违约者或第三人加害的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3)旅客的身份资历;三、立法建议法制日报2001年2月23日的报道:我国公路客运的法规层次低,道路运输条例至今还未出台。交通部有关负责人在今天接受本报记者时透露,道路运输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并称:最近提交国务院的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较1988年的送审稿,内容得到了较大的扩充,比如,按国际

22、惯例,规定了赔偿限额,在事故中每位旅客获赔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笔者无幸看到这次送审稿的内容,但认为在该条例出台之前,提几点立法建议,供大家研究。1.限额赔偿40000元数目太少。在国际惯例中,对于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均已规定了最高限额赔偿。但限额赔偿的数目不能太低。送审稿规定的最高限额为40000元,可能是参考了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铁路旅客运输损害 赔偿规定,该规定对每名旅客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又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如果在立法时还是依遁旧的法规,显然是没有从时代的差别,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来考虑,这样也不能真正的

23、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最高限额为40000元,也就是说旅客发生死亡最多能够得到40000元。以浙江省为例,2000年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死亡补偿费为62800元,还没有包括其他的赔偿项目。可见40000元的数目显得太低。象台湾省最新的公路旅客运输最高限额规定已上升到140万台币。笔者认为赔偿数额即使高一点,也不会影响运输部门的合同积极性,因为运输部门的这一风险可以转移到保险部门。另外,限额数目不宜用人民币多少直接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赔偿的限额采用计算单位办法,(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如海

24、商法第117条之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不超过4666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在新的道路运输条例里的对最高赔偿额的确定,应把精神赔偿因素考虑在内。2.在条例中应有减轻或增加承运人的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302条虽然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法定的事由,但在部门法规中应当规定更具体的内容。下列二点意见,应当写入旅客运输条例:如果旅客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可以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如承运人不能举证旅客有过错的,不能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如案例(4),旅客、承运人均有过错。承运人证明了旅客有在车辆临近时,横穿了公

25、路的过错;法院判决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不能以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承担责任。如客车在洪水漫过桥梁时强行通过,发生车辆被河水冲走。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承担的不是限制赔偿责任。如海商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能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3.取消现行客票中强制保险费。在现行的部份旅客客票中包含着一定的保险费用,但是在客票中的保险行为均是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操作。作为被保险人的旅客,在支付保险费后,不知道这家保险公司是谁 ,保险的金额为多少,此种行为至少是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即使旅客发生了人身伤亡,可以说几乎没有人去保险公司请求给付该笔保险金的。作为旅客运输,根本没有必要作强制保险,应当按照保险自愿原则,由旅客自愿购买。像航空运输中一样,是否买保险由旅客自己决定,不能以任何强迫手法给旅客办理各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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