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六 进口集装箱商务洽谈
任务一 洽谈协议
知识点一 港口费收
作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一、港口费及其种类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常见的港口费包括:
(一)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我国规定,经常来往我国港口的短途国际航线船舶,以每三个月为一期缴纳。
(二)船舶和货物港务费
船舶和货物港务费是为了补偿用于保持港口水域、水道经常畅通,保证船舶安全进出港口和停泊所需的支出而向使用水域、水道的船舶和在港装卸的货物征收的费用。
(三)拖轮费、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
这些费用是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发生的费用,是由提供劳务的部门按规定的费率核收的。
(四)装卸费和理货费
装卸费是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而应支付的费用。货物装卸费一般按装卸费率表的规定计算。进行货物包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磅、定量、分标志、港外减载等作业,也需要按规定另行计收费用。由港口工人开关舱口,则按规定计收开、关舱费。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应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五)货物保管费
货物保管费是指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按货物保管费率表规定计收。
(六)转口费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水运转水运,或水运转铁路,或铁路转水运的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国际过境货物在转口港发生的装卸、搬运、港内驳运等费用称"转口费"。转口费按"国际过境货物转口费率表"的规定向承运船方计收。
(七)驳运费
由港口驳船驳运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其费用按"港口驳运货物费率表"的规定计收。
(八)代理费
代理费包括船舶代理费、货物代理费及委托代办其他业务的费用。船方委托所在港口的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在港内各项作业和其他业务,外轮代理公司按规定计收代理费。船舶代理费,按船舶净吨计收,进港、出港各收一次。货物代理费,按船舶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九)检验费
船舶在港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检样、包装鉴定、水尺公估、货损等)所收取的费用。
(十)节假日、夜班附加费
船舶到达港口,由港口统一安排作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日以及夜间进行引航、移泊、系解缆、开关舱、装卸等均加收附加费。
(十一)租成设备及委托杂项作业费
货方或船方租用港口的船舶、机械、设备,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租成港口设备,按租用设备的数量、马力、负荷吨及使用时间计算。
(十二)其它
其它杂项作业包括码头供水、一般扫舱、特殊平舱、拆防护板、倒垃圾、污水处理等。
二、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一)费收基本费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
(二)附加费
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三)起码收费额
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四)计费重量
计算港口费所使用的重量,称为计算重量,其计量单位为计费吨。货物计费吨分为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一立方米为一体积吨。
1.“择大计收”
现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船部分均以按重量吨作为计费吨(外理理货计费除外)。在沿海运输及陆地作业的货物,则实行了“择大计收”的计费方法,即在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之间,择大作为计费标准。
2. 港口对于进整单位和计费单位的规定
《港口费收规则》总则中,对进整单位和计费单位进行了如下规定: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量单位的不满一吨按一吨计,以马力为计量单位的,不满一马力按一马力计。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时,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千克)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千克计算。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的规定计算。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的重量和体积为准。集装箱按一自然箱为计费单位。
(五)船舶代理公司应向港口提供的计费资料及注意的问题
为了及时地结算港口费用,船舶代理公司应及时向港口计费部门提供下列资料: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船、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指货物的装卸费、起货机工力费等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等。
(六)港务费
港务费是港口用以维修,保养港口建筑物和疏浚航道以利于船舶和货物安全进、出港口和使用便利而向船舶和货物所征收的费用。港务费按船舶港务费用和货物港务费用分立项目,分别向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征收。
1. 船舶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港务费中向船舶征收的费用称为船舶港务费。船舶按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数计收,进港和出港分别计算。
2. 免征船舶港务费
按现行有关规章规定,凡遇难和避难船舶、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捕鱼及港内工作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均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港务费。
3. 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舶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4.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港务费中向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的费用称为货物港务费。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港务费标准见下表:
5.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具体港务费的计算一般都根据港口所提供的港务费率表来进行,举例如下:
港 口 费 率 表
(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 )
箱型
装卸包干费(元/箱)
过境包干费(元/箱)
标
准
箱
20
英
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370.00
581.80
空箱
255.80
449.3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06.90
639.80
冷藏重箱
406.90
639.80
冷藏空箱
281.90
443.30
40
英
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555.10
883.70
空箱
383.60
688.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610.50
960.00
冷藏重箱
610.50
960.00
冷藏空箱
422.70
664.70
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七)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设的一种费用。其范围是对进出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同货物港务费。沿海进口货物港建费免征。港口建设费的的具体标准如下: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收。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收,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收。集装箱货物,外贸集装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箱每箱80元,内贸按标准箱标记载重吨计收,每吨5.00元。
(八)货物装卸费
进出港口的货物,由港口工人进行装卸作业,按规定计收的费用,称为货物装卸费。装卸费分为装卸船费和装卸车费,是港口的主要营运收入。
外贸货物计收装卸船费较沿海货物的计费复杂且程序较多,如,某装卸公司装外贸出口货物 1000吨,货物属列名外货物,用港方机械装船,放置在一般货舱,根据装卸费率表,该货物的装卸费不考虑其它附加因素应是:
船舱≒部边1000(吨)× 21.30元/吨=21300元,
船边≒库、场、车、船 1000(吨)×8.15=8150元,
装船费共为:29450元
装卸船如使用船机作业,则应按船机作业的费率标准计收装卸船费,并另计起见机工力费,装卸费标准详见附表:
(九)船边交货及其项下货主应付的费用
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F.A.S)实际是“象征性交货”,货物所有权只有当买方实际掌握了提单后才能得到。在“FAS”条款下,装卸船费用及其它风险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船方负担把货物由船边船舷)装上船舶(包括起吊、装船、平舱)和自船舱卸至船边(船舷)为止的全部装卸费。
货主在该条款下,应付如下费用:(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装卸费率表)
船边≒库、场、车、船的装卸费。
陆地装卸车费、杂项作业、港务费、港建费及其它发生的费用。
(十)舱底交货及其应付的哪些费用
舱底交货(Free on Board Stowed and Trimmed:F.O.B.S.T)条款下货主应付如下费用:
(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装卸费率表)船舱≒船边、船边≒水库、场、车、船的全部装卸费、理舱费,如出口散装货物还须付平舱费,货物的港务费、港建费、装卸汽(火)车费、以及由于货物引起的杂项作业费。
知识点二 合同签订
一、集装箱进口业务流程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等。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
注意事项:
1、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
3、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4、设备交接单: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此外还有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四)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五)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六)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口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七)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2.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八)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九)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二、进口协议洽谈及合同的签订
集装箱货物进口委托人同货运代理人应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货运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可直接向代理人签订长期或临时委托代理合同。长期委托的委托期可以一年、两年或三年;临时委托以合同注明的委托事项或有效期为准。凡是委托人已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为国内某港口货运代理的,委托人应通知有关单位,对同一委托事项,或同一时期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作同一货运代理业务。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货运代理人即表示接受委托,开始履行集装箱货物的进口代理业务。
代理人在港口办理进口货物的代理业务,委托人必须提供有关单证资料,作为代理人办理货运代理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单证有:
1、原贸易合同副本二份。
2、正本提单一份,提单副本二份。
3、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装箱单、重量单或磅码单三份及大件尺码、图纸一份。
5、品质证明书二份。
6、直接对台贸易须另提供产地证明书正本及其他所需单据。
7、进口到货的保险单或保险公司国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正本。
8、进口许可证原件。
9、关税减免证明原件。
10、来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11、动植物产品进口审批单正本。
12、装船通知(含电传、电报)。
13、危险品品质证明书并注明国内、国际危规号及防范措施。
14、特殊货物保管、运输的技术资料,并在合同上注明注意事项。
15、其他有关文件原件。
知识点三 进口代理业务主要环节
集装箱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接受委托
集装箱货物进口委托人同货运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货运代理人即表示接受委托,开始履行集装箱货物的进口代理业务。
二、卸货准备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海上承运人应在船舶抵港前一定时间(近洋航线船舶在抵港24小时前,远洋航线船舶在抵港7天前),采用传真、电传、邮寄方式向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提单副本、舱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据副本、积载图、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必要的卸船资料。于24小时内制作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交货通知、集装箱舱单等单证,并将这些资料分送港口、外轮理货、海关等单位,同时用《提货通知》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口单证资料后的次日应向港口提供货物流向和实际收货人,并做好卸船接货准备。
三、换取提货单
一般在信用证贸易方式下,收货人一接到到货通知,应及时向银行付清应付款项,取得有关单证,已取得正本提单准备去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换取提货单;否则,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银行保函,凭保函和副本提单换取方可。
四、报检
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凭提货单、合同副本、正本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产地证明等相关单证,于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检、卫检、动植检等口岸监管检验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五、报关
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持提货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副本、提单等相关单证,于规定期限之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根据贸易性质、商品特性和海关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还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核销手册等文件。经海关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直接放行或查验后出具证书放行。
六、卸货接箱
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并放行后,方可卸船。船舶卸箱时,外轮理货公司代表海上承运人与港口交接。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认定为原残,由外轮理货公司填制《设备交接单》,并经船方大副或值班驾驶员签认。
一般集装箱货物卸船后先堆放在码头集装箱堆场(CY),然后,再将整箱货交给收货人;拼箱货交给集装箱货运站(CFS),进行拆箱分拨,然后通知收货人前来领取。
但是对一些特殊集装箱货物,如冷冻货、危险品或重大件等,集装箱从船上卸下后,往往在船边或码头集装箱堆场与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进行交接。
七、提货交付
1.整箱货提运
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将整箱集装箱货提离码头堆场前,须先向箱子承运人委托的管箱单位办理放箱手续。经管箱单位在设备交接单上加盖放箱章后,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再向营业所办理整箱提离手续。通常场站是承运人和收货人责任、费用划分的场所,故要求收货人结清所有有关费用,留下提货单,然后签署交货记录。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在码头堆场提取整箱时,要出具船公司或代理人签发的交货记录、设备交接单。
若集装箱在码头直接由铁路或水运向内陆运输,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还要待交货记录、集装箱作业申请单、铁路计划申请单或水路托运单向码头堆场或铁路办理托运手续。
2.整箱货拆箱提货
当交货地点不具备整箱运输条件而必须拆箱散件运输时,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须凭经海关放行的交货记录并填写整箱拆箱申请单,向码头陆运机构申请,经审核同意拆箱并加盖认可章后,方可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拆箱作业。同时,收货方与码头堆场办理箱、货交接手续。
若整箱货拆箱在货运代理人或其他非承运人集装箱货运站拆箱提货时,可按整箱提运至集装箱货运站,在海关监管下拆箱后进行货运站与收货人的交接,空箱由货运站负责返回。
3.拼箱货在码头堆场或货运站提货
拼箱货在码头堆场提货,在提货前则先向船公司委托的集装箱货运站或码头堆场取得联系,凭海关放行的交货记录从堆场领取货箱,并办理货箱交接手续。
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至货运站提货应出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
拆箱交付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港口和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在卸船后或集装箱运抵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后4天内拆箱完毕,并向收货人发出催提通知。
堆场交付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收货人应于整箱卸入堆场后10天内提运。
自集装箱进境之日起3个月以上不提货的,海上承运人或港口可报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货物,并从处理货物所得的款项中支付有关费用。
八、索赔和理赔
拼箱货在CY或CFS拆箱后,发现有货损货差,可根据货主委托项目规定,是承运方原因造成的,可代表货主向承运方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
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或集装箱货物包装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或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坏的,由托运人负责。
由于装箱人或拆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集装箱、集装箱货物损坏的,由装箱人或拆箱人负责。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应按其交接方式或委托关系,由外轮理货公司向海上承运人、陆运承运人、港口或委托人提供理货凭证,作为索赔的依据。
九、集装箱运输费用
(一)集装箱运价构成的特点
传统件杂货运价构成是在“港到港”的基础上,仅仅包括货物海运运费和船边的货物装船或卸船作业费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交接向内陆延伸,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范围扩大到内陆某点(内陆港口、车站、货运站、货生仓库和工厂),集装箱运价构成不仅包括集装箱的海上运费、船边的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堆场作业费,而且还包括集装箱的内陆集疏运费、内陆站的中转费,以及拆装箱费用等。习惯上海上承运人将前3项费用都包括在集装箱的海运费之中,形成了承运人的包箱运价。当集装箱向内陆延伸时,不同交接方式运价的范围相应有所扩大。大致可以分为下列3种情况:
1.场交接方式:
运费 = 海运运费
2.站交接运费:
运费 = 海运运费十内陆集疏运费十内陆站中转费十拆装箱费
3.门交接方式:
运费 = 海运运费十内陆集疏运费
(二)集装箱运输的费用项目
上述费用是指集装箱按不同交接方式承运人所收取的运费,托运人除了交付运费外,还要交付其他多项费用,特别是目前我国集装箱运输,由于内陆疏运条件较差,“门到门”运输比重较小,各船公司的集装箱运价多以CY to CY交接方式承运,单收海运费,其他费用由货运代理人、集装箱货运站、内陆运输承运人分别收取。其主要费用有以下几项:
1.内陆运输费
(1)公路拖车费:一般分别按重箱、空箱以元/箱公里或元/吨位小时计收。
(2)铁路运费:按20|箱或40|箱运行公里数计费,或者按50吨或60吨车皮装运两个20|箱或一个40|箱按40吨计收运费。
(3)内河运费:按20|箱或40|箱运行公里数计费。
2.拼箱服务费
拼箱服务费包括CFS到CY之间的空、重箱运输和理货,CFS内搬运、分票、堆存、装拆箱以及缮制和签发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等各项服务费。
3.堆场服务费
也称码头管理费,包括在装港CY接受来自货主或CFS的整箱货,以及堆存和搬运至船边的费用。同样,在卸港包括从船边将箱子搬运到堆场和在堆场的堆存费用,也包括装卸港的有关单证费用,一般按装卸包干费率计收。
4.其他费用
主要是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费。当货主使用的集装箱及底盘车等设备是由承运人提供时,就会发生这笔费用,它还包括集装箱从底盘车上吊下吊上的费用。如果货主没能在承运人规定的免费使用期内及时归还所借设备,则常会须要交纳延滞费。
技能点 洽谈和签订协议
一、 项目描述:答复客户函电,报价并签订进口委托协议
二、 任务要求:
(一) 核算相关进口费用
(二) 起草传真答复客户
(三) 起草一份代理协议
一、 方案设计:
(一) 提供给每个模拟公司一份客户传真
(二) 提供给每个模拟公司一份业务背景资料
(三) 各模拟公司完成上述任务要求
(四) 各模拟公司展示各自成果
(五) 各模拟公司互相提供咨询、评价
(六) 老师总结总评
二、 业务单证及背景资料:
(一) 客户传真:
从俄罗斯进口27×20FCL硫磺,预计2012年9月底到上海港,吨袋改为50公斤小包装,用铁路集装箱发送到收货人四川遂宁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XX公司,请报相关费用。
(二) 业务背景
1. 本批硫磺使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
2. 上海港到遂宁站的铁路里程为1933公里
3. 遂宁站到XX公司的拖车费1100元/20FCL
4. 类似业务一般代理费约500元/箱
5. CMA在成都有还箱点,免费使用期15天
6. 港口包干费用约每吨50元。
任务二 接货准备
知识点一 接货准备
一、船公司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
集装箱船舶不仅船型大,运输速度也快,且靠挂港口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限制挂靠港口和缩短装卸时间不仅能提高船舶的周转率,而且对船公司的经济效益和使收货人尽快收到货物都是有利的。船公司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需要有合理的组织工作程序。
船公司在集装箱进口货运中的业务有:
1.做好卸船准备工作
由于集装箱船舶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卸完集装箱,没有一个完整的卸船计划,集装箱就有可能停滞在码头上,影响船舶装卸,使码头工作陷入混乱,延迟对收货人的交货。因此,船公司主管进口货运的人,应在船舶从最后装船港开出后,即着手制订船舶预计到港的计划,并从装船港代理那里得到有关货运单证。与此同时,与港方、收货人、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尽早取到联系,做好交货准备工作。
从装船港代理取得的主要单证有:
(1)提单副本或码头收据副本
提单副本或码头收据副本作为制订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交货通知书、交货凭证、货物舱单、动植物清单,以及答复收货人有关货物方面的各种询问。
(2)积载图
积载图作为编制集装箱卸船计划、堆场计划、交货计划,以及有关集装箱、机械设备的保管、管理的资料。
(3)集装箱装箱单
集装箱装箱单作为办理保税内陆运输,以及办理货物从码头堆场运出手续,并作为集装箱货运站办理掏箱、分类、交货的依据。
(4)集装箱号码单
集装箱号码单作为向海关办理集装箱暂时进口手续、设备管理的依据,以及作为与其它单据核对所用。
(5)装船货物残损报告
凭装船货物残损报告向责任方提出索赔,是货损事故处理中主要单证之一。
(6)特殊货物表
特殊货物表系向海关和有关方面办理危险品申报,以及冷藏货物、活牲畜等特殊货物的交货。
2.制作并寄送有关单据
船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在收到装船港寄来的单据后,应从速制作下述有关单据寄送有关方:
(1)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
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是向提单副本所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寄送的单据,其内容和提单大致相同,除货物情况外,还记载该船预计抵港日期。普通船运输下,船公司一般没有给收贷人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的义务,也就是说可以不送。但在集装箱运输下,为了能使码头堆场顺利地进行工作,使集装箱有效的利用而不发生闲置,则有必要将货物预计到达的日期通知收货人,让收贷人在船舶抵港前作好收货准备工作。
(2)交货通知
交货通知是货物具体交付日期的通知,是在确定了船舶抵港日期和时间,并且决定了集装箱的卸船计划和时间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把货物的交付时间通知收货人的单据。货物交付通知习惯上先用电话通知,然后寄送书面通知。
(3)货物舱单
货物舱单作为向海关申请批准卸货之用。
3.卸船与交货
集装箱的卸船与交货计划主要由码头堆场负责办理。
4.提货单的签发
除特殊情况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只要收到正本提单,就有义务对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单。因此,提货单的签发是采用与正本提单相交换的形式进行的。提货单仅仅是作为交货的凭证,其不具有提单那样的流通性。
在正本提单尚未到达,而收货人要求提货时,可采用与有关银行共同向船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办法,担保书内应保证:
(1)正本提单一到,收货人应立即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2)没有凭正本提单发生的提货,对船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收货人应负全责。
此外,如收货人要求更改提单上原指定的交货地点时,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应收回全部的正本提单后,才能签发提货单。
二、集装箱码头堆场在进口货运中的工作
1.集装箱的卸船准备工作
如来港靠泊的集装箱船系定期班轮,则应在船舶抵港前一定的时间将船期计划通知码头。如由于天气和其他原因未能按期到港则必需提早通知。在船舶抵港前几天,码头堆场应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那里取得有关单证:
(1)货物舱单;
(2)集装箱号码单;
(3)积载图;
(4)集装箱装箱单;
(5)装船货物残损报告;
(6)特殊货物表。
集装箱码头堆场根据这些单证安排卸货准备工作,并制定出集装箱的卸船计划、堆场计划、交货计划。
(1)集装箱卸船计划:
卸船计划的制订是为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大量的集装箱能顺利的装上与卸下。
(2)集装箱堆场计划:
码头堆场应充分考虑卸船的数量、种类、规格,以及向内陆运输和交给收货人的数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必要制订堆场计划。
(3)集装箱的交货计划:
集装箱的交货计划是为了能使从船上卸下的集装箱不积压在码头堆场内,并向最终目的地继续运输,或直接交给收货人所制订的计划。
2.卸船与堆放
从船上卸下的集装箱在堆场内存放时应注意:
(1)空箱与实箱应分开堆放;
(2)了解实箱内货物的详细情况;
(3)是否需要安排中转运输;
(4)在码头堆场内交货,还是在货运站交货;
(5)预定交货日期。
3.交货
交货对像大致可分为:收货人、集装箱货运站、内陆承运人三种。根据不同的交货对像,交货时应办理的手续有。
(1)交货给收货人
当收贷人或其代理人前来提取装有货物的集装箱时,应出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交货时,码头堆场和收货人双方在交货记录上签字交接,如对所交接的货物有批注,则应将该批注记入交货记录。
(2)交货给集装箱货运站
如果是拼箱货,则由集装箱货运站从码头堆场将集装箱货物运至货运站,并由其拆箱将货交收货人。一般情况下进行的集装箱货物交接,由码头堆场与货运站共同在集装箱装箱单上签字,作为货物交接的收据。
(3)交货给内陆承运人
如集装箱货物需继续运往内地最终交货地点,码头堆场则应与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取得联系后,再把集装箱交给内陆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如船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码头堆场,则应以交货记录进行交接。
4.有关费用收取
码头堆场在将集装箱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查核该货物是否发生了保管费、再次搬运费,另外,集装箱的使用是否超出了免费使用期,如已超出则应收取滞期费。
5.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
集装箱码头堆场在交货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实际交货情况制作交货报告送交船公司,作为日后船公司据以处理收货人提出的关于货物丢失和损坏的索赔。
三、集装箱货运站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
拼箱货由集装箱货运站从码头堆场领取后,则在货运站拆箱,并按提单分类,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收货人。
集装箱货运站主要的进口货运业务有:
1.做好交货准备
集装箱货运站应在船舶到港前几天,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取得下列有关单证:
(1)提单副本或场站收据副本;
(2)货物舱单;
(3)集装箱装箱单;
(4)装箱货物残损报告;
(5)特殊货物表。
集装箱货运站根据上述单据做好拆箱交货准备工作。
2.发出交货通知
在确定了船舶抵港日期和卸港计划后,货运站与码头堆场联系确定提取集装箱的时间,根据这一时间由集装箱货运站制定出拆箱和交货计划。
集装箱船舶在港期间,货运站有可能同时进行拆箱交货,接货装箱的作业,其业务相当繁忙紧张,为使拆箱的货物尽早让收货人提走,对收货人发出交货日期的通知是完全必要的。
3.从码头堆场领取载货的集装箱
集装箱货运站在与码头堆场取得联系后,即从堆场领取载货的集装箱。另外,对出堆场的集装箱应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4.拆箱交货
集装箱货运站从码头堆场领取集装箱后,即开始拆箱作业。在从箱内取出货物时,应按装箱单记载的末尾向前的顺序进行,这是因为箱内的货物是由装箱地按货物装箱的顺序记载的。拆箱后,应将空箱退还给码头堆场。
当收货人提前来提货时,货运站则要求收货人出具船公司签发的提货单。交货时集装箱货运站应与收货人在交货记录上签字。
5.有关费用收取
集装箱货运站在交付货物时,应查核该货物有无发生保管费和再次搬运费,如已发生则应收取后再交货。
6.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
集装箱货运站在交货工作结束后,制作交货报告寄送船公司,船公司据以处理有关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收货人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
与普通船运输相比较,收货人在集装箱进口货运中的事项变化不大,但也稍有不同,具体业务有:
1.签订贸易合同
收货人作为买方首先必需与卖方(发货人)订立贸易合同。
2.租船订舱
如果货物系以FOB价格条件成交,收货人则负有租船订舱之责任,并将有关船名、装船期通知发货人的义务。
3.申请开信用证
收货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请开证行(所在地银行)开证。
4.投保
进口货物如以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F价成交,收货人则负有投保之责任,并支付保险费。
5.取得有关装船单据
收货人要取得有关装船单据,则必需向银行支付货款,也就是说购买装船单据,或向银行开信托收据后取得装船单据。如在按托收汇票结汇时,进口地银行对出口地银行负有代收货款的责任。所以,在付款交单条件下,收货人只有在支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如为承兑交单,收货人对接管的票据确认后,才能取得单据。
6.换取提货单
收货人在提货前,应将提单交还给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据以取得提货单。
7.提取货物
通常,整箱货应去码头堆场提货,拼箱货则应去货运站提货,应注意的是如整箱货连同集装箱一起提取,还应办理集装箱设备收据。
8.索赔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如发生货物的丢失、损坏时,即应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
五、港口作业合同
(一)港口作业合同的定义
港口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新颁《货规》第一次明确了港口企业作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运输货物在港口主要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过去一直把港口与航运部门共同视为承运人,而且还是航方的法定代理人,使港口具有承运人兼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港口既不能作为承运人,也不能作为航方法定的代理人,只能是港口业务的经营人,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确立与其他各方的关系。可以说,现行《货规》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很明确地界定了港口企业的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也明确指出:“船公司是客货运输的承运人,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客票发售和船舶、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是港口业务的经营人,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自主权。”可见,港口作业合同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而制定的又一个重要的与水路货物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
港口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其他货物,经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协商,可以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
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的,在实际办理作业委托手续时,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还应按批签订港口作业委托单。
(三)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
港口作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样也应包括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从港口作业的特点来看,就应包括:为完成运输货物在港口的作业行为即一定的劳务;所作业货物的重量、件数、尺码以及达到的质量要求;港口有关费用;合同规定的作业期限、起运地、到达地及采用的作业方式;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港口作业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
(1)货物名称;
(2)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3)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换装港(站、点);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港口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6)特约事项;
(7)违约责任。
2.港口作业委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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