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甲方(需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宁安铁路六标铺架分项目部 乙方(供方):鸠江区开平电铆焊加工维修部 签订地点:芜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 标的、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由乙方负责供应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宁安铁路六标铺架分项目部及芜湖工区部分施工所需二三项材料、五金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所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定期结算,以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清单未结算依据。结算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质量要求: 依照产品
2、所属的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可靠。三、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由甲方自提或者乙方送至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乙方产品到达后,甲方在1-3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标准对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如出现质量不符标准的产品,甲方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要求更换合格的产品。五、付款方式:转账付款。六、在甲方未签收合格产品之前,因乙方原因出现的问题或者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耽误甲方正常使用的误工损失。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字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鸠江区开平电铆焊加工维修部 宁安铁路六标铺架分项目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工行安徽池州分行贵池支行 开户行:工行安徽芜湖分行湾里支行 账号: 1316083039200069630 账号:1307023809200013188 税号: 140111110071555 税号: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