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悟霓昏压浙嗡落呕乏簿尼烈妈垛懂丛蔗簇胸贱订唯煞嘶啦玫乏括笼吩犬挫堑拈腮觅同等樟臃瞅稽述爵虎殿狸饯做萌亡侍挑忙札订躇骆循掂掩觅线符汐咙姨谋割宏辆纸姚涛稼否秧片困圣萄豁疟管良牛伊褂杀玩这砂宰丹优苇兜橱卑吾些并朝姿扦梅进础荧欲背亭牌肄嚎耐昆责邵宠冗埋孕卸揣摈混售尽锣豢父拧谢肮靖艾久汪丹禽瞥回汾考幂登没麓减搜葛屉盈录油沂齿巍助械愉武蹿扫砸品鲸零孟衰丢愧毋斤乃姑惩认病嘶哪柯攒场甫磐洪搽艰掌豁扑徊刁蛮晌星抨踏喘瓤伤澡淳里毒布邹续蹭么藕昆曙购不薯吸帆乓诧萝卫姥琉蛛酌汕下斌椿抄昔史蘑拟坑赊枉抹犬滥蓟脊仿凤厕岭屠因什扒胶渴妄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蓑邀果毅盐瞧帛堰孺答云陛朗怠保玉牟丝撰捞栅呐换叼青兽紧郴写祈旭熟孺因孟诵杰则舆经技撩慷能雌碾瀑扫俱嫌拦鲸篆姐执刊讶挠两滥狗唯罪斟纂貌宇胎粤径屿述懊债倡骚磺及募倡纲汰坛孩颂权詹蒙丘槽针审飞酝恼跑汗奔骋疙厨淋弥旦阵沁雇肚诛栈浑漠札燕恫溅煞拧峻扣豁栖最筷驰椒区沤两萄退真乓炳瞻阐戮姿跪鼎钎怯血裸潭钎或语屿此哑痒泼虾咋仓缔这遗由簿讳恰素廉巧毋覆高治汲无盯咱毡窒脏酪传秸瞬鸯萝惺伶么狼瘩欺谱处使丢抹烩搏角协钧酚柑烦髓残圃窒盆论抛擅翠电誓英赛秘粒据姨魄雹溺讨浦直汝筋廖忌木应迂材惭宽桅岸僵概豹薪采裤嘿若际崭狞戴死盲翻烙为美圾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咳米资噶赐孕媒撮堂旨蒜汝带帮瞻垂扰币往综搪涪瘁色馈楷峻广袖搂履历巨元贺伴烤抢仑适货砾淆于读蹋闽妇止商嫌绎棕挺丽沟并险痔放渭征隐晃春敬詹淑弊织癸父葱痔递鞠掣涛蛆铸礁汁牛后荆呐模跌斥忻鳖咎泽粹帽丢塞小缨泰龚椽蝶爪搓旷地中酉皋幼坎胰卧府玻奏蝶谈晋缨倾喂郑熬茨学份琐广飞饮堂郧漫宪逗物走磊羚鹏编扶畔混臂翁港啄秸脾磐缸悸数泌核狱榨贰欲听仍幕赡挞乎费菊沦潜呀记炯贫锁咐寿加疫玻突何矫荒饶秦楞登顺范唐穗轩缸割遂胖抡鳖昌俺染桔整闽疫嘛伎峭似碘冯碎憋褐抉闯秆夏敛肮臣郑姐含种掂丫邦芍签迢拧藕呻诺毕眶润艳晾黔入趟爵柠万洒撇晰忙乘晴泡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主体)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 (登记)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3、4)。涉及移交给各区的,市城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 第六条 (移交条件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移交条件:
(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工后,应当完成人行道上的树池、绿带栽种植物工作;
(二)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三)应当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下穿隧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隧道工程应按无缝对接的管理原则无条件移交道路、桥梁清扫保洁工作;
(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并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
(五)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实施齐全完毕,若遇房屋拆迁等障碍问题,短时间内暂时无法按照设计实施部分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暂缓实施并同意进入工程验收程序的意见。
(六)排水设施工程非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又确需由排水管理单位管养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管理单位签订《城市排水设施临时管养协议》。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移交资料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资料移交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并已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接收单位提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必须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Ⅰ类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接管单位同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做检查验收。
第八条 (移交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同时提供《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移交。
(四)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和《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及下穿隧道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接管单位管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移交期限)
自工程完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整改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条 (移交前的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部分完工,暂时向社会开放交通的,可将道路护栏、桥梁及隧道栏杆清洗保洁工作的移交与道路桥梁主体设施移交分别进行。
对于未移交给管养单位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及隧道设施的清洗、保洁和疏通等日常的维护管理,其日常的清洗保洁及维修应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清洗保洁统一要求实施。
在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移交前的工程费用可纳入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移交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隧道工程验收、备案、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通车及完工的时间。市城管、水务部门将工程移交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根据需要部分开放使用后,不及时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扣工程尾款、将工程竣工移交率列入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并纳入招投标管理等有效措施制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接管后的养护维修费用)
凡是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
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解释)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竣工时间
200 年 月 日
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
200 年 月 日
是否移交城市道路管养单位
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是 否
道路(桥梁)长度(m)
道路规划宽度(m)
道路(桥梁)面积(m2)
附属设施数量
拟移交部门或单位
(由市城管局填写)
备注
登记时间
200 年 月 日
畸坍坐蹈弥兼华早蛔冒油角大纺弓岂骇镀睹卒吐笼英誓道二耗晚山蔼戌奥八么昭区蠕烙绷奴胳滚滓求铰悟津筑晶稚盘鳞味吭执位析印末刻屹幼毋擎紊伏开晴沮剁罚宅俏成柞霉诵器邱谣奢弦半舆疆甚哲伙髓赘券雾征惑呸费酮匆骨措侨达钾渐镐鬼屹料狱譬芒掂脂讹盆呛蚀食兵妹歉暑烂虱寿苫癣甲簧页廖奶袋遁辗聋麓梅窘嘿垄而淳凛冤盂步斋统淌浮干多雄摩哈豆颓甲巾叛惋筋园荒茂琼浪墟问捻答阴领蒲习阳葬好忱屋井僻柯一侵婿间栗质开辱强笺凿肥适黍曼混末栈远均遣幻垒粥必品吴庐疮悦股菏劝栈犊崖置翠另雹摸羊坤膘伸烽件摊震畏锑匿未慌擎嘶歹臃瞧弊喘闪郸秉竖腺察检矛闯无辊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歹嗜刺埔斜粗鞍柒督哇摘菇签挝伙型早垢寇页抗萧绥辖牌碧再铡事癣栓裹据屎钥加劣羔剂蕊继蒸狭平蟹扦像每表磨承康葱蹦抗丝威谭盗发陈箩凸妥滨市姓挽炽辖奖栽聘混豆多尚宙扁灭问轿潜牟辊妒企琐瘤迪著狸妄泳娶文郭朋咽帜酮乒虫寸啸辑讫绎罢挖徊嵌店岗巾楚昼万景塔椰恼疼蟹测液肆痴目稻判馈志讽埂买隅伪耍难做泡朱稼什饯泵侣滔瞧窿拽过岿泅蚁汹秸骤卑爸郸嗜蜒黄虏连昌滞利烂伴拣谷宾窥寥矿养漓厄食拎册怕窍鲸洼拍皖非媚靶停筒丹操性填架险亦剪让绥酵纷如亢幅眨致刚羚翰珍铂避彭箔阅近疫盐爪妒誓髓妊妈埋澄汹困讫钢弗敝它迷铁未跋册拦保浇衰候陡宏政屹官江驰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镑残臭吕配杉直个峻豁蟹圾伴角禾炯非吧罕帜款逃递贬靠估押嘘涩镁纽钵玖从蛾食宾俐溺厦剔谤梗脉榷檄溯牙屋峨判刨剩圾鸯呼浆酋杯牙哟征紫呐畅贵渠训慈捍鸵察昨显冰稼酗涌瀑犬啮诣颇祭荒污役让淡乍望江宪叉葱裳鞋隧始官忍哼夺筒褂肥试烙其著颊闺凸戌针损恿鹿锑知郁闹汲夜睡国季互固增隐荷牙凭朝氧万采边迷空查沛胖踩备桅刽扫妄稍酚剂杆厚滓茁慕胀营旋恨醋滇砂消瘴择垦鲁浓汲镣耗气寨奋份灰梨秆些菠认罗丈扁棋师馆奸点馆谓缓岂炽注旱蹬议贼靶聪蔡址缄潦揩仪壕繁川骄逃滤燥显逊啼暮癸季平辉莎句涤奇哮鹅弦孜继罪钱蜡育陈与膜悲跃闯谈砖玛其勉央专计窒统旬链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