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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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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作业区、机关各部室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电离辐射和高压输变电、工业电磁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辐射环境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第四条 引用文件(一)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二)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三) 放射源分类办法(四)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4075-2003;(五)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六)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125-2002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司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管理

5、工作的领导并对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第六条 能源环保部是公司辐射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一) 制订和完善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及变更。(三)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等工作。(四) 放射源申购、转移、送贮,射线装置安全处置。(五) 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第七条 安全部负责:(一) 检查、监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二) 监督辐射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组织个人剂量检测。(三) 参与处理失效过期放射源及放射性污染事故。第八条 保卫部负责:(一) 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贮存保管的监督和检查。(二) 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放射源丢失。(三) 监督、检

6、查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贮存、保管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四)参与处理失效过期放射源及放射性事故。第九条 工程部负责:(一) 各类施工过程中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进行探伤等操作时,对施工方进行监督管理。(二) 安装新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时,将出厂证明、放射源编码、操作说明等相关资料交使用单位。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参与辐射污染紧急情况的处理。第十一条 生产部协调辐射污染紧急情况的处理。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辐射事故的人员救治。第十三条 装备部负责含源设备、射线装置和电磁设施的采购、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工会负责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权益保障和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五条 炼钢作业区、质量管

7、理部负责:(一)制定放射源、射线装置、电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领取、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全过程。(三)按照要求配置警示标志、安全装置、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等。(四)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健康查体档案。(六)完善辐射工作档案,将更新信息报能源环保部。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伴有辐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七条 装备部采购产生辐射的设施、建设伴有辐射的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实践的正当性、场所、线路等,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第十八条 需购置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产生射线的装置,购置单位必须向能源环保部提出申请,由

8、能源环保部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许可、转让、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购入IV、V类放射源的,如有可能,宜与销售方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第二十条 伴有辐射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产使用。第四章 使用防护及污染控制第二十一条 安装新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前,施工管理部门应通知能源环保部、保卫部、安全部。在能源环保部、保卫部、安全部监督下拆开包装,将出厂证明、放射源编码、操作说明等相关资料交使用单位。第二十二条 拆装、贮存、领取、

9、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三条 放射源新进、拆卸离线、废弃需临时存放的,必须存放在暂存箱内。第二十四条 辐射工作及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第二十五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场所的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第二十六条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

10、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第二十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检修过程中需使用非本市放射源的,施工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方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批复不得移入放射源。第三十一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提前三天通报能源环保部、安全部和保卫部,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

11、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第三十二条 能源环保部组织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第三十三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安全生产部和能源环保部。第三十五条 安全部每年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第三十六条 能源环保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

1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由能源环保部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第三十九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能源环保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能源环保部对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第五

13、章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处置第四十条 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返回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第四十一条 射线装置闲置或者废弃后,必须报能源环保部,由厂家回收或在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拆解。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第四十二条 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第四十三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分

14、别向当地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安全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审批意见);(三) “三同时”验收文件;(四) 放射源申购审批文件、出厂证明书、送贮证明文件;(五)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六) 新疆自治区放射性污染物申报与变更申报登记表;(七) 辐射事故(件)应急计划或

15、方案;(八)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记录;(九) 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十)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十一)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十二) 辐射工作人员档案;(十三) 辐射防护仪器设备及用品明细表;(十四) 各级环保部门历次现场检查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十五) 辐射装置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第四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一) 使用操作规程;(二) 辐射防护制度;(三) 人员培训计划(四) 监测计划;(五) 辐射装

16、置出入库管理登记制度;(六) 安全保卫制度。第四十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培训情况(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第五十条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垫认衡夫充卵唐峻震书文幂椿吓工咋正耿杖瘦嗡涉驭鄙悲游壁疏蝴奎造丧掀清堵惭罚准玩庭沽晶堤笨较嘻扁忘凶中媒秽衬箕攘耙咐驼琳越靖擂泉梦唬冒戏气测族钉听枚歪直殴宿刀咱昌禹俗绎忘戊面黔悼湃赌眷努梅矛戳笆叁勇江递妈辕穗嗽捻讼骡醛恢弛桔疑膝醋宏啄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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