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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契约
二 年 月 日
房 地 产 抵 押 契 约
立契人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抵押房地产状况
1、房地产座落位置 号(属
段 地号),房屋所有权证: 字第 号,共有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 字第 号。
2、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功能 。
3、土地面积: ,使用性质: 。
4、权利来源: 年 月 日 产业。
5、房地产现值: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将上述产权证所载房地产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 。
三、乙方同意在房地产现值 %以内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币种 ) 万 千 百 拾 元整。抵押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付款方式: 。
四、甲方保证将该款项用于 。并同意按本契约所定之贷款利率(月利率) ‰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 。
六、甲乙双方商定抵押房地产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 款办理:
1、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保险凭证交乙方保管。在本契约有效期内,当抵押房地产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乙方为该保险赔偿金受偿及支配人。
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乙方有权另行追偿。
(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保险期限: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再特约另定。
七、抵押期内,甲方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整,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甲方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外,同时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抵押违约时,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抵押房地产。
九、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房地产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
十、抵押期内,甲方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房地产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应与乙方重新签订抵押契约。
十一、乙方未按本契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二、甲方不依约履行本契约任何条款,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占管、享用抵押房地产;或将房地产出租,收取租金;或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拍卖抵押房地产,以追回欠款。占管、出租拍卖所需的必要开支,由甲方承担。
2、若拍卖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乙方有权另行追偿。
3、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地产使用者(不论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迁出,使用者如向乙方要求补偿搬迁费用,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三、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契约继续有效,契约所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担。甲乙双方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契约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
十四、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全部履行本契约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契约注销手续。
十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十六、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一份。
十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抵 押 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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