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LED流动广告车发布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华恩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甲方就委托乙方投放LED广告传媒车广告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广告发布约定
1、广告发布媒体:华恩传媒有限公司LED广告宣传车
2、广告发布内容:
3、广告发布期:自 年 月 日起共 天。
4、广告发布每日时间 小时(上午 下午 )。
5、 广告发布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6、 发布方式:
7、板块细则:整版:全车滚动循环播放,享有按时播放权;分版:共八个板块滚动循环播放,每个板块时长不超过1分钟。超过1分钟的视频需购买下一个连续板块。如有同一时期的整版广告发布,则优先发布整版广告,整版广告发布结束后再继续剩余未播分版广告的发布。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制作并提供合乎播出标准、符合《广告法》的广告,并提供广告审查所需的相关文件。
(2)广告及相关文件应在广告发布日前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款。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广告播出时间的准确性,如对广告播出有疑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视为甲方疑议成立,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对其广告发布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及可能导致的侵权纠纷负责。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在播出后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纠纷,一律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6)如甲方自行指派司机进行宣传,在宣传期内的所有涉及LED广告车的违章、事故、被扣押或其他罚款,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在LED广告车在合同租赁期内未完全移交给乙方前,甲方必须每天付给乙方800元续租金及200元违约金,共1000元。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广告内容、表现形式、视频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播出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在甲方作出相应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播出。
(2)乙方应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并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为甲方发布广告。
(3)乙方对经双方核实过的错播、漏播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播。
(4)工商、医药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和禁止甲方广告播出,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有整版广告发布时,乙方有权对分版广告发布时间作出调整。
(6)广告发布期间,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改动广告内容。
第三条 费用支付
1、合同签订后甲方可先付给乙方50%的定金¥ 元(人民币 元整)给乙方。合同执行前24小时内甲方应付清剩余的50%¥ 元(人民币 元整)给乙方。
2、款项支付方式:现金,电汇或转帐。(支付宝、微信皆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违约方应该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除外。
2、除本条第4款以外,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错播,漏播,乙方有责任进行补播,补播原则为“错一补二,漏一补二”。
3、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认不播放甲方广告并不予退款。
4、因天气或机械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时播出的,乙方应在后续播放时补齐前期延误的时间。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画押)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章(画押)日期为准,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画押)方为有效,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传真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以上内容为本合同的清洁文本,任何修改均须双方签字盖章(画押)确认,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庄浪县华恩传媒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庄浪县中天巷华恩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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