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厂 房 租 赁 合 同
莲合厂租字<2016> 号
出租方: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港口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何 伟
电话:(020)84861440 传真:(020)84860257
承租方: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0) 传真:(020)
甲、乙双方现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由甲方将拥有使用权的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加工区 (下称“该厂房”)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厂房的基本情况
2.1 根据粤房地证字第 号《房地产权证》记载,该厂房的产权属甲方所有,该厂房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该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筑面积共为 平方米;该厂房配备生产用电,该用电设施产权属甲方所有;该厂房已配备卫生间的给排水设施、厂房外的高压供电线路,并配套有普通消防等设施。甲方不承诺和不保证该厂房现有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排污设施等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和是否能满足乙方的需要,如不符合和/或不能满足需要的,概由乙方自费和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增容以及配置有关设备,甲方将不作任何投入,乙方也不得藉此向甲方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减免租金、解除本合同等任何要求,且在本合同解除后,所增容的负荷及入墙入地的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属甲方所有。
3、用途
该厂房为工业生产用途且不能用于居住等其他用途。
4、关于改造
4.1 乙方对租用物业需进行改造、装修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审批。
4.2对该厂房的所有改造,如按规定需要申报审批的,乙方均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乙方并且必须雇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3改造完工后,乙方必须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环保评估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各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在改造过程中,如需以新设施替代现有设备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将被替代的现有设施以及以何种设施替代的清单以便甲方向政府国资管理机构报告,被替代的设施属乙方所有,而新设施则属甲方所有,如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乙方均不得拆除,且甲方将不给予任何补偿。
5、租赁期限
5.1该厂房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2租赁期满,乙方如计划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90天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租金交付方式
6.1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收。
6.2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价格第一年不递增,从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的价格基础上每年递增 %。
6.3乙方必须于每月的2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
7、保证金
7.1在合同期签订后五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相当于该厂房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在租赁期间,乙方如有欠付水费、电费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对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2在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令本合同被解除的,甲方须于本合同解除、双方已完成物业移交手续且乙方已付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7.2.1租赁期满且非由乙方续租的;
7.2.2由于该厂房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的;
7.2.3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包含“三旧改造”),政府决定拆除该厂房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的;
7.2.4 由于政府同意甲方对出租物业所属园区整体开发改造而需收回的;
(注:当第7.2.2和第7.2.3条和第7.2.4条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三个月的搬迁期,租金收取至物业移交完毕日。乙方必须无条件搬迁,如拒不搬迁的,乙方除应当按本合同第15.3条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5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乙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不能继续使用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
8、房屋的交付
8.1以本合同生效为前提,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厂房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8.2如果乙方不是该厂房的原承租人,存在原承租人是否按时搬离并交还该厂房给甲方的不确定因素。为此,乙方同意按如下处理:
8.2.1如甲方超过 年 月 日将该厂房交付乙方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5.1条约定的租赁期从甲方交付该厂房之日起顺延。
8.2.2甲方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能将该厂房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将乙方按第7.1条交纳的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8.3自移交时起,该厂房及其设施即由乙方使用和保管,由于乙方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其损、毁、灭、失等风险均全部转由乙方承担。
9、乙方的责任
9.1不得利用该厂房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9.2对该厂房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该厂房每层每平方米荷载不得超过800公斤。
9.3在使用该厂房期间不得有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9.4负责对所有设施的维修、保养承担一切费用,乙方必须聘请具有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单位对所有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以令设施始终保持可正常运转的状态。
9.5该厂房的非结构性修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出现结构性变损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责50%),如鉴定结论认为责任在于乙方的,则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各自按责任的比例承担。
9.6必须正当使用且确保任何第三者正当使用该厂房,并对所有损坏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
9.7负责缴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营运税项等所有税费及承担在经营期间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且乙方必须确保该厂房不因此而被查封或拍卖。
9.8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厂房及其所有设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任何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9.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分租该厂房。
9.10不得违法拖欠、克扣员工的工资。
10、关于保险
10.1 乙方如需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甲方应协助提供租赁厂房的有关资料。乙方的财产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中国政府征收的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负责。
11、甲方如因本合同第7.2.2、7.2.3、7.2.4条约定以外的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向乙方无息退回租赁保证金本金外,还须赔偿乙方等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全部搬迁及物业移交手续。若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解除租赁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全部搬迁及物业移交手续的,从超出时限之次日起,物业租金按双倍日租金单价计算至物业移交完毕日止,且甲方有权直接收回该厂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于乙方办结物业移交手续,结算所有费用后无息退回该厂房的租赁保证金。
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逾期支付租金的,须按所欠租金每天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45天仍未支付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12.2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破产、注销登记而令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12.3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纠正或因此而被执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效力地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13、补偿
13.1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7.2.2条、第7.2.3条的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厂房和租金损失的补偿款属甲方所有,如有属于补偿乙方的投资损失和搬迁费用的补偿款属乙方所有。
13.2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7.2.4条的情形的,甲方需要收回该厂房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将不向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14、关于租赁主体的变更
14.1租赁期间,甲方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要求变更名称或变更由第三者代替甲方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该情形出现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届时将由甲方、新的出租方共同与乙方签订变更出租方补充合同。此外,甲方也有可能因上述原因而变更提供综合服务的单位,乙方也无条件同意,且这些情形的出现均不属于甲方违约。
14.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其名称,如确须改变的,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15、解除合同后的移交
15.1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乙方均须将该厂房及原属于甲方的配套设施完好地并可正常使用地移交回甲方。
15.2对于由乙方投入的固定在地面、墙身、天面的设施,如本合同是基于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的,均无偿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
15.3解除本合同移交手续必须在合同解除日前完成,租金收取至该厂房移交完毕日。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日前办结厂房移交手续的,从超出时限之次日起,该厂房的租金按双倍日租金单价计算至厂房移交完毕日止,且甲方有权直接收回该厂房,乙方留置在该厂房内的物品随甲方处置,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6、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租赁期间,对于未尽事宜,甲方和乙方均可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争议的解决
17.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该厂房所在地法院起诉。
17.2在诉讼期间,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双方仍须继续履行。
18、通知
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系均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以公章签收,如一方不予签收的,以发出方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文件之日为对方收到日。
19、地址变更
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如变更了合同载明的地址,均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该方在本合同上的地址为通讯地址。
20、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保证金已按时和足额到达甲方账户之日生效。
21、其他
21.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1.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因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营业执照等原因而需要签订由相关机构制作的格式化合同的,自该格式化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即自动成为补充合同,格式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且因签订有关格式化合同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鉴证费、登记费用和印花税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2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1.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 联系电话:(020)84861440
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或授权代表:
乙方:
经办人: 联系电话:(020)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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