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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发电厂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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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张家口发电厂合同示范文本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修订版)主编/冯宪军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目 录前言- 3 -修订说明- 7 -合同法基础知识- 8 -买卖合同- 15 -1、工业品买卖合同- 16 -2、机电产品买卖合同- 20 -3、煤炭买卖合同- 22 -4、建材买卖合同- 24 -5、钢材买卖合同- 26 -6、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28 -建设工程合同- 30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2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25 -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44 -10、建设工程(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51 -11、建设工程(房屋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191 -1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34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简版)- 267 -赠与合同- 275 -14、赠与合同- 276 -15、社会捐赠合同- 278 -承揽合同- 280 -16、加工合同- 281 -17、定作合同- 284 -18、承揽合同- 287 -19、修缮修理合同- 289 -租赁合同- 292 -20、租赁合同- 293 -21、房屋租赁合同- 295 -22、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298 -保管合同- 301 -23、保管合同- 302 -仓储合同- 304 -24、仓储合同- 305 -委托合同- 307 -25、委托合同

3、- 308 -2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10 -27、招标代理合同- 318 -28、托拍卖合同- 322 -技术合同- 327 -29、技术服务合同- 328 -30、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331 -3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342 -3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52 -关联交易合同- 360 -3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61 -34、粉煤灰承包经营合同(按销售量付款)- 363 -35、粉煤灰承包经营合同(按原灰产量付款)- 365 -36、脱硫石膏承包经营合同(按销售量付款)- 367 -37、脱硫石膏承包经营合同(按销售处置量相抵)- 369 -38、水、电、蒸汽供用合同-

4、 371 -39、生产服务合同- 375 -40、后勤服务管理承包合同书- 379 -41、资产租赁合同- 382 -42、资产委托代管合同- 386 -43、一般产品销售合同- 390 -其他合同- 392 -4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393 -45、生产设备技改工程承包合同- 397 -46、补充协议- 400 -47、劳务派遣协议- 401 -48、工程安全协议书- 405 -49、培训合同- 410 -50、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413 -附件1合同格式示范文本- 417 -51、合同格式示范文本- 417 -附件2 地方政府劳动合同范本- 424 -52、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 425

5、-53、河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430 -前言为了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文本,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提高签约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合同范本,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合同范本,结合张家口发电厂合同实践、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并在借鉴国内一些通行的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我们编纂了张家口发电厂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范本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关联交易合同及其他合同等11大

6、类50份示范文本。此外,范本还另附了一份通用格式文本(附件1),以便在没有对应合同范本时参照拟定合同文本;附件2是部分地方政府劳动合同范本,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劳动合同参考。现就有关示范文本使用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使用原则1.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参考使用范本所列相应示范文本,结合所签合同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以便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严格禁止不经审查使用对方提供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的格式文本。范本中没有列入的合同范本,可以参照类似合同范本拟定文本,或者以范本附件1合同格式示范文本为基础拟定文本。另外,按照范本拟定合同后,仍须履行法律审核程序。2.合同条款应

7、当完整,至少应当包含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3.合理判断业务地位,争取最优合同条款。各单位在起草、审核合同时,首先应当权衡己方在该项业务中所处的地位、优势,应尽可能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合同条款。4.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中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制约双方的,不单单对一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本着规避风险,保障权利的原则,合理设定违约条款。通常情况下约

8、定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例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5.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分为诉讼和仲裁,二者必须选择其一,不可以同时选择,建议优先选用诉讼解决方式;诉讼管辖地建议优先选用有利于本企业的管辖地,如“依法向张家口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选择仲裁,则选定:“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6.合同中应当约定付款和质量保证条款。例如: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故障发生全部结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在应结算质量保证金

9、两年内没有结算的,甲方不再支付。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合同标准条件” 、“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 、“专用条款”则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8.关联交易合同。2012年11月集团公司印发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与多种经营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大唐集团人201283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给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发电企业与其相关的多种经营企业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主要在多种经营为发电企业提供的产品、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交通服务、劳务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主要范围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

10、受劳务;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租赁;其他交易。随同意见同时下发了关联交易合同范本。本范本中的关联交易合同范本是在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合同范本的基础上,仅在格式、明显错误方面做了修订,各单位有关关联交易的合同请依此执行。二、文本打印装订技术指南1.排版要求: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正反面打印,正文用4号仿宋字,内容繁多的合同应采用小4号字,行间距为1.5倍。格式条款中另有说明的,可遵照该说明。2.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

11、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合同编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3.生效标识(印章、签署):在落款处标识公司名称、签字人印刷体姓名和手签姓名以及成文时间,合同签字人(尤其是对方)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书指明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手签,特殊情况可以使用个人名章。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签约方无合同专用章,也可加盖企业名章。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或者每页小签,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4.特殊情况说明:当合同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如果上述方法不能解决,可

12、以采取标识“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也应采取如下特殊标识:“本合同除合同编号及签订时间外,全部条款为打印文本,手写无效,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三、范本编号释义例:ZJKTP-HTFB201501:ZJKTP张家口发电厂,ZJK企业名号,T代表火电,P代表厂;HTFB合同范本汉语拼音字头;2015范本发布公元年号;01范本序列号。四、方 四四四是 的安抚 范本的解释权范本的解释权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企业管理策划部,各使用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范本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有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五、其他本范本属于张

13、家口发电厂内部资料,注意保管不得外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最新修订请执行最新修订范本。 (编者)修订说明张家口发电厂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自2013年发布以来,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帮助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规范起草合同,防范企业合同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范本的作用,我们结合两年来的应用经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历次针对合同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实际需求,对2013版范本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国家部委有关合同范本的修订,我们更新了部分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做了修订。2.根据企业合同管理需要,2015版

14、范本增加了部分合同类别和示范文本。2013版范本包括10大类36份示范文本,2015版范本包括11大类53份示范文本。在类别上增加了“赠与合同”,在范本中增加了:社会捐赠合同、培训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等等。3.针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大都无法律专业背景,对于合同法的知识了解甚少,为便于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学习、使用范本,2015版范本增加了合同法基础知识专章,该章主要介绍了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合同基本知识。此外,在每一大类合同节下,增加了对该类合同的定义、基本法律

15、特征、使用说明等内容。4.更正了2013版范本中错讹、疏漏的内容,修订了部分范本的格式、词句等,使其更为严谨、规范。5.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虽竭尽全力,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使用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再次修订时更正。 编者 2015年10月合同法基础知识一、 什么是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有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客体即合同标的,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内容即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可以做如下分类:(一)有

16、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了其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类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实践合同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

17、则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一定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某种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并不承担义务,就属于单务合同。(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

18、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

19、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二)合同自有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20、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

21、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

22、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

23、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

24、)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四、关于合同成

25、立和生效有哪些规定?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26、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五、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

27、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二)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28、。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标的数量上,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当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

29、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行。(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

30、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

31、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 履行

32、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六、关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有哪些规定?(一)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几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

33、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规定违法的免责条款的合同(二)关于合同车撤销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议,但由于意思表示并非其真意,违反了公平原则,经申请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34、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七、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35、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如下几种方式:(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36、。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3.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约行为;(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守约方的请求一般应当明示地通知违约方,但通过主张抵销等行为,一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无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不能履

37、行,都不可以再发生继续履行责任的承担。4.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限期履行。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5.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1)不能履行。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问题。(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一般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指对标的物若进行继续履行的话,其代价过高,可能超过合同的牟利等情况。(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履行的要求。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以平衡双方的利益。(4)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继续履行的

38、,而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实在困难的。比如适用情势变更场合,如果继续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则显失公平。(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

39、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

40、)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

41、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42、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是否

43、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44、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

45、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

46、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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