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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 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九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三节 其他服务合同
一、旅游代办合同
(一)旅游代办合同的概念
旅游代办合同,又称旅游代订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代办费用的合同。
(二)旅游代办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代办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2.旅游代办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旅游者承担
3.旅游代办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旅游代办合同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在旅游代办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四)旅游代办合同中旅行社的责任
《旅游法》采取了过错归责的原则,即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旅行社对代办事务没有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责任,旅游者只能向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二、住宿服务合同
(一)住宿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住宿服务合同的概念
住宿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根据包价旅游合同与住宿经营者签订的关于旅游团队住宿饭店,接受住宿服务的合同。
2.住宿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住宿服务合同是旅行社与住宿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具有商事合同的性质。
(2)住宿服务合同的基础是包价旅游合同,两者紧密相关。
(3)住宿服务合同的利益相关人是旅游者。
《旅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二)住宿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服务的,就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旅游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而且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
(三)责任的免除和协助的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形时,住宿经营者可以免责,即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案例与分析
【案例】16天的行程减至15天,旅行社违约应担责
2004年6月8日,TD旅行社在《北京晚报》上刊登了题为“一路都是好风光——我国首次开行的出境旅游专刊7月31日从北京驶向莫斯科”的广告性文章。
敬某某看到宣传材料后,给TD旅行社电汇了17800元团费,参加了中国TD旅行社组织的“中俄友谊号”暑期专列,由北京出发,途径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新西伯利亚、叶卡捷琳堡、莫斯科到圣彼得堡,最后飞回北京。
在旅行社给游客发放的行程安排中载明:7月31日从北京出发,第16天即8月15日从圣彼得堡乘飞机返回北京。但期间,敬某某等人被告知由于俄方出现违约,8月15日的行程被迫取消,游客8月14日返回北京。
返回后敬某某即向法院起诉,诉称这次旅游是他自己一生中最期盼的旅行,旅行社取消最重要的一天行程,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失,要求赔偿1万元。同时,由于TD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违约,应承担责任。
TD旅行社辩称,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是俄方而非自己,并且已经补偿给每人100美元,敬某某已领取了补偿款并签字,就表示其认可了这种方式,没有权利再提出其他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行社与敬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将原定的16天行程减少为15天,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TD旅行社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并无不当。敬某某要求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敬某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原定16天的行程只进行了15天,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俄方的违约应当由谁来向游客承担责任?
3.敬某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自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1.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
2.旅行社存在违约,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3.敬某某不能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旅游服务合同?它具有哪些特点?
2.什么是包价旅游合同?它的特点有哪些?
3.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4.什么是旅游代办合同?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5.什么是住宿服务合同?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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