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 托 人 事 管 理合 同 甲方: 乙方: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 托 人 事 管 理 合 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以下合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等事宜,达成本委托人事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合同。第二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
2、国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定义3.1附件:本合同中的“附件”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2 人事管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管理服务”指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件中约定的,由甲方选择并由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以及与前述人事管理相联系的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3委托管理费:本合同中的“委托管理费”指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服务而应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4员工:本合同中的“员工”特指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甲方员工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3、第四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管理服务。第五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第六条 甲方履行的义务6.1甲方是员工的用人单位,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各项责任,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委托管理费。6.3 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月新入职及离职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由于甲方通知滞后造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或多缴纳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负责承担。6.4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
4、方督促员工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办理各项服务所需的资料,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代理服务项目的责任由甲方及员工承担。第七条 乙方履行的义务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提供各类选定的人事管理服务。7.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第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8.1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8.2 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
5、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另一方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3 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搬迁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第三章 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第九条 服务项目选择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一般如下所列,但具体应根据甲方在附件中的选择为准。9.1 代办理员工录用和退工手续甲方在办理好就业登记立户后,应甲方要求及提供的每月员工上下岗变动信息的书面通知,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完成员工的录用和退工手续。9.2 代保管人事档案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按用工手续将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调入乙方,并根据当地人事档案保管规定,
6、做好保管和转移工作。调档过程中的非乙方所收费用(指甲方员工与原档案所在单位的有关费用及招用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或其员工支付。9.3 代办出具与档案记录有关的各类证明为档案调入乙方的员工出具各种相关证明:包括各类政审证明、档案中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地户口员工的连续工龄证明,员工的组织关系证明等。9.4 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按照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代为甲方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9.5 代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甲方所聘用的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9.6 代办理社保卡及居住证根据规定,为甲方
7、聘用员工办理社保卡,为非深圳户籍员工办理居住证,申办费用由甲方或其员工支付。9.7 代为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以及深府2002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通过市社会保险机构代按年度征收。地税局通过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度平均人数和属地征收管理办法,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8、;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为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关于残障金催收通知后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此费用。9.8 代办理职称评定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9.9 代办理集体户口挂靠乙方根据深圳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办理甲方员工的户口挂靠工作,费用由甲方或其员工支付。9.10党、团组织关系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9.11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对甲方及员工提出的人事、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提供专业解答,为甲方提供有关人事、劳动法规方面问题的咨询,及时提供最新的劳动社保政策信息,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第十条 委托管理费的确定1
9、0.1委托管理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件中,并以每月 日前乙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委托管理费的结算依据。10.2 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买入价为准。10.3 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每年七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10.4 委托服务费不包含乙方为甲方代理的服务项目中由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也不包括代理服务项目中注明的有偿代理的服务费。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支付标准及乙方每月的
10、“收费通知书”向乙方支付当月的费用。并以汇款方式将费用汇到下列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户银行帐号:44201503500059668899 单位名称: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一般违约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滞纳金给乙方。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8.1的约定,可由未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节自行确定违约方的违
11、约责任,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当月所有委托管理费之和。支付期限由未违约方确定。第十五条 违约后的合同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利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利益的权利。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17.1 17.2 17.3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另行订立补充约定。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
12、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条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变更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十天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签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由双方协商续约或终止合同的事宜。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自动延期,直到任何一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为止。第二十三条 其他本协议用中文和 文书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冲突,以中文版为准。甲方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盖章)合法注册地址: 合法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保利大厦1406室工商登记号码: 工商登记号码:440301103392214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B座1308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18048电话: 电话:(0755)82931100传真: 传真:(0755)82934303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