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服务单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信息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服务内容签署此信息服务单,供双方共同遵守。服务单编号: 甲方: 乙方:信息服务渠道资料信息服务渠道名称权属来源合法所有并依法运营适用信息服务的软件产品资料适用信息服务的软件产品名称系统权属来源 Android合法所有并依法运营本服务单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信息服务的陈述:在客户确保其适用信息服务的软件产品之合法权利和承担免责担保的前提下,乙方利用其自身无线网络等信息服务渠道,就客户指定的上述软件产品提供本服务单所述信息服务。乙方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乙方利用其
2、自身无线网络等信息服务渠道,就客户指定的上述软件产品提供本服务单所述信息服务。渠道类型: 市场商店 APP推荐 网站 不限制客户向乙方进行结算的方式:CPA(Cost-Per-Action)即:按实际有效激活用户数进行支付。结算单价:按 1.8 元/有效激活用户数向乙方支付。阶梯价格:有效数据标准:以甲方后台数据统计平台统计的数据为准(CPA联网激活)考核标准:结算与质量核对:每周/月 的下午,乙方发送待确认邮件,甲方负责人给予确认,确认后则为有效结算数据依据达不到标准的处理方式:邮件通知暂停的情况:如因质量不达标的,暂停之前的数据正常结算;如遇到刷量渠道,则该子渠道在 天内则无法结算。说明与备注:1、本信息服务单作为框架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框架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信息服务单与框架合同不一致的,以本信息服务单为准,本信息服务单未尽事宜,按框架合同执行。2、本信息服务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完成信息服务单的签署后,即视同其接受框架合同的所有条款。3、本信息服务单执行过程中,甲方调整内容以邮件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 4、 本信息服务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信息服务单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乙方: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