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梁板预制场场地租赁场地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出租方梁板预制场的正常使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租赁场地1.1所租赁场地位于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3377号梁板预制场场地;1.2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为16500平方米;1.3租赁场地内的龙门架,钢筋加工等一切设备及设施1.3.1 租赁场地在交付乙方时应当可以正常使用;1.3.2乙方在承租后,必须爱护甲方的租赁场地及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有损坏租赁场地或设备,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1.3.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场地内的结构和布局,也不得私自乱接用电设备; 1.3
2、.4乙方如因使用需要 对租赁场地拆改结构或重新布局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及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在甲方租赁场地上所添附的财产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属于乙方的动产,由乙方带走; (2)乙方投资进行的改造,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后带走; (3)属于乙方的设施和装修,无法移动、拆除,或虽能移动、拆除但会对租赁场地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无偿留归甲方所有。 1.4如甲方进行布局调整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二、使用范围 2.1乙方将所承租的租赁场地用于义乌市东河至萧皇塘公路工程1标梁板预制; 2.2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按上述约定范围进行使用,
3、在使用范围内所从事的正常使用活动不受甲方干预;2.3乙方改变租赁场地租赁用途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生法律效力; 2.4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使用,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2.4.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使用活动; 2.4.2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招揽客户; 2.4.3 如因使用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义务。 2.5乙方的使用范围如需特殊许可,乙方应自行办理所有申请、批准事项,费用自2理; 2.6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法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2.7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从事非法使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所有责任由乙方
4、自行负责。 三、租赁期限 3.1乙方承租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为: 贰年,即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3.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续租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恶意的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以使乙方放弃续租要求; 3.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不续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内将租赁场地清理完毕交还甲方。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可以延期交还,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乙方每延期一天,须按本协议规定的租金日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场地占用费。 四、租金、费用及质押金4.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标准为每租赁年度900000元(包含场地
5、内所有设备、设施的租金); 4.2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必须至少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其余租金乙方应于下半个租赁年度开始之前支付; 4.3乙方应自行负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费、电费、管理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各项税费; 4.4甲方每月底向乙方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上述费用; 4.5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0000元人民币的质押金,作为本租赁合同的担保。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实施违约行为,质押金全部退还,但不计息。 五、租赁场地修缮责任 5.1租赁场地的正常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但因可归责于乙方行为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5.2发生按前款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修缮责任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修缮要
6、求,甲方须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修缮,以使其达到或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需要; 5.3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自行修缮,修缮费用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或要求甲方支付。因甲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转租、转让、调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将租赁场地擅自转租、转借他人
7、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使用范围,从事非法使用的; (3)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拆改布局的; (4)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5)故意破坏租赁场地的;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收回租赁场地,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 8.2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妨碍乙方使用活动行为,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 8.3乙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须
8、向甲方支付实际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8.4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8.5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九、 财产保险 9.1甲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租赁使用的财产保险事宜,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保险受益人亦为乙方; 9.2乙方如拒绝参加保险,甲方对不能归责于甲方过错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文本及生效 9.1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质押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3甲方所制订的商户手册、规章制度及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9、 方:(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
10、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
11、、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