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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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史捍民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
连续监测系统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固定源排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在参考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请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按照本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
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试 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
目 录
前言
范围
引用标准
术语
1.验收程序
2.验收前期的审核
3.对CEMS的现场检查
3.1探头和管线检查
3.2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3.3分析仪器的检查
3.4其他用品的检查
3.5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检查
4.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4.1各种规章制度的检查
4.2维护保养情况
4.3排放数据
4.4仪器日常校正
5.验收监测
5.1验收监测项目
5.2验收监测方法
5.3验收监测结果分析
5.4验收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6.验收报告的报出及验收结论的发出
附表1.基本情况
附表2.CEMS外观的现场检查
附表3.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查看
附表4.对比监测颗粒物CEMS
附表5.对比监测气态污染物CEMS
附表7.对比监测烟气含氧量CEMS
对比测试结果
CEMS验收报告
前 言
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特制定本规范,对已安装联网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进行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验收程序及验收的技术指标。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的技术标准。验收的技术指标是指固定污染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到固定污染源的烟道或管道上,在调试、联网后连续正常封闭运行30天,为保证获得准确的监测结果,必须要验收的指标。
本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规范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厚钧、陶勒蕾
本规范委托北京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仪器)的验收的程序及验收的技术指标。
1.2本规定适用于验收监测固定污染的排气参数及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CEMS。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技术规定中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2-19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WKB3-200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5468-91锅炉烟尘排放测试方法
HJ/T57-2000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北京市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上述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术语
1.颗粒物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的液体和颗粒状物质。
2.气态污染物
气态污染物是指以气体状态分散在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
3.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是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进行连续地、实进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锅炉、工业炉窑、焚烧炉等)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4.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它是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二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5.满量程值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量值。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1~2倍。
6.零点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7.量程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8.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9.相关校准
建立颗粒物CEMS显示物理量与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相关曲线,将CEMS显示物理量转换为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颗粒物质量浓度含量。
10.相对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CEMS法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统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11.速度场系数
通过烟道或管道断面烟气的平均流速与相同时间区间通过同一断面或非同一断面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的平均流速的比值。
1.验收程序
CEMS的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验收前期的审核
2.验收的现场审核:
a.验收检查部分:CEMS的现场检查、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b.验收监测部分:污染物浓度的对比测试、排气流量流速的对比测试、其它排气参数的对比测试。
3.验收报告的报出
4.审核发证
2.验收前期的审核
CEMS设备安装、高度、联网后,需连续正常运行至少168小时,CEMS的使用单位才可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仪器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及检定证书;
2.仪器技术资料(仪器原理、使用说明等);
3.仪器设备高调试报告。内容包括:设备安装基本情况、测量范围、零点及量程漂移调试数据记录、排气流速的速度场系数据、烟尘/粉尘相关校正系数据K值等;
4.正常运行监测历史数据记录(不少于168小时的有效历史数据);
5.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备负荷、运行规律等情况);
6.CEMS技术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与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核上报资料及监测记录表,并在连续监测系统联网正常封闭运行两 周以上后(在此期间不得继续进行调试、不得更换部件),组织验收。如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视为审核不合格,责其整改。
3.对CEMS现场检查
CEMS现场检查可分为五个部分:
1.控头和管线的检查;
2.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3.分析仪的检查;
4.其他用品的检查(即标准气体、标气瓶的压力表);
5.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检查。
验收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系统各组件的状态。CEMS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有责任解释CEM系统出现的非正常现象。
3.1探头和管线检查
验收人员对所有探头和管线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探头的安装是否规范,管线有无破损现象。
对于流量流速监测系统,应检查;
1.对于热线风速仪和靶式流量计,外观检查控头联结部位的无腐蚀;
2.对于微压计,检查采样管线有无漏气和皮托管的管道有无堵塞 。
3.2气体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部件进行下列检查:
1.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更换过滤器;
2.是否按规定更换化学品;
3.冷却器温度是否在操作条件之内;
4.在采样管线内是否有冷凝现象;
5.采样泵是否有腐蚀、非正常的噪声或漏气情况。
验收人员还应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近期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任何维修记录及调整记录)。
3.3分析仪器的检查
分析仪器应牢固安装,与气体处理系统结完好,并配有采样系统的备用件。验收人员应检查所有联结是否牢固密封,检查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警报器的状态是否正常,检查量程范围设置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同时将分析仪器的编号记录存档。
3.4其他用品的检查
验收人员也应核查一些其它的组件或附件。对于标准气体,验收人员应检查:1.标准气体捉类及来源:标准气体是否为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所生产;
2.标准气体的浓度:标准气体的浓度是否与量程相匹配:
3.标准气体的证明书。
4.标准气体的证明书。
还应检查所有标气瓶所配备的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用来联结校准的管线、排气管线、或泵应检查有无明显的破损泄露和腐蚀现象。
3.5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检查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是指记录处理保存CEMS数据的各种软、硬件共同组成的集成系统。它必须真实、可靠地将CEMS数据保存并传送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同时符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联网要求。验收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时应注意:
1.检查日常校正、线性、相对准确度试数据记录,校核最近的数据记录来审核系统的准确性;
2.检查备份数据及频次;
3.检查数据采集的频次和小时均值如何计算;
4.要求使用单位显示最近的排放数据;
5.检查CEMS使有的各种校正因子是否改变,如流速校正因子,烟尘校正系数等;6.检查排放数据、丢失数据、操作数据记录,并检查日常校正的原始记录单;
7.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必须符合北京环境保护局的所有功能要求;
8.检查现场数据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数据一致性。
4.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4.1各种规章制度的检查
有关CEMS的各种规章制度(CEMS技术管理、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与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是CMEMS正常运行的保证。验收人员检查CEMS使单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有关CEMS的各种规章制度。CEMS技术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日常校正、维护保养、备件清单、故障解决方案、记录的保存有报出等方面。
4.2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保养记录是记录对系统进行的维护保养情况。通过检查记录,可了解以前的维护保护情况。验收人员还可通过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判断CEMS的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措施。应检查的问题有:
1.维护保养措施的执行情况;
2.维护保养记录与历史数据记录的一致性。
4.3排放数据
排放数据反映了CEMS仪器运行期间仪器的性能及使用单位排放的具体情况,验收人员应重点检查排放数据的记录。检查CEMS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检查时应注意:
1.排放数据是否进行了校正;
2.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仪器精密度和准确度测试;
3.丢失数据的处理情况;
4.各种文件中排放数据及记录的一致性;
5.数据中有无异常排放及原因。
4.4仪器日常校正
CEMS日常校正一般自动开始,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应记录校正结果(CEMS响应值和计算校正误差结果)。现场可检查CEMS使用单位的规章缺席中有无日常校正的规定。
对于气态污染监控器,都需记录注射校正标气后仪器从零点到满量程的响应值。通过日常校正报告,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将计算出日常校正误差(CE)的结果。
验收人员应检查CEMS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校正,校正标气标签值是否在正确浓度范围之内。
5.验收监测
5.1验收监测项目
验收监测项目为:烟尘/粉尘、气态污染物、烟气流速、其它烟气数(O2)等。
5.2验收监测方法
5.2.1一般要求
1.在CEMS性能调试、联网并连续正常运行30天后,可进行验收监测。
2.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设备、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应在生产设备运行负荷大于75%的条件下,进行对比测试。
3.验收监测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4.设定任一时间,由CEMS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
5.在验收监测期间,必须作好校准和测试记录。
6.如果因排放污染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验收监测。
7.如果因CEM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CEMS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验收监测。
5.2.2颗粒物CEMS的对比测试
1.对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
2.采样位置:与FB/T16157-1996第4.2.1.1条相同。采样位置和颗粒物CEMS测定位置不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采样点位置和数目:与GB/T16157-1996第4.2.4条相同。
3.对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对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对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但必须报告所有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4.按下式计算颗粒物浓度的相对误差:
式中: Re——相对误差,%;
——对比方法测定值;
——CEMS显示值。
5.校准系数K:根据相对误差的结果,判断校准系数K是否合理。
5.2.3气态污染物CEMS的对比测试
1.对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2.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最近的控制装置、产生污染物和污染物浓度或排放率可能发生变化部位下游不小于两倍烟道或管道直径。离排气或控制装置上游不小于半倍烟道或管道直径。采样点位置和数目:在CEMS探头30cm区域内设置1个采样点。
3.对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对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对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4.按下式计算气态污染物浓度的相对准确度RA:
式中: RA——相对准确度;
——数据对差的平均值,计算如下:
——置信系数,计算如下:
——对比方法测定值;
——CEMS显示值。
5.2.4流速CEMS的对比测试
1.对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
2.采样位置:与5.2.2的第2条相同。
采样点位置和数目:与5.2.2的第2条相同。
3.对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对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对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 据对。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4.按下式计算流速相对误差
式中: Re——相对误差,%;
VP——CEMS显示值;
VS——对比方测定值。
5.速度场系数:根据流速相对误差的结果,判断速度场系数是否合理。
5.3.3烟气参数据(O2)的验收
1.对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2.采样位置:与5.2.3的第2条相同。
采样点位置和数目:与5.2.3的第2条相同。
3.对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对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对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4.按下式计算氧气浓度的相对误差
式中: Re——相对误差,%;
O2P——CEMS显示值;
O2S——对比方法测定值。
5.3验收监测结果分析
污染物验收监测数据按不同浓度划分区间,每区间执行相应的合格条件。具体见下表:
颗粒物验收监测合格标准表:
浓度区间mg/m3
50
〉50~100
〉100~200
〉20
误差要求
15mg/m3
±25%
±20%
±15%
气态污染物的验收监测各格标准表:
浓度区间ppm
250
〉250
误差要求
20ppm
±15%
流速验收监测合格准表:
流速区间m/s
〈10
10~30
〉30
误差要求%
±15%
±10%
±8%
氧气(O2)的验收监测合格标准表:
浓度区间%
〈5
5~12
〉12
误差要求%
±10%
±8%
±5%
验收监测人员根据现场对比测试数据结果,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5.4验收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1.进行验收监测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CEMS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验收监测的要求调整工况或净化设备的运行参数,在验收监测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2.测定颗粒物的对比方法是以S型皮托管测定排气流速实现等速采样的,当流速在5m/s以下,用型皮托管测排气流速比较困难,测定结果准确度差。因此,对比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选排气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3.对比方法在测定断面每采一次颗粒物样品,采样量应不低于10mg或采气量不低于0.5m3
4.对比方法测定气态污染物时,采样前和采样后(立即进行)必须用标准气体进行校准,测定标准气体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15%,超过规定时,应对测定值进行修正。
5.为了保护获得对比方法与气态污染物CEMS在同时间区间的测定数据,对于直接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CEMS应扣除气态污染物到过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滞后时间)和CEMS的响应时间。气态污染物到达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按下式进行估算:
t=V/Qst
式中: t——滞后时间,min;
V——导气管的体积,L;
Qst——气体通过导气管的流速,L/min。
6.应在固定污染源正常排放污染物条件下验收监测CEMS。
7.参加收监测的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资格。
8.验收监测所使用的仪器应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并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6.验收报告的报出及验收结论的发出
现场验收结束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验收监测报告结果,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者,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CEMS使用单位,将给出改正建议,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将再一次组织进行验收。
附表1. 基本情况
审核日期:
CEMS使用单位名称:
CEMS公司联系人:
CEMS使用单位联系人:
CEMS公司电话:
CEMS使用单位电话:
CEMS公司地址:
CEMS使用单位地址:
CEMS公司邮政编码:
CEMS使用单位邮政编码:
验收人员姓名:
电话:
验收监测人员姓名:
电话:
CEMS使用单位地理信息值
经度:
纬度:
主要燃料类型: 煤 气 油
储备燃料类型: 煤 气 油
正常负荷: 高 中 低 %
验收人员在验收期间重点注意下列问题:
问题
检查结果
1.工艺或燃料是否有大的变化;
2.CEMS安装位置是否改变;
3.监测断面形状、尺寸是否发生变化;
4.验收监测期间,CEMS是否产生不正确测定迹象,如:光学镜头沾污、探头被污染、滤料堵塞,管路不加热并有冷凝水,管路漏气,抽气量不足,稀释比不稳定等;
附表2. CEMS外观的现场检查
探头和管线
项目
是
否
备注
采样控头安装是否规范
管线是否有破损
流量流速监测系统是否有异常现象
气体处理及稀释系统
项目
是
否
备注
是否按规定更换过滤器
是否按规定更换化学品
冷却器温度是否在操作条件之内
采样管线内是否有冷凝现象
所有采样泵是否有腐蚀、非正常噪声或漏气情况
分析仪器
项目
是
否
备注
分析仪器联结是否牢固密封
是否配有采气系统的备用件
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警报器的状态是否正常
量程范围设置是否地适当的位置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
分析仪器的编号是否存档
附件
标气名称
来源
浓度
有效使用期限
证明书
压力表及联结管线、泵
项目
是
否
备注
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
联结校准的管线、排气管线、或泵检查有无明显的破损泄露和腐蚀现象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记录的日常正情况如何
记录的线性、相对准确度测试结果如何
何时备份数据及备份频率
数据采集频次及小时均值的计算公式
项目
是
否
备注
企业能是否显示最近排放数据
各种校正因子是否改变
所有有关数据是否都被记录
是否符合环保局的要求
现场数据是否与环保局数据一致
附表3.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查看
规章制度的检查
项目
是
否
备注
企业是否有书面的CEMS规章制度
CEMS技术管理制度是否所含:
日常校正程序的规定
维护保养程序的规定
备件清单的规定
故障解决方案的规定
记录保存和报出的规定
维护保养记录的查看
维护保养记录查看的天数:
从:
至:
项目
是
否
备注
是否执行了维护保护保养的规定
维护保养记录是否与历史数据记录一致
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包含:
耗材的更换、调整记录
各系统部解的更换、调整记录
重复性零点/量程调整
重复性故障(污染、堵塞、腐蚀等)记录
其他故障解决记录
排放数据记录和查看
排放数据查看的天数:
从:
至:
项目
是
否
备注
排放数据是否进行了校正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线性测试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相对准确度/误差测试
丢失的数据是否进了处理
丢失的数据处理规则的执行情况
丢失数据是否与历史数据记录一致
记录是否与维护保养记录一致
有无异常排放及原因
仪器日常校正
仪器日常正查看的天数:
从:
至:
项目
是
否
备注
是否执行了日常校正及频次
校正标气标签值是否在正确浓度范围内
是否记录仪器日常校正误差值
附表4.对比监测颗粒物CEMS
测试人员: CEMS生产厂:
测试地点: CEMS型号、编号:
测试位置: CEMS原理:
对比仪器生产厂: 型号、编号: 原理:
日期
时间
对比方法
CEMS法
颗粒物颜色
备注
序号
滤筒
编号
颗粒物重(mg)
采气体积(NL)浓度(mg/m3)
显示值(mg/m3)
附表5.对比监测气态污染物CEMS
测试人员: CEMS生产厂:
测试地点: CEMS型号、编号:
测试位置: CEMS原理:
对比仪器生产厂: 型号、编号: 原理:
测试日期: 年 月 日 污染物名称: 计量单位:
样品编号
时间(时、分)
对比方法RM)
CEMS法显示值B
数据对差=B-A
对比方法平均值
数据对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
数据对差的标准偏差
置信系数
相对准确度
标准气体
名称
保证值
对比方法测定结果
采样前后相对误差(%)
采样前
采样后
附表6.对比监测流量流速CEMS
测试人员: CEMS生产厂:
测试地点: CEMS型号、编号:
测试位置: CEMS原理:
对比方法仪器生产厂: 型号、编号: 原理:
对比方法计量单位: CEMS计量单位:
测试日期: 年 月 日
测试序号
对比方法测定值(m/s)
CEMS法显示值(m/s)
绝对误差(m/s)
相对误差(%)
平均值:
附表7.对比监测烟气含氧量CEMS
测试人员: CEMS生产厂:
测试地点: CEMS型号、编号:
测试位置: CEMS原理:
对比方法仪器生产厂: 型号、编号: 原理:
对比方法计量单位: CEMS计量单位:
测试日期: 年 月 日
测试序号
对比方法测定值(%)
CEMS法显示值(%)
绝对误差(%)
相对误差(%)
平均值:
对比测试结果
各项测试结果如下分列:
备注
烟尘测试结果
CEMS仪器显示值:(mg/m3)
手工采样结果值:(mg/m3)
误差值:
测试结论:
合格/不合格
气态污染物1测试结果
CEMS仪器显示值:(mg/m3)
手工采样结果值:(mg/m3)
误差值:(%)
测试结论:
合格/不合格
气态污染物2测试结果
CEMS仪器显示值:(mg/m3)
手工采样结果值:(mg/m3)
误差值:(%)
测试结论:
合格/不合格
气态污染物3测试结果
CEMS仪器显示值:(mg/m3)
手工采样结果值:(mg/m3)
误差值:(%)
测试结论:
合格/不合格
烟气流速测试结果
CEMS仪器显示值:(m/s)
手工采样结果值:(m/s)
误差值:(%)
测试结论:
合格/不合格
烟气含氧量测试结果
CEMS仪器显示值:(%)
手工采样结果值:(%)
误差值:(%)
测试结论:
合格/不合格
CEMS验收报告
企业名称: 锅炉型号:
CEMS厂商: CEMS型号:
CEMS原理: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结论
验收检查结果:
验收监测结果:(详见监测报告):
验收结论:
环保局审批意见:
合格
不合格
合格证编号:
改进意见:
有效期:
至 年 月
整改限期:
至 年 月
备注:
验收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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